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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管月报(第31期)

金融2022-09-01植德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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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管月报(第31期)

植德金融资管月报(第31期)2022-09 1监管动态 1.1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发展动产融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推动银行机构优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银保监会与人行联合印发本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保监发〔2022〕29号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0日 施行日期:2022年09月20日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动产和权利融资 主要内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发展动产融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推动银行机构优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就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相关事项提出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由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加大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力度、深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创新、提升动产和权利融资风险管控能力、强化组织实施等五个部分组成共计十九条具体内容。 要点提示: 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所述,《指导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进一步营造公平便利营商环境为导向,以提 高企业融资可得性为目标,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加强风险管理,在服务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实现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力度,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充分发挥动产和权利融资对薄弱领域的支持作用,加强动产和权利融资差异化管理。支持银行机构深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创新,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效,优化商品和货权融资业务,发展基于供应链的应收账款融资、存货担保融资等业务,积极开发体系化、全场景的数字供应链金融产品。 《指导意见》要求,银行机构要提升动产融资风险管控能力,强化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实施分类信贷管理,对于供应链融资业务,可探索以线上为主开展贷款“三查”工作。要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规范在押动产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合作,推进新技术在押品管控中的应用,并拓宽动产处置变现渠道。 《指导意见》还提出强化组织实施,落实各方责任,为优化动产和权利融资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等要求。 1.2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修正)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优化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程序,银保监会决定对《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部分规定进行修改。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2日 施行日期:2022年10月08日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关键词: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 主要内容: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修正)》(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适用于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中资商业银行。《实施办法》旨在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实施办法》共七章107条内容。 要点提示: 银保监会于2022年9月2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 章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5号),决定对原《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共包括二十九项条款修订,修订内容涉及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等。 根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明,本次修订系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优化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程序,构建内外一致的市场准入规则体系。 1.3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修正)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优化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程序,银保监会决定对《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部分规定进行修改。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2日 施行日期:2022年10月08日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关键词: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主要内容: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修正)》(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适用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实施办法》旨在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外资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 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实施办法》共七章145条内容。 要点提示: 银保监会于2022年9月2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 章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5号),决定对原《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共包括九项条款修订,修订内容涉及外国银行分行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业务范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 1.4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优化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程序,银保监会决定对《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部分规定进行修改。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2日 施行日期:2022年10月08日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关键词:农村中小银行、行政许可 主要内容: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修正)》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实施办法》旨在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实施办法》共八章131条内容。 要点提示: 银保监会于2022年9月2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 章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5号),决定对原《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共包括八项条款修订,修订内容涉及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等。 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促进其稳健经营,人民银行起草了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30日施行日期:/ 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 主要内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共同构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办法》分为总则、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及附则等七章共48条具体内 容,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09月30日。要点提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起草说明,《办法》重点对如下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穿透识别、合理公允、公开透明和治理独立等原则,具体而言:1、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人民银行可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认定和穿透识别;2、关联交易应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确保交易条件合理、交易价格公允;3、开展关联交易应公开透明,通过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让利益相关方了解集团的业务运作,强化市场约束作用。4、金融控股公司应维护附属机构的独立运作,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监管统计工作归口管理要求,对监管统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作出界定,对银行保险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予以明确,同时列明各相关主体职责边界。 二是确定了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范围。《办法》明确了本级关联方的最小合理范围,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附属机构。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和人民银行均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 三是从多个维度划分关联交易类别。《办法》提出了本级关联交易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两种管理交易类型,以及集团内部交易及集团对外关联交易两个管理维度。具体而言,按照交易主体不同,《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关联交易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前者受人民银行监管,后者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按照管理目标不同,集团内部交易重点防范虚构交易、转移利润、隐藏风险、监管套利等问题,集团对外关联交易重点防范利益输送风险。按照交易类型不同,《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投融资类、资产转移类、提供服务类及其他,以便于开展统计分析和风险管理。按照交易金额不同,《办法》将本级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四是分类提出关联交易管理具体要求。针对本级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建立关联交易协议签订、内部审批等全流程管控措施。针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充分发挥指导督促作用,重点关注重要附属机构、未上市且未受监管实体的关联交易管理合规性。针对集团内部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评估交易的合理性、 各机构之间的依赖关系以及风险传染性等。针对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关注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等。 五是强化报告和披露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披露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信息,向人民银行报告本级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按季报送本级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综合分析评估报告。为强化市场约束作用, 《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提高集团运作的透明度。六是明确监督管理措施。人民银行与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监管合作与信息共 享机制,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监管,及时共享相关关联 方及关联交易信息,在必要时依据职责分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董监高人员、股东和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办法》明确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1.6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风险资产转让相关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为规范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风险资产转让相关服务的收费行为,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制定本标准。 发文机关: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5日 施行日期:2022年09月05日效力层级:行业规定 关键词:风险资产转让、服务收费 主要内容: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风险资产转让相关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以下简称“《暂行标准》”)旨在规范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信登”)信托业风险资产转让相关服务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国信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