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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服务与财富管理季刊

休闲服务2023-06-01植德~***
家事服务与财富管理季刊

2023年第二季度 植德家事服务与财富管理季报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青岛|海口|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Qingdao|Haikou|HongKongwww.meritsandtree.com 1实务分析 标题:境内外上市新规时代,家族信托持股企业首发上市的前沿观察 摘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家选择境内股权家族信托或离岸信托作为境内外股权资产传承规划的工具,在我国全面注册制落地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新规发布前,也有很多企业以家族信托持股结构在境内、境外顺利首发上市,留下成功的实践经验。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以下简称为“注册制新规”),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我国A股市场迎来全面实行注册制的全新时代。同日,证监会还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五个配套监管指引(以下简称为“境外上市新规”,与“注册制新规”合称为“境内外上市新规”),于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建立起中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备案管理制度。境内外上市监管制度的变革,对家族信托持股企业的上市之路带来新的考验。本部分将基于相关监管规定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解读:一是注册制新规下,信托持股企业在A股市场首发上市的监管变化;二是境外上市新规下,离岸信托顶层持股的红筹企业在境外上市的备案审核思路。 一、A股市场对于家族信托持股的监管态度 (一)审核制时期的既有经验 在注册制全面实施前,已有信托持股企业在A股科创板闯关成功的先例。基于此前的监管规定,主板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1,在创业板、科创板推行试点注册制后,则重点强调“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2。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6号)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74号)第十二条第(二)项: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第十二条第(二)项: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并且,2022年上交所发布《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2年第1期)、深交所发布《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2年第1期)对试点注册制以来发行人存在信托持股的部分案例进行了分析,首次明确如下监管态度:控制权条线应保证权属稳定,控制权相关股权中存在信托持股的,原则上应当在申报之前予以清理;而对于非控制权条线下的信托持股可视情况保留,即信托持股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信托持股比例较小,不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认定,不存在影响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和控制权稳定的情形,经充分披露后有可能获得认可。交易所审核动态还明确了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稳定”需符合以下要求:从法律要求来看,应该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权能完整;从政策要求来看,不得存在资本无序扩张、违法违规造富、利益输送等情形;从监管要求来看,要防止大股东滥用优势地位,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股票市场秩序,明确市场主体预期。 基于此,很多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托持股企业在科创板获得上市,如盛美股份、芯原股份、三生国健、振华新材、新通药物等3。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企业存在的信托架构既有海外信托(如盛美股份、芯原股份均为在美国设立的家族信托)也有境内股权家族信托(如振华新材),这极大提升了境内股权家族信托业务开展的信心。 交易所在审核问询过程中通常要求披露以下信托要素:信托的设立时间、具体类型、运作方式、信托期限、相关权利、义务人及权利、义务安排、设立以来的信托表决权实际行使情况等。对于信托架构为海外信托的,交易所还关注如下合规性问题:信托股份的发行是否合法、股份发行的对价是否合理、出资来源情况、信托是否符合信托设立地法律、离岸家族信托是否符合我国外汇监管要求、信托的设立及后续变动是否符合境外纳税义务等。 (二)注册制时期的新变化 3对于盛美股份、芯原股份、三生国健在申请上市过程中交易所针对信托持股的问询意见,可参阅本所公众号发表的如下文章《家族信托持股公司首发上市之路:科创板上市案例分析四则》上篇、下篇。 在全面推行注册制后,注册制新规采取较为严格的股东核查标准,无论对于主板还是科创板、创业板发行条件均要求“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4,并且明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74号)、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同时废止。 随着关于股份权属清晰这一重要发行条件的修改,在全面注册制实施后科创板、创业板对于发行人存在非控制权条线信托持股的情形,是否仍可以有条件的保留还待进一步观察,实践中尚未有可参考的案例出现。 二、离岸信托持股的红筹企业境外上市的备案监管 目前境内企业谋求境外上市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境外直接上市(通常采用H股模式),另一种为境外间接上市(通常搭建红筹架构)。境外上市新规发布后,无论直接境外上市还是间接境外上市均统一适用备案制,其中对以红筹架构申请境外上市的企业增加了一项程序要求。 随着离岸信托的普及和国内企业家的广泛接受,很多红筹企业5境外上市前会在顶层搭建离岸信托。对于存在信托持股的企业,境外上市新规配套监管文件《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一项中明确规定了股东为信托的核查标准和披露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托的,说明信托设立时间、类型及运作方式、期限、各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安排及信托受益人等情况;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参照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说明第一大股东以及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情况;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为信托的,说明信托设立时间、类型及运作方式、期限、各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安排及信托受益人等情况;对于持有发行人股权或表决权小于5%的小股东,鉴于监管规则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5号)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二)……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2023年2月17日发布)提及,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要求简要说明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情况,小股东如为信托通常也需按照上述要求披露基本信息。 境外上市新规已经开始实施,根据《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2023年2月7日发布)相关规定,如果拟于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 可以满足新规中关于“存量企业”的要求(即3月31日前已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的同意,例如香港市场已通过聆讯、美国市场已同意注册生效等,且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则目前不需按照新规完成备案,信托结构可参照新规出台前的境外上市企业常规安排继续正常操作。但即便作为存量企业,在后续的境外增发或其他再融资事项发生时,仍然需要按照备案新规履行相应的备案要求。 自境外上市新规发布至今,证监会国际部已于官方网站6陆续就申请备案的企业出具了反馈意见,但目前尚未有离岸信托持股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相关案例反馈,除上述规定的审查标准外,监管部门是否会就信托持股相关的其他问题进行审查尚未有先例可循。不过,第一部分所述的海外家族信托持股境内企业上市案例的核查要点,仍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我们理解监管部门会比较关注结构搭建过程中的税务问题、中国籍受益人的外汇合规问题、信托持股对控制权的影响、利益输送等问题。 三、结语 境内外上市新规正式施行时间较短,尚未有新的信托持股企业在境内、境外上市的成功案例出现,植德家族财富业务组将持续关注监管动态和相关信息,期待在新的监管背景下有更多的家族信托持股企业顺利上市。 2法律动态 2.1标题:私募基金监管条例终“过会”,业内盼落地实施 6参见链接: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98/common_list.shtml。 摘要: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草案)》(下称《私募条例》)。关键词:私募基金、监督管理 6月16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较快,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有利于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此次《私募条例》的落地有几方面意义:第一、历史意义,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历时6年终于通过了国常会审议,意义非同凡响;第二、法律意义,《私募条例》是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相当之高,仅次于法律,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私募条例》成为司法机关裁判时可以引用的条文;第三、行业意义,效力位阶同时决定了《私募条例》将重塑私募基金监管和行业格局,监管机构需在条例授权范围内执法,基金管理人应在条例许可范围内经营,投资人的法定权益受到条例保护。 2.2标题:澳门人才引进法律制度7月生效,两类人可不在澳门常住 摘要:5月29日,澳门特区政府公报刊登了《人才引进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主要包括制定高端人才计划、优秀人才计划及高级专业人才计划三类人才引进计划,订定参加各类人才引进计划的资格要件和审批程序、尤其订定通过电子平台作出申请,设立人才引进评审委员会等内容,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 关键词:澳门、人才引进计划 根据《法案》,澳门将制定三类人才引进计划,引进具有卓越才能或技术能力、并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或在特定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高端人才;有利于澳门特区经济适度多元、尤其是能推动重点产业发展并在其专业或行业中表现卓著的优秀人才;能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或补足澳门发展需要且属于紧缺人力资源的具有专业经验及技术能力的高级专业人才。 《法案》亦在原来技术移民制度的基础上调整了部分规定,顺应了很多现实要求。比如根据高端人才和优秀人才计划获得居留许可的主申请人及其家属有关居留许可的获取和维持,不需要他们在澳门通常居住,不要求每年在澳的日子达到固定数量,该做法改变了原本技术移民制度中“利害关系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通常居住是维持居留许可的条件”。而高级专业人才的居留许可续期则须按照现行一般制度在澳门特区通常居住。 2.3标题: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摘要:5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键词: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意见》指出,基本养老服务在实现老有所养中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任务。 《意见》明确,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