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业务 •金融投资 •室内设计及装修 •服装出口 •服装零售 企业宏图 金融投资业务 成为区内突出的金融投资者 室内设计及装修业务成为行业的领先者出口业务 成为服装经营者的最佳供应商之一 零售业务 成为所处地区服装零售市场的领导者 企业使命 •向顾客提供物超所值的产品及服务 •做好优质金融产品投资达致稳健利润务求令: •顾客满意、 •员工有机会发挥所长、 •股东获取合理回报、 •合作伙伴同步成长,最终获取社会效益。 集团资料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3 董事长报告1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19 财务摘要26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29 企业管治报告31 董事局报告44 独立核数师报告53 综合损益表59 综合全面收益表60 综合财务状况表61 综合权益变动表63 综合现金流量表65 财务报表附注67 财务概要142 董事局 执行董事 杨钊博士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董事长)杨勋铜紫荆星章(副董事长) 许宗盛金紫荆星章荣誉勋章太平绅士 张慧仪女士杨燕芝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汉铨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陈振彬博士大紫荆勋贤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吴永嘉铜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蔡德升太平绅士 董事局委员会 刘汉铨 金紫荆星章 太平绅士(主席) 吴永嘉蔡德升 铜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太平绅士 审核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陈振彬博士大紫荆勋贤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主席)许宗盛金紫荆星章荣誉勋章太平绅士 蔡德升太平绅士 提名委员会 杨钊博士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主席)刘汉铨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陈振彬博士大紫荆勋贤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投资委员会 杨钊博士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主席)杨勋铜紫荆星章 杨燕芝女士 陈振彬博士大紫荆勋贤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公司秘书 许少玲女士 授权代表 许宗盛金紫荆星章荣誉勋章太平绅士杨燕芝女士 核数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股份过户登记总处 ConyersCorporateServices(Bermuda)LimitedClarendonHouse 2ChurchStreetHamiltonHM11Bermuda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铺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House2ChurchStreetHamiltonHM11Bermuda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九龙湾 宏远街1号 “一号九龙”38楼 主要往来银行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瑞士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网址 http://www.glorisun.com 股份代号 393 买卖单位 4,000股 兹通告旭日企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订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下午三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香港会议展览中心西南座7楼皇朝会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董事局报告与独立核数师报告。 (2)宣派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A)(I)选任杨钊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I)选任张慧仪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II)选任陈振彬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IV)选任吴永嘉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V)选任蔡德升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B)授权董事局厘定董事酬金。 (4)聘任核数师,并授权董事局厘定核数师酬金。 (5)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A)“动议: (I)在本决议案(III)分段之限制下,一般性及无附带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如下文所定义)内,行使本公司所赋权力,以配发、发行并处置本公司股本中之新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认股权; (II)本决议案(I)分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可在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终止后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认股权; (III)本公司董事依据本决议案(I)分段之批准所发行或有附带条件或无附带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认股权而配发者)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aa)本公司于本决议案日期之已发 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及(bb() 如本公司董事已由本公司股东于另一普通决议案授权) 本公司于本决议案日期起购回本公司股份数目(最高相等于本决议案日期之已发行股份 总数百分之十)之总额,而该批准须受此数额限制;惟不包括(a)供股(如下文所定义),或行使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之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或(b)依据本公司现时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或相类安排授予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行政人员及╱或雇员认购本公司股份之权利而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或(c)以替代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相类安排(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而发行之本公司股份;及 (III)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期至下列三项之较早者之期间: (a)本公司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须举行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c)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根据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 “供股”乃指本公司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之持股比例发售新股(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在需要或权宜之情况下,就零碎股权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另作安排)。” (C)“动议: (I)在本决议案(II)分段之限制下,一般性及无附带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如下文所定义)内行使本公司所赋权力,以购回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之股份; (II)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I)分段批准在有关期间内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十,而该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III)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期至下列三项之较早者之期间: (a)本公司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须举行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c)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根据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 (D)“动议授权本公司董事,行使依照本会议通告中第(5)(A)项决议案之(I)段所赋予之权力(此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份),用于该决议案之(III)段中第(bb)分段内有关本公司股份数目之事项。” (6)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动议对本公司之现行公司细则(“公司细则”)作出如下修订: (A)在公司细则第1条末加入以下新段落: “倘本公司细则中之任何规定与一九九九年电子交易法(经不时修订)(“电子交易法”)第II部分或第III部分或公司法第2AA条之任何条文相抵触或不一致,则以本公司细则之规定为准;且将视为本公司与股东之间就更改电子交易法之条文及╱或凌驾公司法第2AA条之规定(如适用)所达成之协定。” (B)删除公司细则第177条全文,并以下文取代: “177.(A)按本公司细则给予或发出之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具有指定证券交易所之规则所赋予涵义之任何“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不论是否由本公司根据本公司细则给予或发出,均应以书面形式或经由电报、电传或传真传输之信息或以其他电子传输或电子通讯形式发送,且在遵守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之前提下,任何该等通知及文件按下列方式作出或发出: (i)亲身向相关人士送达; (ii)以预付邮资方式邮寄,信封须注明股东在股东名册之登记地址或股东就此向本公司提供之任何其他地址; (iii)送递或送交至上述地址; (iv)于适当报章或其他刊物及(如适用)根据指定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刊登广告; (v)以电子通讯按相关人士根据公司细则第177(C)条提供之电子地址发送或传送予相关人士,毋需任何额外同意或通知; (vi)登载于本公司网站或指定证券交易所网站,毋需任何额外同意或通知; (vii)根据法规及其他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及在其许可范围之其他媒介(不论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向该人士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 (B)如为股份之联名持有人,须向在股东名册内名列首位之联名持有人发出所有该等通知,如按此方式发出通知,则可视为已向全体联名持有人充份地送达或交付。 (C)每名根据法规或本公司细则之条文有权自本公司接收通知之股东或人士可向本公司登记可向其送达通知之电子地址。 (D)在任何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以及本公司细则条款之规限下,任何通知、文件或刊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细则第173及177条所述之文件)可仅以英文版本发出或同时以英文及中文版本发出,或在任何股东之同意或选择下,仅以中文版本向该股东发出。” (C)删除公司细则第179条全文,并以下文取代: “179.任何通知或文件: (A)如以邮寄方式送达或交付(在适当情况下应以空邮寄送),则于载有通知或文件且妥为预付邮资及填上地址之信封投邮后之翌日视为已送达或交付;如可证实载有通知或文件之信封或封套已填上正确地址及妥为寄出,则可作为已送达或交付之充份证明。如秘书或本公司其他行政人员或董事局委任之其他人士签署书面之证书,以声明载有通知或其他文件之信封或封套已按上述方式填上地址及投邮,则可作为有关之最终证明; (B)如以电子通讯方式传送,应视作于通知或文件从本公司或其代理之服务器传输当日发出。通知、文件或刊物登载于本公司网站或指定证券交易所网站,除非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指定不同日期,否则应视作在其首次登载于相关网站上当日由本公司发出或送达。于此情况下,视作送达日期应按照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所规定或要求者; (C)如以本公司细则所述之任何其他方式送达或交付,应视作于专人送达或交付之时或(视情况而定)有关发送、传送或刊登之时已送达或交付;如可证实送达或交付时,秘书或本公司其他行政人员或董事局委任之其他人士签署书面之证书,以声明有关送达、交付、发送、传送或刊登之事实及时间,则可作为有关之最终证明;及 (D)如于本公司细则允许之报章或其他刊物中作为广告刊登,则视作于广告首次刊登当日已送达。” (7)处理本公司任何其他普通事项。承董事局命 旭日企业有限公司 许少玲 公司秘书 香港,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主要营业地点:注册办事处: 香港ClarendonHouse 九龙湾2ChurchStreet 宏远街1号HamiltonHM11 “一号九龙”38楼Bermuda 附注: 1.凡有权在上述通告召开之大会出席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投票。一名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者,可委任多于一名代表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随附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3.本公司将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二)至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五)止(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厘定资格出席即将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号铺,以办理登记手续。 4.本公司亦将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星期四)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星期一)止(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获派发拟派之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