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 Accounting Standards) 某些合同可能从一开始就是亏损合同,或在其生命周期内变为亏损合同。 可能有多种因素会导致合同亏损,包括外部因素和企业自身的战略。 驱动因素 若需确定如何对亏损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第一步是识别适用的准则。 某些准则就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具体指引——例如保险合同、金融工具或资产负债表内租赁。如属这种情况,则应用相关特定准则。 资产负债表内租赁保险合同 如果没有适用于合同或合同的一部分(如租赁合同的非租赁组成部分)的特定准则,则应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IAS 37 Provisions,Contingent Liabilities and Contingent Assets)。 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客户合同(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项下) 租赁合同的非租赁组成部分 并非所有亏损合同均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进行会计处理。 某些合同可能是整体亏损经营的一部分。 若合同相关现金流量无法与整体亏损经营明确区分开来,则不应确认准备。因为这其实是就未来的经营亏损确认准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禁止这么做。 如果合同相关现金流量可与整体亏损经营明确区分开来,且该合同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中亏损合同要求的适用范围内,则企业需要对该合同进行测试以确定其是否构成亏损合同。 亏损合同可能表明履行合同时所用的某些资产的价值下降——例如, 在评估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企业需要考虑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 以下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不可避免的成本是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履行合同的直接成本; 终止合同的成本。 履行合同的直接成本包括: 增量成本——例如,直接人工和材料;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例如,履行合同所用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折旧费用的分摊。 (增量成本+其他直接成本的分摊金额) 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的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该修订阐明了:就亏损合同的评估而言,履行合同的成本由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组成,包括增量成本和履行合同的其他直接成本的分摊金额。 企业不可再采用增量成本法。 合同项下的预期利益是与合同相关的未来流入的净现值。 这可能包括与同一交易对方签订的预期合同(例如,根据框架协议)的未来流入。 如果合同包括属于多项准则适用范围内的未来流入——例如,客户合同收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融资收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租赁收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则在评估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应考虑合同项下的所有流入。 估计合同项下的未来利益或许需要运用判断,可能基于过去的经验或专家的建议。 如果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见第5步)超过预期从合同中将获得的经济利益(见第6步),则该合同是亏损合同,企业需要确认准备。 请谨记,在计算准备前,履行合同时所用的任何资产(参见第4步)需予以减记。 如果需要确认亏损合同准备,应使用与确定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用的相同原则进行计量。 公司B是一家销售机器设备和耗材的盈利企业。公司B与客户C签订框架协议。 根据协议,公司B将分别以固定对价和约定的单位价格交付机器设备项目和耗材。 尽管框架协议规定了耗材的价格,但客户C在下单前没有购买耗材的义务——即未来采购订单与框架协议共同产生关于耗材的可执行权利和义务。 能否在不受到处罚的情况下终止该亏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