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地区贷款指南并采取安全 领导和完成复杂交易-每天 欢迎阅读我们的《亚太贷款和采取担保指南》第三版 《亚太借贷和安全指南》最初于2017年发布,最后更新于2021年。我们再次修订和更新了该指南,以确保其保持最新并与亚太贷款市场相关。它包含的问题和答案对于该地区的贷方在考虑是否放贷时很重要,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安全性来保护他们的投资以及如果出现问题会发生什么。它还包括一个关于数字化工作的部分 。本节涵盖文件的电子执行,见证文件的人的签名的验证,没有湿墨水签名的完善安全性以及对电子执行的任何法律限制。 融资文件。 该指南涵盖该地区的13个司法管辖区:澳大利亚,柬埔寨,中国大陆, 香港特别行政区、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台湾和越南。 本指南是亚太地区主要城市和金融中心的律师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希望您会发现本指南很有用,我们将非常乐意帮助您浏览这些以及您正在经营或希望进入的任何其他市场。 安德鲁·洛克哈特 亚太银行与金融集团主席BakerMcKenzie +85228461912 我们的金融机构全球主席的前言 事实证明,2023年对于某些企业而言,获得融资或为现有债务再融资以及贷方向某些企业提供贷款是具有挑战性的。许多因素导致了这种情况, 例如利率迅速大幅上升,经济增长放缓,一些市场面临低迷。这一切都是在自COVID-19大流行结束以来需求复苏推动的顽固高通胀背景下,以及俄罗斯入侵乌克兰和最近中东冲突升级加剧的能源和商品压力。此外,去年春天银行危机的影响仍然伴随着我们收紧利率和抵押品要求。银行监管机构正在审查其审慎性。 对区域和全球系统性重要的银行进行监管,以找出经验教训,这可能会使资本更加昂贵。 在2024年,我们预计将看到围绕“修改和扩展”再融资的大量活动,以及借款人对契约救济的询问。尽管如此 ,随着新产品的不断出现,高质量的信贷主张仍然存在,例如与企业借款的资产支持贷款 替代贷款人正在增加他们的市场份额,为传统贷款人提供了一些健康的竞争,并为在紧缩市场中运作的借款人增加了融资选择,因为更少的监管意味着他们可以承担更高的杠杆率和更快的交易。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因素的重要性不断上升,可持续发展相关贷款,绿色贷款和社会贷款的快速增长表明。该地区 ,特别是日本,通过采用转型金融产品和举措,在全球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这些产品和举措旨在支持难以减少的行业的高排放企业,这些行业寻求通过长期战略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以与碳净零保持一致-请查看我们最近的转型金融简报以获取更多信息。对于贷款人和借款人来说,ESG面临的挑战是管理。 洗绿的风险——例如,超过KPI的可信度——可能导致声誉受损、监管调查和相关诉讼。为了帮助减轻此类风险,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最近发布了共同基准标准,以披露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遇。贷款人和企业可以做很多事情来为与气候相关的诉讼做好准备和缓解-在这方面,请参阅我们关于金融部门与气候相关的诉讼准备的简报。 技术创新也值得一提。人工智能(AI)和生成式AI吸引了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注意,它们有可能促进尽职调查,报告准备和其他内部承保任务,从而提高效率并降低成本。另一个感兴趣的领域是潜在使用加密资产作为担保贷款的抵押品 。虽然市场对这一资产类别的态度自然谨慎,但在国际上,法院正在承认加密货币是一种有效的产权形式。来年应该既有趣又充满挑战。 我和我的同事们希望你觉得这个指南有用和内容丰富。 EMMANUELHADJIDAKIS 全球金融机构行业集团主席BakerMcKenzie +6564342781 CONTENTS 澳大利亚 亚太贷款和担保指南|6 澳大利亚 在考虑是否放贷时 1.是否有必要或可取的是,任何贷款人、安排人、设施代理人或担保代理人获得许可、资格或以其他方式有权在本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 (a)仅由于其执行、交付或履行融资文件;或(b)使其能够强制执行其根据融资文件享有的权利? 财务文件的执行、交付或履行 在以下情况下,贷款人、安排人、设施代理人或安全代理人将受到监管制度或许可要求的约束: ●根据1959年《银行法》(Cth)在澳大利亚开展“银行业务”(“银行法“)。在澳大利亚经营银行业务的人必须获得澳大利亚审慎条例的授权 授权机构(APRA)是授权存款机构(ADI)。但是,仅向澳大利亚公司提供贷款且不接受存款的实体将不被视为从事银行业务,并且不需要APRA批准成为ADI或受《银行法》监管。 ●在澳大利亚开展“金融服务业务”。根据《2001年公司法》(Cth)第7章,在澳大利亚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实体必须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AFSL)(”公司法“)。但是,根据《公司法》,信贷便利通常被排除在“金融产品”的定义之外,仅向澳大利亚公司提供信贷便利不会触发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作为金融服务业务的监管。但是,进入相关的交易所合同和衍生品交易可能会触发《公司法》下的监管。 此外,根据《银行法》第66条(“第66节),除非APRA另有许可,否则禁止实体在澳大利亚承担或使用与其金融业务有关的某些受限条款,包括“银行”,“银行家”和“银行业务”(任何语言)。每违反第66条,都将受到民事处罚。因此,作为银行或与银行(以及某些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有关的放款人,安排人,设施代理人或安全代理人在与澳大利亚同行打交道时,不得通过假定或使用“银行”,“银行家”或“银行业务”(甚至以其公司名称)来违反第66条。 在给外国银行的公开信中,APRA提供了指导,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它将不会认为外国银行违反第66条: ●外国银行不在澳大利亚设有办事处或长期工作人员,包括银行集团内代表其在澳大利亚开展非银行业务的实体所雇用的工作人员 。 ●外国银行不会向澳大利亚的零售客户寻求业务。 ●所有业务合同和安排都是清楚地在海外进行交易和预订的。 ●外国银行不从事广告或允许银行工作人员在澳大利亚实际招揽业务。 ●如果外国银行的离岸员工与澳大利亚的客户和潜在客户会面,则出于安排或执行与这些客户的业务有关的文件的有限目的。 如果上述所有五个条件都得到满足,则APRA还认为,外国银行不会违反第66条的规定,即从离岸贷款,并使用“银行”等受限制的词语来注册财产的担保权益在澳大利亚,包括根据《2009年个人财产证券法》(Cth)建立的个人财产证券登记册(PPSR)。 有关可能适用于个人消费贷款的消费信贷法规的信息,请参阅对“向借款人贷款时”部分问题11的答复。 财务文件下权利的执行 外国对澳大利亚实体,企业和土地的投资受1975年外国收购和收购法案(Cth)(FATA),2015年外国收购和收购费用法案(Cth)的监管。 《2015年外国收购和收购条例》(Cth)(“Regulations“)和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政策(”Policy”). 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管理FATA,法规和政策。它还协助澳大利亚财务主管对提交审批的外国投资提案做出决定。 如果“外国人”或“外国政府投资者”参与收购澳大利亚的实体、业务或土地,则FATA可能需要批准。但是,在以下情况下有豁免。 一般业务包括放款的外国人:放款豁免 一般业务包括贷款的外国人不受获得FIRB批准的要求,可以对股份或其他资产或土地权益进行担保或强制执行担保,但前提是该权益仅通过担保方式持有。“货币借贷协议”(“货币借贷豁免").A“moneylendingagreement”is: ●本着善意、按普通商业条款和在开展业务的正常过程中订立的协议(a“货币借贷业务“)放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财务便利,但处理与经营该业务无关的任何事项的协议除外;和 ●对于经营货币借贷业务的人,或经营货币借贷业务的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实体,获得货币借贷协议产生的利息的协议(在上述段落的含义内)。 放款豁免涵盖关联方,以反映现代贷款和债务交易惯例。这包括任何子公司或控股实体,能够确定贷方投资或保单的人,证券受托人,接管人,或由贷方或其他关联方指定的接管人和经理。 如果利息是在住宅土地上,或者该利息是由外国政府投资者(根据FATA和法规的定义)通过执行担保而获得的,则必须满足外国人从贷款豁免中受益的额外要求。这些如下所述。 自2021年1月1日起,贷款豁免将不适用于在国家安全土地(包括属于或与英联邦政府国家情报机构有关的国防场所或土地)或国家安全业务(包括在澳大利亚进行的与关键基础设施有关的业务,网络电信和国防信息和技术),除非任命了接收者或接收者和经理来管理该过程。 采取和加强对住宅土地的安全 如果外国贷款人(外国政府投资者除外)接管住宅土地的担保或通过强制执行获得权益,则贷款豁免仅适用于: ●贷款人(或其持有实体)是ADI;或 ●贷方(或其控股实体)以其他方式被许可为金融机构(在澳大利亚或其他地方),并且其中至少有100名证券持有人,或者在证券交易所(在澳大利亚或其他地方)上市。 外国政府投资者贷款人 对于外国政府投资者通过执行证券获得的利息,货币借贷豁免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如果外国政府投资者是ADI或ADI的子公司,则未经FIRB批准,其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其证券获得并持有股份、资产或土地权益,期限仅为12个月。外国政府投资者在12个月后持有其在股票,资产或土地中的权益需要获得FIRB的批准,除非它真正试图处置该权益。 ●如果外国政府投资者不是ADI或ADI的子公司,则该实体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其担保而获得并持有权益,而无需FIRB批准,期限仅为6个月。同样,贷款人在6个月后持有其权益也需要FIRB批准,除非它真正试图处置该权益。 2.任何贷款人、安排人、设施代理人或担保代理人是否仅因财务文件的执行、交付、履行或执行而被视为居民、定居、经营业务或纳税? 根据具体情况,贷款人、安排人、设施代理人或担保代理人可被视为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次性或非常有限的基础上向澳大利亚公司贷款可能不符合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的资格,但重复贷款和交易过程很可能构成开展业务,这可能引发税收和/或其他监管后果。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必须根据《公司法》在ASIC注册,并遵守《公司法》对注册外国公司的各种披露和其他要求。 此外,有些事件或情况可能导致外国贷款人、安排人、设施代理或安全代理在澳大利亚设立常设机构。如果您希望收到有关税收后果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澳大利亚税务小组。 澳大利亚没有州或地区对贷款和担保文件收取从价印花税-另请参阅“如果采取担保”部分的问题12的答案。 强制执行后出售有担保财产可能会导致担保持有人对出售的商品和服务税(GST)负有10%的责任,如果出售出售的财产吸引了关税,则应承担印花税,以正常的运输费率。土地和货物通常会征收印花税。印花税是 按各州收费,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大约是出售房产价值的5%。 3.是否有贷款人必须遵守与这些交易相关的任何监管报告要求? 是。除了适用于《银行法》下的ADI和《公司法》下的AFSL持有人的报告要求外,在以下情况下,贷方,安排人,设施代理或安全代理可能受监管报告要求的约束: ●如果它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如果是,它必须根据《公司法》在ASIC注册。 ●如果根据2001年金融部门(数据收集)法(Cth)是“可注册的公司”(“FSCOD法案”)。如果以下任何一项适用,则在澳大利亚境内成立的外国公司或贸易或金融公司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从事融资提供,则为“可注册公司”: ●其在澳大利亚的资产包括(未偿还的)到期债务(即在提供融资过程中进行的交易产生的债务)随时超过5000万澳元或以上。在提供融资过程中进行的交易的例子包括放款(有或没有担保)、开展直接或间接导致融资或发起贷款的活动。或其他融资,收购欠他人的债务,购买汇票或本票(FSCOD法案第32条)。 ●发起的贷款或其他融资的本金(在最近完成的财政年度)为5000万澳元或以上。 可注册的公司必须在60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