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华西证券]:一文快速了解省联社改革 - 发现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其他报告/报告详情/

一文快速了解省联社改革

2024-04-22姜丹、钱青静华西证券x***
一文快速了解省联社改革

证券研究报告|固收研究报告 2024年04月22日 评级及分析师信息 分析师:姜丹邮箱:jiangdan3@hx168.com.cnSACNO:S1120524030002联系电话:研究助理:钱青静邮箱:qianqj@hx168.com.cnSACNO:联系电话: 一文快速了解省联社改革 投资要点: ►省联社的20年,亟待变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走在农信金融体系的改革道路中,农信机构的管理体制经过多轮创新,在“放”与“管”中动态调整,最终管理权下放到地方政府,省联社也应运而生,代表地方政府行使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与此同时,2011年以来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的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农信机构由“合作制”逐渐转为“商业化”。然而,随着全国各地绝大多数农信社改制成为农商行,省联社的“行政化”管理与农商行“商业化”发展越来越不匹配。省联社对于下辖农商行的人事任命、财务审批等行政化管理方式阻碍了农商行的自主经营,而部分地区“去行政化”的探索导致省联社的管理权力弱化,反而不利于农商行的风险防控。在这种背景下,省联社改革也被提上日程。 ►省联社改革五种模式 近年来,多个省份陆续按照“一省一策”的原则,以及“淡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服务功能”的改革要求,加快推进省联社改革工作。改革模式主要有5种,分别是联合银行、统一法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服务公司以及广东省独有的“N个一部分”改革方案。其中,浙江、河南、山西、四川和广西均采用联合银行模式;四大直辖市、辽宁和海南是采用统一法人模式;宁夏、陕西采用金融控股改革模式;广东省则给出了独有的“N个一部分”改革方案,即多家脱离省联社系统的头部农商行分别管理一部分、省联社继续管理一部分。 ►“全省一盘棋”,关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商行债券 不论是哪一种改革模式,改革后的省农商联合银行/省农商银行/省金融控股公司等普遍都能对下辖农信机构形成统管,形成“全省一盘棋”的管理趋势,也更有利于协调整合全省农信资源以及化解风险。这给予了我们下沉农商行债券的思路,即优先选择经济发达省份的农商行债券。一方面,农商行业务集中在本地,经济发达省份的农商行在业务经营、资产质量上往往具有优势。另一方面,“全省一盘棋”的管理趋势下,由于经济发达地区能够腾挪、协调的资源更多,并且在省联社改革初期阶段起到一定的带头作用,其辖内中小银行实质性出风险的可能性更小。 风险提示 商业银行相关政策出现超预期调整;商业银行发生超预期信用风险事件。 请仔细阅读在本报告尾部的重要法律声明 1 正文目录 1.省联社的20年,亟待变革3 1.1.农信社管理权被下放至地方政府,省联社应运而生3 1.2.农信社改制,省联社改革迫在眉睫6 2.省联社改革有五种模式8 2.1.联合银行模式9 2.2.统一法人模式10 2.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11 2.4.金融服务公司模式12 2.5.广东模式:“N个一部分”12 3.“全省一盘棋”,关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商行债券13 4.风险提示16 图表目录 图1:2004-2011年,农信社税后利润持续回升(亿元)6 图2:2005-2011年,农商行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7 图3:2010年以来随着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农商行数量明显增加(家)8 图4:省联社改革五种模式9 图5:宁夏黄河农商银行股权结构11 图6:陕西秦农银行股权结构12 图7:广东省下辖地级市经济实力分化明显13 表1:26个省联社成立情况6 表2:浙江、河南、山西、四川和广西已设立省级农商联合银行10 表3:四大直辖市、辽宁、海南设立省级农商银行10 表4:已有5家农商行脱离广东省联社系统13 表5:广东、福建、江苏、浙江农商行资本债收益率及换手率情况15 表6:广东、江苏、浙江农商行银行资本债发行批复情况16 从1923年第一家农村信用社成立,后续政策要求“积极发展农信社”,农信机构已在全国各地普遍设立,为中国农村建设、农民的生产消费提供金融支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走在农信金融体系的改革道路中,农信机构的管理体制经过多轮创新,在“放”与“管”中动态调整,最终管理权下放到地方政府,省联社也应运而生,代表地方政府行使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与此同时,2011年以来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的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农信机构由“合作制”逐渐转为“商业化”。然而,随着全国各地绝大多数农信社改制成为农商行,省联社的“行政化”管理与农商行“商业化”发展越来越不匹配。省联社对于下辖农商行的人事任命、财务审批等行政化管理方式阻碍了农商行的自主经营,而部分地区“去行政化”的探索导致省联社的管理权力弱化,反而不利于农商行风险防控。在这种背景下,省联社改革也被提上日程。 目前,已有多个省份公布了省联社改革方案,主要是联合银行、统一法人、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广东省独有的“N个一部分”改革方案。不论是哪一种改革模式,改革后的省农商联合银行/省农商银行/省金融控股公司等普遍都能对下辖农信机构形成统管,“全省一盘棋”的管理趋势,也更有利于协调整合全省农信资源以及化解风险。 这给予了我们下沉农商行债券的思路,即优先选择经济发达省份的农商行债券。一方面,农商行业务集中在本地,经济发达省份的农商行在业务经营、资产质量上往往具有优势。另一方面,省联社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推进当中,“全省一盘棋”的管理趋势下,由于经济发达地区能够腾挪、协调的资源更多,并且在省联社改革初期阶段起到一定的带头作用,其辖内中小银行实质性出风险的可能性更小。 1.省联社的20年,亟待变革 1.1.农信社管理权被下放至地方政府,省联社应运而生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包括狭义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为农信社或农信机构)管理体制在“放”和“管”的动态调整中,走过了农民互助合作(1952-1958年)、管理权动荡时期(1958-1978年)、农业银行管理(1979-1996年)、人民银行代管(1996-2003年)、地方政府管理 (2003年以来)五个阶段。省联社诞生于200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代表地方政府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因此省联社的改革与发展,与农信社的发展阶段密不可分。 (1)1952-1958年,农民互助合作 1923年6月,国内第一家农信社在河北香河县成立,目的是为了恢复自然灾害后的农村经济。但好景不长,后续由于国内长期处于战乱之中,农信社在内忧外患之下几近消亡。新中国成立之后,农信社发展重新被提上日程。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各省重点试办信用合作社,并颁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农村信用合作社试行记账办法(草案)》。根据草案要求,信用社是农民自己的资金互助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目标、管理和分配原则基本上符合合作制原则。 政策支持下,1951年下半年全国层面开始信用合作试点,各地因地制宜,主要 采用信用合作社、信用互助组和供销社附设信用部三种模式。根据1953年8月6日 人民日报报道,当时全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已有27433个,其中包括5559个信用合作社,19231个信用互助组,2643个供销社的信用部。后续随着1954年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1955年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毛泽东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等政策层面均要求“积极发展信用社”,全国农村信用合作运动迎来高潮,1956年5月末,全国信用社发展到16万个,覆盖了97.5%的乡(镇)。1956年下 半年,部分地区实行撤区并乡,信用社经过整顿合并,到1957年底缩减到88368个,基本实现乡乡建社,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信用合作化。 (2)1958-1978年,管理权动荡时期 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席卷全国,12月颁布的《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体制管理的决定》,把农村财政贸易体制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成立公社信用部。1959年4月,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把信用部中的原信用社进一步下放到生产大队,更名为信用分部。信用分部的职工由生产大队管理,盈亏归生产大队统一核算,业务经营由生产大队和公社信用部双重领导。 1959年至1961年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度过之后,1962年中央开始调整国民经济,3月10日发布了《银行工作“六条”》,明确“收回银行工作下放的一切权力”,银行在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下属分支机构,在党务和行政方面受地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的领导。1962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正式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收归人民银行,明确提出农村信用社是农村人民群众的资金互助组织,是国家银行的助手,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66年,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下放给贫下中农管理或由贫代会监督管理,信用社职工走亦工亦农道路,导致信用社管理混乱,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举步维艰。 (3)1979-1996年,农业银行管理 1977年1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指出:“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金融机构”。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农业生产进入正轨,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生产和流通规模的扩大,给农村金融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为适应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需求,1979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恢复农业银行的通知》,明确“农业银行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 但这种管理体制下,农村信用社的双重身份导致其逐渐脱离社员群众,丧失了其合作金融的本质,变成国家银行在基层的附属机构。因此1980年8月,中央财经小组在研究农村信用社工作时指出:“把信用社下放给公社办不对,搞成‘官办’也不对,这都不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集体的金融组织。信用社应当在银行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此思想指导下,农村信用社开始了改革之路。 1984年8月6日,国务院下发《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加快恢复农村信用社“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的改革,信用社实行浮动利率,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此外,文件要求建立信用合作社的县联社,将各个基层信用社组织起来,在全县范围内调剂信用社的资金余缺,也会考核信用社的计划执行情况。建立县联社后,各个基层信用社仍然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然而,1986-1995年经济出现过热现象,国家采取行政手段紧缩信贷,加大了对银行机构的管控,农村信用社的部分经营主权被收回,恢复“三性”的工作基本停滞。 (4)1996-2003年,人民银行管理 1992年10月,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1993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组建农业发展银行为政策性银行,将农业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并将农信社从农业银行中独立出来,办成基层信用联社的联合组织,以农信社联社为基础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可以在不改变其集体合作金融性质的基础上参股。1996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把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农信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由人民银行直接承担对农信社的金融监督管理职能,由县联社负责农信社的业务管理。 根据政策要求,各地开始了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的脱钩工作,1996年末基本完成,此后也一直按照“合作制”的要求进行规范。这一次改革使得农村信用社支农属性提高,强化了其对农村经济的服务工作。但改革依然形式主义严重,由于内控制度不健全以及监管不到位,农村信用社出现连续亏损、资不抵债、资产质量恶化等问题。1994-2003年,全国农信社连续10年亏损,2002年亏损58亿元。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