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总结
10661 劳动还是离婚? 单方面离婚法律和妇女的劳动结果 NajatElMekkaouiSaraLoukiliYeganehFourouheshfarNadaEissa 政策研究工作文件10661 Abstract 尽管在缩小性别差距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中东和北非的女性劳动力参与率仍然是全球最低的国家之一,仅为18%。本文调查了引入单方面离婚法律对妇女劳动结果的影响,使用了数十年的人口与健康调查计划的数据以及三个国家的准实验性差异差异设计:摩洛哥,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约旦。结果很明显,无过错离婚立法与改革后几年以当前就业衡量的母亲劳动结果的适度增加有关。这些发现可能是由权力转移和预期效应引起的,这些效应促使女性进入劳动力大军。但是,当考虑到更长的时间窗口时,即改革后的10年或更长时间,研究文件会产生负面影响。 摩洛哥对妇女劳动结果的改革,以及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约旦的积极影响。这些差异可以归因于一系列抵消效应,包括社会规范,劳动力市场动态和立法的演变,这些效应使婚姻产生的效用在某些情况下比就业产生的效用更具吸引力,反之亦然。这些发现部分证实了先前关于中东和北非地区无过错离婚与妇女代理和赋权之间关系的研究结果,但与此同时,与旨在减少性别歧视的立法的突出观点形成对比。相反,它们表明立法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与政策相关的讨论。 本文是中东和北非地区首席经济学家办公室的产品。这是世界银行为开放其研究并为世界各地的发展政策讨论做出贡献的更大努力的一部分。政策研究工作文件也在http://www上发布。世界银行。org/prwp.作者可以在ajat联系。el-meaoi@daphie.psl.欧盟或萨拉。loili@daphie.欧盟。 政策研究工作文件系列传播了正在进行的工作结果,以鼓励就发展问题交换意见。该系列的目标是快速得出发现,即使演示文稿还不够完善。论文带有作者的姓名,应相应地引用。本文表达的发现、解释和结论完全是作者的观点。它们不一定代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及其附属组织的观点,也不代表世界银行执行董事或它们所代表的政府的观点。 劳动还是离婚? 单方面离婚法律和妇女的劳动结果1 NAJATELMEKKAOUI2,SARAL乌基利3,YEGANEHFOUROUHESFAR4,NADAEISSA5 JEL - Codes:J12;J16;J22;D10;D13。 关键词:单方面离婚,劳动力参与,中东和北非地区,摩洛哥,约旦,埃及,母亲,家庭内谈判。 1.Introduction 中东和北非(MENA)地区劳动力市场最持久和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是,尽管性别教育差距大大减少,但女性的参与率却明显低于男性(Assaad等人。,2020年) -该地区女性劳动力的平均参与率仅为18% (WDI,世界银行,2021年)。例如,在摩洛哥,只有23%的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而约旦等国家的这一比例甚至更低,在2021年,这一比例没有超过13%。在规范的集体家庭模型下,婚姻市场和离婚法规会影响配偶的劳动力供应和家庭内部决策过程(Chiapori等人。,2002;费尔南德斯和王,2014;菲尔德等人。,2021年)。虽然大量文献研究了在集体家庭劳动力供应框架内引入更自由的离婚法律对家庭内议价能力和劳动力供应分配的后果(Chiappori,1988;1992;Apps和Rees,1988),但在这方面,人们对MENA地区国家知之甚少。特别是在传统性别角色作为社会规范盛行的情况下,妇女在婚姻中的影响力或议价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她们在工作方面的选择可能无法得到充分承认或促进(Alesia,2013;Qia,2008;Jese,2012;Heath和Mobara,2015;。Jayachandran, 2015; 2021)。 有利于妇女的制度环境(如图1所示),例如无过错离婚法,以及在婚姻市场上成功的机会增加6或者在离婚的情况下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可能性会影响家庭内部决策过程,即使离婚最终不会发生(Duflo,2012)。因此,离婚和婚姻立法可以对这些权力动态产生重大影响,并有效地促进妇女参与劳动力。 本文调查了三个中东和北非地区国家的离婚立法改革对妇女劳动结果的影响:摩洛哥,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约旦。在1990年代末和2000年代初的不同日期,中东和北非地区国家连续引入了不同形式的单方面离婚和儿童监护立法改革(Welchma,2007;附录A)。这些改革使妇女可以轻松地离婚,而不必证明自己的过错,也无需配偶的同意。在过去的研究中,Hassai - Nezhad和Sj ö gre(2014)使用汇总数据,在18个中东和北非地区国家之间引入单方面离婚的时间上使用跨国差异调查了一个类似的问题,并将重点放在年轻女性的劳动力参与率与相对较大年龄组的女性相比。他们表明,单方面离婚法的生效有效地增加了年轻妇女的劳动力参与率。我们使用不同的经验策略并采用个人面板数据,通过探索或多或少受改革影响的女性之间的差异,研究了单方面离婚和监护权立法改革对女性劳动结果的影响。我们没有利用跨国差异,而是有目的地一次隔离一个国家的估计,以评估调查结果对环境的依赖性。事实上,越来越多的文献表明,家庭内议价能力的分配,性别角色的社会规范和劳动力供应之间的关系取决于环境,特别是就发展中国家而言(Dflo和Udry,2004;Ashraf等人。,2009;2014;2016;Ba,2016;Heath和Ta,2020;Field等人。,2021年)。此外,通过使用微观数据,我们探索了微观层面的基于性别的歧视和不平等与宏观层面的结果之间的路径,增加了越来越多的微观文献。 性别不平等对宏观经济增长和发展成果的影响(Seguino,2010年;2013年;2020年;Santos Silva和Klasen,2021年)。 妇女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时面临着一些障碍,包括歧视性的劳动法、不适当的产假政策以及针对工作场所骚扰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法律社会保护非常有限(世界银行,2021年)。文化因素也起着重要作用,因为传统的性别角色和社会期望往往会阻碍女性追求职业并限制她们的流动性(Jayachadra,2015;Heath和Ta,2020;Field等人。,2021年)。因此,中东和北非地区仍然普遍存在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使人们认为妇女主要负责家务和抚养子女,造成了无偿工作的不平等负担,并限制了她们从事有偿就业的能力。在宏观经济层面上,在整个经济文献中,U型劳动力参与曲线假说是对女性劳动力参与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程式化描述(Goldi,1995)。尽管这一假设在该主题的跨国分析中广泛传播,但一些研究如Gaddis等。艾尔(2013)或Easti & Praash (2013)没有发现这种关系的证据或证据薄弱。他们得出的结论是,S型关系更有可能存在,通过这种范式,“中间阶段的危险”应该敦促建立新的规范和新的机构,促进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Easti&Praash,2013)。因此,在宏观层面,经济和体制障碍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复杂的挑战网络,阻碍了女性劳动力的参与,加剧了性别不平等,阻碍了整个经济增长和发展。 在微观层面(个人和家庭),发现妇女的劳动力参与具有讨价还价能力的倒U型函数(Moeei,2019)。因此,家庭内部议价能力动态对女性劳动力参与决策的重要性可以用不那么罕见的男性反对配偶的劳动参与来解释。Asaad和Al.(2017)表明,中东和北非地区的妇女就业受到早婚的影响,并发现按中位年龄结婚会降低为妇女工作的可能性。在这方面,离婚立法的改革可能对离婚的风险构成强烈冲击,使离婚变得更容易,并随后改变了婚姻解体的感知风险,从而改变了家庭内关系和决定(史蒂文森和沃尔弗斯,2006年;史蒂文森,2007年;阿莱西纳和朱利亚诺,2007年)。文献表明,加强总体法律框架可能会增加妇女在家庭中的议价能力。 让他们的离婚威胁在冲突的情况下更可信。此外,婚姻合同的变更可以说为妇女提供了提供劳动力的动力,并通过许多渠道留在劳动力市场上。Chiappori等人。(2002年)发现有证据表明家庭内部向更高的女性议价能力转变,El Lahga和Morea(2007年)表明国内生产的专业化程度较低。根据这些文献,我们的中心假设是,离婚立法改革应增加妇女在婚姻期间的议价能力,从而有可能使更多的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 为了检验这一论点,我们构建了一个伪母亲小组,根据最小的孩子的年龄将其分配给治疗和对照组。使用几十年来人口与健康调查(DHS)计划的数据以及准实验性差异设计,我们评估了单方面离婚权的实施如何影响摩洛哥,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约旦的妇女的劳动结果。我们在改革前后的几个时期跟踪了“受治疗”的母亲群体,因此包括立法改革对妇女社会经济地位的短期和长期影响。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有两种主要机制:权力转移效应和预期效应。 我们的结果表明,权力转移效应最普遍,主要影响已婚母亲的子女低于法定年龄监护截止数,对他们来说,离婚成本较低。 但是,这种影响可以被劳动力市场的较高成本所抵消,这些成本仍然是女性劳动力市场化的障碍。这项研究为有关离婚,子女监护和赡养费立法对妇女劳动结果的影响的文献做出了贡献(Parma,1992;Gray,1998;Bremmer和Kesselrig,2004;Geade等人。,2007;史蒂文森,2008;讨价还价等人。,2012年;Hassai - Nezhad和Sj ö gre,2014年;Fer á dez - Kraz,2022年;Corradii和Bccioe,2023年)。此外,它还显示了立法的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或经济背景。下一节简要概述了摩洛哥、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约旦改革的体制和法律背景。第3节介绍了概念框架。第4节描述了经验策略和使用的数据,而第5节总结了结果并提供了讨论,第6节得出结论。 2.机构背景 中东和北非地区的离婚立法是更广泛的《家庭法》的一部分,该《家庭法》涵盖了继承,婚姻,离婚,a养费,子女监护和子女抚养费以及其他个人地位处置等问题。这些国家的家庭结构的特点是普遍存在父权制,因此社会秩序是基于男人在权利和权力方面的优势。这种亲属关系制度和为荣誉守则保留的重要场所巩固了家庭,是某些习俗和传统持续存在的可能解释之一,这些习俗和传统有利于妇女在劳动力队伍中的传统作用。从历史上看,这些国家的家庭法通常以不平等的性格对待男女,例如离婚。在这种背景下,单方面离婚条款的引入从根本上改变了两性之间关系平衡的一面,赋予了女性以前仅适用于男性的权利(Welchma,2007;Egelce,2019)。此外,他们还授权妇女对自己的婚姻状况进行更大的控制,按照自己的条件寻求离婚,并确保离婚后的经济福祉。作为参考,附录A中的图1显示了在中东和北非地区某些国家引入单方面离婚改革的时间表,以及与儿童监护权赡养费有关的儿童监护权处置和年龄截止。此外,附录A中的图2显示了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摩洛哥和约旦的离婚率的演变,与这三个国家的子女监护年龄增加之前的几年相比,相对更稳定。我们在关于概念框架的第3节中提供了关于这一观察的相关性的更多讨论。让我们先来看看家庭代码的主要变化。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2000年的家庭法改革带来了重大变化,将妇女的新权利纳入了家庭(Welchman,2007年)。关键的进步之一是建立了“Khul“离婚条款。这项规定允许妇女通过将嫁妆或经济补偿退还给丈夫来提出离婚,而不必证明过错或征得他们的同意。此外,这项改革解决了离婚后对妇女的经济支持问题。它引入了“nafaqa“,这是指离婚妇女在特定时期内从前夫那里获得经济抚养费的权利。这项规定确保妇女在离婚后不会在经济上脆弱,并有助于保护她们的经济福祉。此外,改革强调了 孩子的监护权。它承认母亲的主要她的孩子的监护权,特别是对于年幼的孩子,除非确定这违背了他们的最大利益。如果离婚,母亲获得10岁以下男性儿童和12岁以下女性儿童的监护权(第20条)。2005年对该条的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