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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

金融2022-10-01植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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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

反垄断与竞争法 时讯 2022年10月 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与评论 Antitrust/CompetitionLaw·Newsletter 北京|上海|深圳|珠海|海口|武汉 Beijing|Shanghai|Shenzhen|Zhuhai|Haikou|Wuhanwww.meritsandtree.com 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与评论Antitrust/CompetitionLaw·Newsletter 目录 01植德观点 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在反垄断案件中的适用 02立法动态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03经营者集中申报信息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无条件通过经营者集中申报案 04植德反垄断动态 植德反垄断业务组叶涵获聘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成员 1 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与评论Antitrust/CompetitionLaw·Newsletter 一、植德观点 简易案件公示信息 (公示期10天) ●2022-10-08 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收购9404-5515QuebecInc.股权案 ●2022-10-08 StellantisN.V.收购StarPlus能源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2-10-08 瑞科西帕私人有限公司与易商红木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易商红木发展第二合伙企业)案 ●2022-10-08 瑞科西帕私人有限公司与易商红木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易商红木澳大利亚物流第三合伙企业)案 ●2022-10-09 卡塔尔能源油气第二公司与雪佛龙菲利普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0-10 美蓓亚三美株式会社收购本田制锁日本株式会社股权案 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在反垄断案件中的适用 导语 2021年7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 罚等内容做出了新的规定;2022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总局”)正式印发了修订后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补充细化了应当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以指导、规范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对行政裁量权的适用。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就相关企业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等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定仅规定了几个特殊情形下针对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的免除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及其配套《指导意见》对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新的规定能否适用于除特殊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能否对反垄断案件的处罚结果造成较为深远的影响?本文将就此进行分析。 一、《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对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规定 (一)针对垄断协议,《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关于可以减 ●2022-10-11 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金橡树投资控股 (天津)有限公司等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0-11 上海同盛物流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长荣海运(亚洲)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0-11 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与紫金锂业(海南)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0-11 广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0-11 三菱电线工业株式会社与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0-12 埃尼股份公司收购卡塔尔液化天然气第九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2-10-13 上海复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云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设合 轻或免除的情形的规定 《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集中、妨碍调查等情况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情形及罚款数额。而在上述各类违法行为中,对垄断协议,特别是横向垄断协议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情形的规定是相对明确具体的。 《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明文规定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在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其达成垄断协议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隐蔽性更强、调查难度更大的横向垄断协议,我国目前建立了行政宽大制度(“宽大”),即经营者在法定时间向执法机构提交垄断协议有关情况的报告及重要证据的,申请了宽大的并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获得免除或减轻处罚的制度。《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就申请宽大的时间、申请宽大应提交的材料、登记制度、经营者获得宽大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顺位排序规制及宽大名额和宽大制度的减免等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宽大制度中,获得可以免除或不同程度的减轻处罚主要考虑经营者申请宽大的时间顺序。具体情况如下: 营企业案 ●2022-10-13 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沙头角商业外贸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0-14 中国石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华瀛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2-10-14 康菲卡塔尔私人有限公司收购卡塔尔液化天然气第八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2-10-17 昂高运营责任有限公司收购亨斯迈公司部分业务案 ●2022-10-17 GoldenLincoln HoldingsII有限公司收购马士基物流服务国际股份公司部分业务案 ●2022-10-17 埃克森美孚投资塞浦路斯有限公司收购卡塔尔液化天然气第七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2-10-18 上药控股山东有限公司收购山东罗欣医药 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股权 2022年5月1日生效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将上述行政宽大制度扩展到纵向垄断协议当中。 (二)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关于可以从轻或减轻情形的规定 《反垄断法》中并未明文规定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而中国多年的反垄断执法经验表明,经营者进行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有时是因行政性垄断引起的,对于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对此进行了补充:“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针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违法实施集中,《反垄断法》第五十九条关于法定区间内的处罚数额的裁量因素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针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违法实施集中的处罚,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 案 ●2022-10-20 道达尔能源股份公司收购卡塔尔液化天然气第五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2-10-20 四川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股权案 ●2022-10-20 壳牌气体有限公司收购卡塔尔液化天然气第六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2-10-20 四川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公司股权案 ●2022-10-21 瑞士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Blauwwind管理第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 ●2022-10-21 HRAInvestmentGP, Ltd.收购ATLATL创新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2-10-21 四川发展国润水务投资 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该法条并未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否突破法定区间确定具体罚款,甚至直接免除处罚。比如,在确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下,但是经营者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非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否对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以下的罚款甚至不罚?由此引发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否能够适用《行政处罚法》及其配套规定,在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其配套规定的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下,突破《反垄断法》中关于处罚数额区间的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确认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否能够适用《行政处罚法》及其配套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次,我们将分析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及其配套规定的情况下,新《行政处罚法》及《指导意见》对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具体案件是否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行政处罚法》及其配套规定在反垄断案件中的适用性 《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针对几个特殊情形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但除特殊情形外,并无规定普遍适用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而《行政处罚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则规定了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一般情形。《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针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集中等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及其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形等规定,是针对性地适用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罚垄断行为的,是特殊法。而《行政处罚法》是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 有限公司与苏伊士(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0-21 VNTRXXIHoldings Limited收购OneStopWarehousePtyLtd股权案 ●2022-10-21 奥林公司与三井物产株式会社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0-21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2-10-21 上海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0-25 上海化工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收购重庆市长寿区化工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2-10-25 LCLV共同投资公司收购BKPPropCoV(BVI)Limited股权案 ●2022-10-25 博裕五期美元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收购金科智慧 的所有行政处罚行为,不针对特殊的行政机关,也不针对特殊的违法行为,因而是一般法。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无规定的,应适用一般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法》作为一般法,在《反垄断法》这一特别法无规定的情形下,应当获得适用。 2016年6月1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认定经营者垄断行为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的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者违法行为性质不严重、持续时间不超过1年、违法程度较轻,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且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减轻行政处罚。”虽然该 《指南(征求意见稿)》最后并未通过生效,但从立法逻辑来看,是可以支持我们的上述观点的,即在《反垄断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情形时,应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做出处理。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行政处罚法》及其配套规定在反垄断案件中具有适用性。如经营者可以证明其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其配套规定关于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以获得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适用。 三、新《行政处罚法》及《指导意见》对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具体案件的现实影响 (一)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2-10-26 创润发展有限公司收购诸暨祥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2-10-26 建银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与央视频融媒体发展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0-26 中山火炬华盈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2-10-26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PTKaoRahaiSmelters等两家公司股权案 ●2022-10-27 GIPHighbury与MeridiamSAS收购苏伊士回收利用英国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2-10-2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启源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10-27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 《行政处罚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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