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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劳动用工与政策法规》

2024-01-15-未知机构乐***
2023年度《劳动用工与政策法规》

前言 我国劳动法律发展经历了复杂而漫长的探索过程,1994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劳动争议解决、工资工时、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诸多劳动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劳动法律体系日趋完善。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提供有利法律保障。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2022年,二十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随着时代发展,到目前,新型就业业态、零工经济、数字经济等领域呈持续发展态势,新形势下的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将面临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在劳动用工上,电子劳动合同逐步成为疫情背景下劳动用工的新兴形式,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政策也呼之欲出。 2023年1月3日,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为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扩面提质增效,按照党的二十大要求,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定出台意见,对新时代征程上创建活动进行再动员和再部署,同时防范、纠正就业歧视的立法规制从而建立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也进入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的新阶段。谨以本书为广大企业及相关从业者提供劳动用工法律政策支持。本书汇集了国务院、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单位截止2023年11月底所公布的相关法律、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劳动保护与补偿、劳动争议处理等多个方面紧跟最新政策导向,为您提供一体化、全方位、全流程的劳动用工政策服务。 在人力资源数字化趋势驱动下,我们将推出劳法云平台线上劳法检索、劳法计算器、风险自检、法律文本、培训课程、专家在线咨询、风险管控、劳动争议应对、劳法解决方案等多个服务产品,实现人力资源管理与法律的紧密结合,帮助企业切实解决劳动用工难点与痛点,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驾护航。 在《劳动用工法规政策白皮书》编写过程中得到了相关主管部门领导、行业内专家的全力支持,谨此表示感谢。同时囿于编者水平有限,在汇编中难免有所疏漏,欢迎广大读者予以指正,提供宝贵建议。 云生集团创始人CEO 2023年度《劳动用工与政策法规》 编委会 编委会主任:龚霞 编委会成员:路媛卢晓蕊 张婷程明 任栋梁刘翰林 金霞李梦婷 贾书亭马婉颖 赵瑜程铭颖 李树清 目录 第一部分:入职和聘用1 一、招工与退工1 (一)招工1 (二)退工1 二、就业与失业管理1 三、禁止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规定2 第二部分:劳动管理4 一、劳动合同4 二、工作时间13 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婚假/丧假14 (一)法定节假日14 (二)带薪年假15 (三)婚假18 (四)丧假18 四、职工退休条件18 五、职工退职条件19 六、因病丧劳提前退休(职)条件19 第三部分:劳务派遣20 一、《劳动合同法》(修改后劳务派遣规定)20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规定22 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2 四、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规定26 第四部分:劳动报酬29 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29 二、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31 三、最低工资标准规定33 四、工资的折算33 五、加班工资34 六、假期工资34 七、病休假期工资34 (一)疾病休假工资的计算34 劳动用工法规政策白皮书 (二)疾病休假工资最低标准35 八、恶意欠薪36 第五部分:个人所得税3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37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7 三、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52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54 五、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56 六、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59 七、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60 八、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61 九、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5 十、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65 十一、关于个人所得税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66 十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68 十三、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69 十四、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70 十五、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71 十六、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73 第六部分:劳动保护与补偿76 一、女职工劳动保障76 二、职业病预防法有关规定79 三、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81 四、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83 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84 六、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84 七、医疗补助费87 八、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87 九、职工非因工负伤、死亡等相关待遇88 十、禁止使用童工89 十一、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89 目录 第七部分:非全日制劳动用工90 一、灵活就业扶持政策90 二、灵活就业招退工、劳动报酬95 三、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96 四、工伤待遇96 第八部分:劳动争议处理9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98 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104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108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118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22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23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23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130 九、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33 第一部分:入职和聘用 一、招工与退工 (一)招工 标题及文号 内容摘要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2012年修 正) 2008年 1月1日 (二)退工 标题及文号 内容摘要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2012年修 正) 2008年 1月1日 二、就业与失业管理 标题及文号 内容摘要 施行日期 就业服务与 第七章就业与失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 2008年 1月1日 (2022年修 正) 三、禁止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规定 标题及文号 内容摘要 施行日期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 (2022年修 正)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2008年 1月1日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2007年 5月18日 标题及文号 内容摘要 施行日期 人力资源社 近期,部分单位违反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限制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求职,相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受到侵害,社会广泛关注。为加强行政司法协调联动,进一步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禁止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 依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二、加大招聘活动监管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活动监管,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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