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国际:《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升级,护航银行业持续稳健发展 金融部银行组分析师甄锐|010-67413340|zhenrui@dagongcredit.com2022年12月19日 2022年11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出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银行业监管有望迎来“系统升级”,金融“强监管”特征即将进一步深化。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银行业监管的基础性法律之一,本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近年来银行业改革发展新形势,重点解决监管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为推进银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04年2月起施行,2006年第一次修改,共6章52条,是银行业监管的基础性法律之一,通过确定监管目标和原则、界定监管对象和范围以及明确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为推进银行业稳健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近年来银行业发展新形势,针对于监管实践中发现的制度空白及滞后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同时,随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和创新的不断深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的持续增长,银行业金融风险呈现出新特征,对监管实效性提出更高求,需要监管制度体系及时更新提供保障。另一方面,监管机构近5年来累计恢复与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600多家,平稳推进包商银行、锦州银行、恒丰银行、辽宁城商行等中小银行风险处置和改革重组,稳妥化解金融风险经验不断丰富,为相关制度修订提供了实践基础。本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修订,拟将监管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和重要规范及时上升为法律规定,同时从立法、执法等层面前瞻性解决未来监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瓶颈问题,为推进银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本次修订拟着力弥补监管短板、加大监管力度、明确监管授权,重点提升股东监管、风险处置、金融违法等领域的监管质效。 本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修订拟重点弥补公司治理和风险处置等方面的监管短板。在公司治理方面,拟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准入审批、事中持续监管、事后处置处罚的全流程监管制度,以解决以往监管力度不够、依据不足等问题。具体新增条款包括要求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主要股东应履行出资义务及股权信息报告义务等,要求主要股东应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持股,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等,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信息、监事和除董监高外其他履行重要职责 的人员的变更信息新增纳入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范围。在风险处置方面,拟补充日常监管、早期干预、接管和破产清算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根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监管机构可视情况针对于出现监管指标异常波动、经营管理情况恶化等重大风险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并派出工作组进行管控,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和实施恢复和处置计划,有权要求资产评估、资信评级、信息科技、征信、审计、会计、法律等第三方机构提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相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这些条款有利于监管机关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高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行状况,并及早采取措施化解和防范风险暴露和扩散,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本次修订在先前接管及机构重组有关原则规定的基础上,拟细化增加接管职责及措施、债权人和股东权益保护、行政重组方式、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参与风险处置方式和破产申请等方面条款,接管组法律地位、风险处置流程和方式、相关方权责范围得到明确,为未来相关工作的稳妥有序展开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修订拟拓宽监管覆盖面,重点加大对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在监管覆盖方面,本次修订拟完善审慎监管规则,涉及公司治理、业务营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同时将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新兴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金融基础设施纳入监管范围。在打击金融违法行为方面,本次修订拟增加从业人员的监管规定和罚则,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提高罚款幅度,衔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罚没并举,强化震慑效果。其中,处罚对象在原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履行重要职责的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信息科技服务机构等银行业第三方机构和服务机构;处罚事项覆盖至重大股权投资和发行资本工具批准、董监高及其他履行重要职责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违规向境外提供文件、资料、数据行为、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等。针对违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拟新增监管机构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限制部分业务、董监高等人员薪酬福利、重要资本性支出、风险资产规模,对资本工具进行转股或减记、责令补充资本和有关股东限期转股等内容,同时新增对违法股东的强制措施和股权转让强制执行措施。 此外,本次修订还明确了监管授权内容,增加监管机构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评估的规定,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支持。 近年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阶段性成果,本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修订将增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为推动银行业持续稳健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近年来,我国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高风险金融机构数量明显下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1年第四季度金融机构评级结果, 4,39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位于8-D级的高风险机构已由2019年三季度的历 史峰值减少333家至316家,高风险机构总资产约占同期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整体风险有所收敛且处于可控范围内。 本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修订是加强金融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将以法律形式固化前期监管在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过程中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体系和审慎监管规则,提升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从而有效增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为推动银行业持续稳健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报告声明 本报告分析及建议所依据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我们已力求报告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提供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布。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大公国际,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