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四季度 植德家事服务与财富管理季报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海口|香港|成都|杭州|青岛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ikou|HongKong|Chengdu|Hangzhou|Qingdaowww.meritsandtree.com 1.实务分析 1.1.标题:特殊需要信托实务分析 摘要:特殊需要家庭面临的困境是“以老养残”的不可持续性,且会逐渐演变成“老残特殊家庭”,是老年和残障两个弱势群体叠加构成的特困群体,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的最弱势。特殊需要家庭的家长最为担心的是自己如何养老?自己去世了孩子如何生活?用信托工具可以帮助有一定资产的特殊需要家庭解决终极发展问题。 一、特殊需要家庭面临的困境 特殊需要家庭中的“特殊”在于家庭中有父母为失能失智老年人、子女多为心智障碍者或其他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成员。特殊需要人群的终身照顾和家庭财产安全监护使用问题一直是家长尤其是老年家长最痛最难解的心结。经过团队对孤独症儿童家庭的调研,我们发现孤独症儿童家庭面临的困境具体包括:(1)“权”:孩子交给谁来监护?(2)“事”:孩子的生活交给谁来管?(3)“钱”:怎么为孩子的未来提供经济支持?谁来管钱? 二、特殊需要信托的实践探索 面对特殊需要家庭的需求,2010年,中国残联联合其他部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此后残疾人事业相关政策频频提及鼓励开发特殊需要财产信托服务和产品。2021年9月,孤独症公益组织星星雨创办者田慧萍公开签署了第一份特殊需要信托协议,其中光大信托承担财产管理的受托人,熟悉孤独症孩子的5个自然人作为监护人,北京晓更助残基金会和薛晓路导演作为遗嘱监察人,监督信托机构是否按照遗嘱来支付[1]。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2]首次提出关于意定监护的法律制度,允许组织担任监护人,这意味着父母年老以后,可以找到亲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是法律对我国老龄化社会进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积极回应。2023年3月,C女士在变卖一套房产后,为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 [1]冯善伟,《我国特殊需要信托制度构建初探》 [2]《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设立了特殊需要信托,C女士需要签署《意定监护》、《委托监护》[3]、《遗嘱指定监护》[4]三份协议,由北京市朝阳区康爱之家社会公益服务事务所(下称“康爱之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担任C女士及其女儿的专职监护人,这是我国首例以“特殊需要信托+社会监护”双制度的创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三、特殊需要信托目的、功能和架构 特殊需要信托被认为是破解特殊需要家庭在监护、财产管理等方面困境的综合解决之道。特殊需要家庭需要“财”和“人”的整体安排,可以运用信托解决“财”的问题,可以运用意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指定监护等法律制度解决“人”的问题。 运用信托解决“财”的问题主要包括:特殊需要信托(我们仅针对孤独症儿童家庭为例)主要是以委托人和委托人的孤独症儿女生活需要为目的,委托人可将合法所有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交付至受托人(信托机构)设立信托。各类型财产(包括现金、保单、股权、不动产等)均可酌情放入信托。信托存续期间,一方面可以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另一方面也可以实现资金管理和日常资金使用的目的。待委托人过世后,通过信托安排持续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受益人的生活日常支出和正常稳定的生活需求,避免出现遗产继承纠纷和孤独症儿女在委托人去世后无人监管的困境。而且委托人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在其过世后追加进入信托财产;若受益人离世后,剩余资金可用于互助捐赠,帮助其他孤独症人士家庭,或按照委托人订立信托合同约定进行运用和处分。 运用意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指定监护等法律制度解决“人”的问题主要包括:(1)委托人可通过《意定监护协议》指定社会专业机构、慈善机构或者其他自然人在其本人失能失智后担任其监护人;(2)委托人可通过《委托监护协议》指定社会专业机构、慈善机构或其他自然人对孤独症人士进行专业看护;(3)委托人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方式指定社会专业机构、慈善机构或其他自然人在委托人身故后作为孤独症人士的监护人。 特殊需要信托的涉及主要角色和具体含义主要包括:(1)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身心障碍者监护人或身心障碍者亲友等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监护人:当事⼈可以委托信任的自然人或机构作为自己失能失智时和身心障碍者的监护人;(3)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原则上应当具备信托资质;(4)受益人:在特殊需要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身心障碍者的和失能失智的人;(5)监察人:特殊需要信托必须设置监察人,身心障碍者的信托监察人应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相应的残联指定;(6)专业服务机构: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或社会组织,具备较强服 务能力、能够提供贴切身心障碍者需求的专业服务,依据信托文件,为受益人提供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就业、托养、养老、文体、基本生活照料、殡葬、遗嘱、法律等特殊服务。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保护妇女儿童,保护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保障人民基本生活[5]。据2019年发布的《中国自闭症教育康复行业发展状况报告》显示,我国孤独症发病率达0.7%,孤独症谱系障碍人群超过1000万。在这1000万人群中,0-14岁儿童约有300万-500万人,我国特殊需要家庭数量持续攀升,以此相对应,以老养残家庭和老残一体家庭等现象越来越普遍。特殊需要信托是大部分特殊需要家庭最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也是孤独症家长们的殷切期待,我国现阶段建立特殊需要信托的可行性已经充分体现。改革开放以来,信托的专业金融服务为残疾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重要手段,这也为特殊需要信托制度构建提供了政治和经济保障。为此,积极寻求创新方案解决特殊需要家庭所面临的困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任务和责任。 [5]2020年3月26日,习近平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特别峰会上的发言 2.法律动态 2.1.标题:《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 摘要: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关键词:海牙公约、附加证明书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11月7日起,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中国外交部是《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主管机关,并为本国境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受外交部委托,中国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及部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为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 (http://cs.mfa.gov.cn)或各相关地方外办网站查询。 中国附加证明书将使用贴纸形式,加贴银色国徽印鉴。中国外交部以及各相关地方外办签发的附加证明书支持在线核验,具体可登录http://consular.mfa.gov.cn/VERIFY/。 居住国外人员可关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官网查询相关信息。 注1:2024年1月11日,《公约》将对加拿大生效,中加之间将于当日开始适用《公约》。2024年6月5 日,《公约》将对卢旺达生效,中卢之间将于当日开始适用《公约》。 注2:中国与其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的《公约》成员间不适用《公约》。注3:中国与印度之间不适用《公约》。 2.2.标题:国务院发文,北京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 摘要:2023年11月23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方案提出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 关键词:不动产、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机制 2023年11月23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在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和管理手段方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境外保险公司直接发起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京落地。 在金融服务领域方面,《方案》提出,探索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账户独立、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向境外发行合理规模的人民币计价的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市场化合作,依法依规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 2.3.《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安排》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摘要:2023年11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宪报刊登《内地民商事 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将于2024年1月29日正式实施。 关键词:《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安排》 2023年11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宪报上发布了《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计划于2024年1月29日正式实施。 这项《条例》的颁布标志着2019年1月1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2019安排》)即将在内地和香港同时生效实施,进入 最后倒计时阶段。《2019安排》旨在取代并全面升级于2008年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尤其是将互认判决的范围大幅扩展至几乎所有案件类型。该安排生效后,两地在民商事判决互认方面将迎来从部分覆盖到全面覆盖的新时代。同时,《条例》作为《2019安排》在香港的本地立法,明确规范了内地判决在香港认可和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2.4.外汇局出台《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摘要:2023年11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出台《关于<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对2020年版本进行了修订。 关键词:《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3年11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针对先前发布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印发)进行了修订。这份新版《指引》进一步简化了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流程,与最新颁布的法规和机构改革要求保持一致。 同时,新版《指引》加强了资本项目业务的操作性和便捷性,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为清晰明确的办理流程,使得资本项目业务更加便利。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