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业务 •金融投资 •室内设计及装修 •服装出口 •服装零售 企业宏图 金融投资业务 成为区内突出的金融投资者 室内设计及装修业务 成为行业的领先者 出口业务 成为服装经营者的最佳供应商之一 零售业务 成为所处地区服装零售市场的领导者 企业使命 •向顾客提供物超所值的产品及服务 •做好优质金融产品投资达致稳健利润务求令: •顾客满意、 •员工有机会发挥所长、 •股东获取合理回报、 •合作伙伴同步成长,最终获取社会效益。 集团资料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3 董事长报告16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21 财务摘要25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28 企业管治报告30 董事局报告42 独立核数师报告50 综合损益表56 综合全面收益表57 综合财务状况表58 综合权益变动表60 综合现金流量表62 财务报表附注64 财务概要141 集团资料 董事局 执行董事 杨钊博士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董事长)杨勋先生(副董事长) 许宗盛金紫荆星章荣誉勋章太平绅士 张慧仪女士杨燕芝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汉铨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陈振彬博士大紫荆勋贤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吴永嘉铜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蔡德升太平绅士 董事局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 刘汉铨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主席)吴永嘉铜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蔡德升太平绅士 薪酬委员会 陈振彬博士大紫荆勋贤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主席)许宗盛金紫荆星章荣誉勋章太平绅士 蔡德升太平绅士 提名委员会 杨钊博士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主席)刘汉铨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陈振彬博士大紫荆勋贤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投资委员会 杨钊博士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主席)杨勋先生 杨燕芝女士 陈振彬博士大紫荆勋贤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公司秘书 许少玲女士 授权代表 许宗盛金紫荆星章荣誉勋章太平绅士杨燕芝女士 核数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股份过户登记总处 ConyersCorporateServices(Bermuda)LimitedClarendonHouse 2ChurchStreetHamiltonHM11Bermuda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铺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House2ChurchStreetHamiltonHM11Bermuda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九龙湾 宏远街一号 “一号九龙”38楼 主要往来银行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瑞士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网址 http://www.glorisun.com 股份代号 393 买卖单位 4,000股 兹通告旭日企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订于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二)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 1号香港会议展览中心西南座7楼皇朝会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董事局报告与独立核数师报告。 (2)宣派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A)(I)选任杨勋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I)选任许宗盛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II)选任杨燕芝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V)选任刘汉铨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B)授权董事局厘定董事酬金。 (4)聘任核数师,并授权董事局厘定核数师酬金。 (5)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A)“动议: (I)在本决议案(III)分段之限制下,一般性及无附带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如下文所定义)内,行使本公司所赋权力,以配发、发行并处置本公司股本中之新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认股权; (II)本决议案(I)分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可在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终止后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认股权; (III)本公司董事依据本决议案(I)分段之批准所发行或有附带条件或无附带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认股权而配发者)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aa)本公司于本决议案日期之已发 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及(bb() 如本公司董事已由本公司股东于另一普通决议案授权) 本公司于本决议案日期起购回本公司股份数目(最高相等于本决议案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之总额,而该批准须受此数额限制;惟不包括(a)供股(如下文所定义),或行使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之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或(b)依据本公司现时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或相类安排授予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行政人员及╱或雇员认购本公司股份之权利而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或(c)以替代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相类安排(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而发行之本公司股份;及 (IV)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期至下列三项之较早者之期间: (a)本公司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须举行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c)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根据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 “供股”乃指本公司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之持股比例发售新股(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在需要或权宜之情况下,就零碎股权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另作安排)。” (B)“动议: (I)在本决议案(II)分段之限制下,一般性及无附带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如下文所定义)内行使本公司所赋权力,以购回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之股份; (II)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I)分段批准在有关期间内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十,而该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III)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期至下列三项之较早者之期间: (a)本公司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须举行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c)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根据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 (C)“动议授权本公司董事,行使依照本会议通告中第(5)(A)项决议案之(I)段所赋予之权力(此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份),用于该决议案之(III)段中第(bb)分段内有关本公司股份数目之事项。” (6)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动议批准及采纳对本公司之现行公司细则第71、83、86、87、88、89、90、92、94及96A条之建议修订,如附录“A”所示并已呈交本大会,及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 附录A 下述为对现行细则之建议修订,建议删除之部分以删除线显示,而建议新增或修订之部分以下划线显示。本附录之建议修订所有大写词汇均为现行细则中定义的词汇,应具与现行细则中赋予它们的涵义相同。 公司细则 对现行公司细则之建议修订 第71条 股东周年大会及为通过特别决议案而召开之大会须以至少21日之书面通知召开,而本公司之大会(股东周年大会或为通过特别决议案而召开之大会除外)须以至少14日之书面通知召开。通知期并不包括送达或当作送达通知当日,亦不包括举行大会当日,而通知须指明大会举行地点、日期及时间,如有特别事项,则须指明该事项之一般性质。通知须按下文所述之方式,或按本公司可能于股东大会上订明之其他方式(如有),发送予根据本公司细则有权自本公司接收有关通知之人士,惟根据法规之条文,本公司之大会,即使其召开之通知期短于本公司细则所指明者,在下述情况下仍须当作已妥为召开︰ (i)倘召开之大会为股东周年大会,由全体有权出席大会及于会上发言及投票之股东同意;及 (ii)倘为任何其他会议,由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发言及表决之大多数股东(即合共持有不少于赋予上述权利之股份面值95%之大多数股东)同意。 第83条 (A)在公司法之规限下,由当时有权接收股东大会通告及出席并于会上发言及投票之全体股东签署之书面决议案为有效及具效力,犹如有关决议案已于本公司正式召开及举行之股东大会上通过。就本细则而言,由股东或代表股东签署之有关书面决议案之书面确认通知应视作彼就有关书面决议案之签署。有关书面决议案可能包括由一名或多名股东或代表该等股东签署之若干文件。 第86条 凡任何根据细则第48条有权登记为任何股份持有人之人士,均可就有关股份于任何股东大会上以相同方式发言及投票,犹如其为有关股份之登记持有人,惟其须于其拟投票之大会或续会(视情况而定)举行时间至少48小时前,令董事局信纳其有权登记为有关股份之持有人,或董事局先前已承认其就有关股份于该大会上发言及投票之权利。 公司细则 对现行公司细则之建议修订 第87条 倘任何股份由联名登记持有人持有,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于任何大会上就有关股份发言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任何大会,则该等出席之人士中,只有在股东名册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股东方有权就有关股份发言及投票。就本细则而言,以其名义登记任何股份之身故股东之多名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应被视为该等股份之联名持有人。 第88条 精神不健全之股东或经任何具司法管辖权法院裁定为精神错乱之股东,可由其监护人、财产接管人、遗产管理人或由该法院委任具有监护人、财产接管人或遗产管理人性质之其他人士发言及投票(不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而在投票表决时任何该等监护人、财产接管人、遗产管理人或其他人士均可委派代表投票。令董事局信纳声称有权行使发言及投票权之有关人士之授权证据,应于送交有效委任代表文据之最后期限前送交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或本公司细则指定寄存委任代表文据之其他地点。 第89条 (A)除本公司细则明确规定者外,除已正式登记并悉数缴付当时就名下股份应付本公司款项之股东外,任何人士概无权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股东大会或于会上发言及投票(作为其他股东之代表除外),或计入任何大会之法定人数。(B)除于作出或投下遭反对之投票之会议或续会上外,概不得对任何投票人之资格提出反对,而就所有目的而言,凡于有关大会上没有被禁之所有投票,均属有效表决。任何适当提出之有关反对将提交主席,而主席之决定将为最后及最终定论。(C)股东有权(i)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及(ii)在股东大会上投票,除股东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之规则须就任何个别决议案放弃投票或受限制仅可就任何个别决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外,而该股东自行或由代表作出违反上述规定或限制之投票不予计算。倘本公司获悉任何股东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之规则须放弃就本公司任何个别决议案投票或受限制仅可就本公司任何个别决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则该股东自行或由代表作出违反上述规定或限制之投票不予计算。 第90条 (A)任何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或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大会并于会上发言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代其出席、发言及投票。凡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之受委代表,以代其出席本公司大会或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有权代表个人股东行使该股东可行使之相同权力。此外,受委代表有权代表法团股东行使该法团倘为个人股东可行使之相同权力。在进行投票表决时,股东可亲身(或如股东为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其受委代表作出投票。 公司细则 对现行公司细则之建议修订 第92条 委任代表文据及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副本,须不迟于有关文据所列人士拟发言及投票之会议或续会(视情况而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所发出之会议通告或委任代表文据中就此列明之地点或其中一个地点(如有)(或如无列明地点,则送交登记处),否则委任代表文据将被视作无效。概无委任代表文据由签立日期起计12个月届满后有效,惟原订于由该日起计12个月内举行大会之续会或于该大会或续会上要求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