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No 草案印度电信法案,2022年 TitlePage 第1章:简短的标题,范围和开始 1简短的标题、范围和开始4 第2章:定义 2Definitions4 第3章:许可、注册、授权和转让 3独占特权7 4许可、注册、授权和转让8 5频谱管理9 6频谱的分享、交易、租赁和让渡10 7违反条款和条件11 8自愿承诺11 9不退还费用12 10Appeal12 11替代争议解决12 第四章电信基础设施的通行权 12本章所用术语的定义13 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通行权 1313 财产 财产上电信基础设施的通行权 1415 第13节未涵盖 15非歧视性和非排他性的通行权授予16 与财产不同的电信基础设施 1616 它是安装的 中央政府建立公共管道和 1717 电缆走廊 18与本章有关的争议解决18 第五章:重组、付款违约和破产 19合并、分立和收购18 破产和破产的特定条件 2018 被许可人、注册实体或受让人 管理被许可人拖欠付款的特殊框架, 2120 注册实体或受让人 免除费用、利息、额外费用、罚款或 2220 授予例外 第6章标准、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23规定标准的权力21 24突发公共事件或公共安全规定21 25国家安全、对外关系或战争22 26为公共利益提供指导的权力22 第七章电信发展基金 27建立电信发展基金23 被许可人、注册实体或 2823 受让人 29将款项记入印度合并基金23 30中央政府的赠款和贷款24 31基金管理24 第8章创新与技术发展 32监管沙盒24 第9章:用户的保护 33保护用户免受指定邮件侵害的措施24 34用户的责任25 第10章:杂项 35担保权益的设定25 无线设备操作人员的认证 3625 船只或飞机 37业余电台操作员认证26 38民事责任26 39保护真诚采取的行动26 40采取行动具有压倒一切的影响26 41权力制定规则27 42中央政府修订附表的权力27 43消除困难的力量28 44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28 45确认某些行为和赔偿28 461997年第24号法案修正案28 第11章:罪行 47与犯罪有关的一般规定30 48公司的罪行30 49犯罪的复合31 50搜索的力量31 51向获授权人员提供资料32 第12章废除和储蓄 废除某些行为、保存许可证、注册或 5232 某些当局的分配和解散 53现有规则继续32 附表-1:政府职能的频谱分配,或 33 基于公共利益或必要性的目的 附表-2:自指定之日起需要许可证的广播服务 34 日期 附表-3:犯罪和处罚35 附表-4:违反条款和条件的处罚39 附表-5:电信基础设施40 印度电信法案,2022年 考虑到电信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驱动力,电信基础设施和电信网络是重要的 公共基础设施的一部分,有必要确保负担得起的可用性,可靠、安全和普遍的电信服务;和 考虑到频谱是一种宝贵而取之不尽的自然资源,具有公共利益的要素,确保有效管理和使用 光谱; 本法合并和修改了关于提供、发展、电信服务、电信网络的扩展和运营电信基础设施和频谱分配 与此相关或附带的;它颁布如下: 第1章:简短的标题,范围和开始 1.简短的标题、范围和开始 (1)本法案可称为2022年印度电信法。 (2)它延伸到整个印度。 (3)该条例在中央政府可能的日期生效,由 通知、任命和不同的规定可以指定不同的日期本法的任何此类规定以及本法对 本法的开始应解释为对该条款的开始。 第2章:定义 2.Definitions 在本法案中,除非主题或背景有令人厌恶的地方: (1)分配“(频带)指频率分配中的条目 一个或多个使用目的的给定频带表 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服务或射电天文学服务 在特定条件下,“频率分配表”是指 NFAP下的频率分配; (2)指定日期“指中央政府可能通过的日期根据第1节第(3)分节任命的通知; (3)赋值“射频或射频信道”是指 授权广播电台使用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频率 特定条件下的渠道,术语“受让人”是指任何实体根据第5条第(2)款授予该等授权; (4)广播服务“指旨在成为 公众直接或间接收到的; (5)客户设备“指部署在a 除被许可人或注册实体的设备外,路由或终止电信,或该人使用的设备获得电信服务; (6)实体“是指个人、个人协会、公司、公司或合作社 社会,以任何名称称为或所指,从事或打算从事提供电信服务、电信 网络或电信基础设施,或使用频谱或操作地球站; (7)许可证“是指任何形式的许可、批准、授权、许可根据本法授予的名称,用于提供: (a)电讯服务(只包括以下广播服务: 根据以下子条款(c)规定); (b)电讯网络;及 (c)附表2的广播服务及任何其他广播服务中央政府可能会通知需要许可证; (8)持牌人“是指许可证的持有人,并应包括任何继承人或受让人; (9)message“是指任何标志、信号、文字、图像、声音、视频、数据流或用于电信的情报或信息; (10)NFAP“是指不时发布的国家频率分配计划,由中央政府为频谱的使用提供指导; (11)通知“是指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的通知; (12)规定“是指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规定的; (13)注册实体“是指根据本法规定注册的实体提供电信基础设施; (14)Schedule“是指本法规定的时间表; (15)光谱“是指无线电波的频率范围; (16)站“是指一个或多个发射器或接收器或 发射器和接收器,包括附属设备,必要的进行无线电通信服务或射电天文学服务; (17)电信“是指任何 通过有线、无线电、光学或其他电磁系统发送的消息,无论是或没有对此类消息进行重新排列、计算或其他 在传输、发射或接待处; (18)电信设备“指任何设备、器具、仪器, 设备、材料或设备,包括客户设备,可以是或是用于电信,并包括与之集成的软件 电信设备; (19)电信基础设施“是指使用的或有能力的基础设施用于附表5所列的电信目的; (20)电信网络“是指一个系统或一系列系统 电信设备,或电信基础设施,或两者,包括地面或卫星网络或海底网络,或组合用于或打算用于提供电信的此类网络 服务,但不包括客户设备; (21)电信服务“指任何描述的服务(包括 广播服务、电子邮件、语音邮件、语音、视频和数据 通信服务,音频服务,视频服务,固定和移动服务,互联网和宽带服务,卫星通信 服务,基于互联网的通信服务,飞行中和海上连接服务,人际通信服务,机器到 机器通信服务,OTT通信服务)通过电信向用户提供,包括任何其他中央政府可通知的电讯服务 服务; (22)用户“是指使用电信服务的任何人; (23)无线设备“指使用的任何电信设备或 能够用于无线通信,包括任何无线发射器能够用于广播或发射无线通信; (24)无线通信“是指任何不使用 电线,包括光纤、连续电导体或类似模式,在发送和接收装置之间。 第3章:许可、注册、授权和转让 3.独占特权 (1)中央政府在印度境内应享有以下专有特权: (a)提供电讯服务; (b)建立、运营、维护和扩大电信网络和电信基础设施;以及 (c)使用、分配和分配频谱。 (2)中央政府可通过以下方式行使其根据第(1)款享有的特权以规定的方式授予任何实体: (a)提供电信服务或建立、运营、维护和扩大电信网络; (b)提供电信基础设施的注册; (c)授权管有无线设备;或 (d)频谱分配。 (3)中央政府,如果它确定它是必要的公共利益为此,可豁免许可证、注册、授权的要求 或根据第(2)款进行的转让,以订明的方式。 4.许可、注册、授权和转让 (1)根据小节授予许可证,注册,授权或转让 (2)第3节的规定,应遵守条款和条件,包括支付报名费、许可费、注册费或任何其他费用或收费 无论名字叫什么,都可以规定。 (2)第(1)款所提述的条款及条件不得修改为 追溯效力,损害被许可人、注册实体或受让人但根据本法第24条和第25条行使权力的除外。 (三)任何提供电信服务或电信网络的实体, 根据在指定日期之前授予的许可证,应有权继续在条款和条件下运营,并在以下规定的期限内运营此类许可或迁移到新的条款和条件集,可能是 处方。 (4)根据注册提供电信基础设施的任何实体 在指定日期之前授予,应有权继续运营该等注册的条款和条件自 指定日期,或迁移到新的条款和条件,可能是处方。 (5)拥有无线设备需要授权或任何 对此类授权的豁免,视情况而定。 (6)拥有和使用任何阻止电信的设备是 禁止,除非中央政府为特定目的授权。 (7)根据第3节第(2)款被授予许可证的任何实体,应明确地确定它提供服务的人,通过 可以规定的可验证的识别模式。 (8)使用电信服务发送消息的人的身份 应以可能的形式提供给接收此类消息的用户除非中央政府另有规定。 5.频谱管理 (1)中央政府应分配频谱以最佳地服务于公共良好并确保广泛使用电信服务,并可能 通知国家频率分配计划(NFAP)的使用和分配频谱。 (2)中央政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分配电信频谱: (a)拍卖; (b)出于政府职能或目的的行政程序 附表1规定的公共利益或必要性;或者 (c)以订明的任何其他方式。就本节而言: “拍卖“是指频谱分配的竞争性投标过程; “行政过程“是指不举行拍卖的频谱分配。 (3)中央政府可订明适用的条款及条件 适用于第(2)小节下的频谱分配,包括 频率范围、定价方法、价格、费用和收费、付款相同的机制、持续时间和过程。 (4)在指定之前通过行政程序分配的任何频谱日期,应继续对其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有效分配,从指定日期或期满之日起五年 这样的任务,以较早者为准。 (5)中央政府,如果它确定它是必要的公共利益为此,可通过通知在指定频率内豁免特定用途和参数,根据第(2)小节的要求。任何豁免在指定日期之前授予,应根据本法继续,除非另有中央政府通知。 插图:从2005年1月28日开始,中央政府已经废除了在频率下使用低功率无线设备的许可证要求 频带2400MHz至2483.5MHz。除非否则通知。 (6)中央政府为了更有效地使用频谱,可以重新耕种或协调根据第(2)款分配的任何频率范围,但须符合条款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和收费,视情况而定处方。 就本小节而言: “再耕种“是指将频率范围重新用于不同的用途,而不是现有受让人目前可能使用的;和 “协调“意味着频率范围的重新排列。 (7)中央政府可以,使频谱的利用在 自由化和技术中立的方式,通知受让人 频谱可能会在这样的频谱中部署新技术,但要遵守这些条款和条件,包括可能规定的适用费用和收费。 (8)中央政府为促进现有频谱的最佳利用,将已分配的频谱的特定部分分配给实体 (“主要受让人”),给一个或多个附加实体(“次要受让人“),其中此类次要转让不会造成有害 初级光谱对相关部分使用的干扰 受让人,但须遵守可能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9)中央政府在提供合理的陈述机会后 给相关的受让人,如果它确定已经转让的频谱,在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不足的原因仍未使用,可以 终止此类转让,或此类转让的一部分,或进一步规定与频谱利用有关的条款和条件。 (10)中央政府可以通知、监督和 确保遵守条款和条件的执法机制 频谱使用,并实现分配频谱的无干扰使用。 6.频谱的分享、交易、租赁和让渡 中央政府可以允许分享、交易、租赁和移交根据第5节第(2)小节分配的频谱,受条款和条件,包括可能规定的适用费用或收费。 7.违反条款和条件 (1)如果违反任何许可,注册的条款和条件,根据本法授予的授权或转让,中央政府 在向有关当事人提供陈述的机会后,可以做任何以下一项或多项: (a)指示该持牌人、注册实体或受让人放弃或放弃 做任何行为或事情来防止这种违反或为这种遵守; (b)暂停该牌照、注册、授权或转让指定期间; (c)缩短该等牌照、注册、授权或转让的期限; (d)撤销该等牌照、注册、授权或转让; (e)更改该等牌照、注册、授权或转让;或 (f)在决定该类别后,施加附表4所指明的罚款这种违规行为的严重性。 (2)就依据第(1)款采取的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