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规旨在规定石油和天然气管理委员会如何宣布城市或地方天然气分配网络为共同承运人或合同承运人。这些规定适用于被授权铺设、建造、运营或扩展城市或地方天然气分销网络的授权实体,以及根据中央政府发布的政策指令获得授权的实体。此外,这些规定还适用于未获得营销独占性但根据中央政府根据该法第42条发布的政策指令获得授权的实体。这些规定在营销排他性结束时立即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