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 2023年国家汽车相关政策取向分析 专业|共享|高效|创新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汽车市场研究分会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 2023年1月27日 2022年12月15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2023年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加强各类政策协调配合,形成共促高质量发展合力。2023年经济工作千头万绪,要从战略全局出发,从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入手,纲举目张做好工作。一是着力扩大国内需求。二是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三是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四是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五是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 CPCA乘联会 CPCA乘联会 从近期出台的《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等政策分析,预测2023年国家汽车相关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继续促进汽车消费。推动汽车消费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鼓励限购地区探索差异化通行管理等替代限购措施。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交易。二是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推动城市公交、出租、物流、环卫等公共领域车辆和公务用车电动化。三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加强停车场、充电桩、换电站、加氢站等配套设施建设。因此,综合上述情况,有必要对2023年国家汽车相关政策取向进行认真分析,为汽车企业提前做好工作提供参考。 政策分析 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CPCA乘联会 CPCA乘联会 2022年8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一是将已两次延期实施、今年底到期的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再延期实施至明年底,预计新增免税1000亿元。二是保持新能源汽车消费其他相关支持政策稳定,继续免征车船税和消费税。2022年9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发布《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公告》的有关事项包括: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三、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四、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公告2020年第21号和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分析 关于开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2年12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开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CPCA乘联会 CPCA乘联会 一、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应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网址:http://csyh.miit.gov.cn)进行相关车型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二、申报免征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文件的技术要求。三、按照两部委文件要求,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不需再次申报《目录》。 政策分析 2022年发布2023年继续实施的汽车相关政策 2022年发布2023年继续实施的汽车相关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4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此项政策执行至2023年底。 CPCA乘联会 CPCA乘联会 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20年6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了2021至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2023年积分比例为18%。 三、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政策。2020年9月16日,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示范期暂定为四年,即2020年至2023年。示范期间,五部门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入围示范的城市群按照其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政策分析 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 CPCA乘联会 CPCA乘联会 2022年12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2022年第19号公告发布GB15084-2022《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是对GB15084-2013的修订。该标准是我国汽车一般安全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减少车辆视野盲区、提升汽车行车安全、保护弱势道路使用者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传统无边框内视镜、自由曲面后视镜及摄像机-监视器系统(CMS)技术也在快速更新,该标准也根据这些变化及时地进行了修订。GB15084-2022《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国家标准将与汽车直接视野标准形成配套,共同支撑汽车行车视野安全。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传统物理视镜的技术要求,纳入了无边框内后视镜及自由曲面后视镜的要求,有效提升了视野范围,减少了视野盲区;增加了摄像机-监视器系统(CMS)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保证车辆在不良天气、光线不足或夜间行驶状况下的安全性,为我国汽车间接视野装置的准入管理提供了有效支撑。标准实施后将在推动汽车间接视野装置的技术发展、减少视野盲区、提升行车安全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政策分析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2022年9月7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会公布“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的函”。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11月6日。 CPCA乘联会 CPCA乘联会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动态驾驶任务执行、动态驾驶任务后援、人机交互、说明书共八章,以及附录A(规范性)适用于ADS的安全性的特殊要求;附录B(资料性)要求与试验方法对应表。本标准规定了自动驾驶系统的总体要求、动态驾驶任务执行要求、动态驾驶任务后援要求、人机交互要求、说明书。本标准适用于装备自动驾驶系统的M类、N类汽车。 随着汽车自动驾驶技术逐步发展,汽车自动驾驶相关产品受到行业的广泛关注,但现阶段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安全性参差不齐,急需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规范汽车自动驾驶系统的基础要求,并与相关试验方法标准配套使用,为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及相关行业管理提供基础支撑,将对推动自动驾驶技术的普及应用发挥重要作用。 政策分析 乘用车外部防护(征求意见稿) 2022年9月13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汽车碰撞试验及碰撞防护分技术委员会公布“汽车行业标准《乘用车外部防护》征求意见的函”。《乘用车外部防护》(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共五章,以及附录A(规范性)保险杠壁 CPCA乘联会 CPCA乘联会 障。本文件规定了乘用车外部防护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M1类车辆,其他车辆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代替QC/T566—1999《轿车的外部防护》。通过对乘用车保险杠产品开发及使用等领域进行调查研究,整车企业对保险杠产品的技术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亟需修订QC/T566-1999《轿车外部防护》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 国内汽车低速碰撞事故现状调查发现,正面碰撞和追尾等事故比例非常大。本次标准修订能够提升乘用车低速碰撞过程中外部防护性能,促进汽车企业针对乘用车的外部防护性能研发,有利于推动国内乘用车外部防护性能的提升,减少低速碰撞过程中的车辆损伤,有效降低乘用车实际使用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和成本,进一步对接国际新技术要求,助力国内汽车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政策分析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CPCA乘联会 CPCA乘联会 2022年10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稿共六章五十七条。此次修订有两点明显的变化。一是具体条文中更强化了车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二是适应当前汽车行业‘新四化’的发展趋势,针对汽车行业发展的新阶段和出现的新问题,推出的规范汽车行业准入的新规定。第九条规定: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同时应当符合预期功能安全、功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其中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产品应当通过风险测试评估;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使用车辆自动驾驶功能的限制条件、车辆安全和应急装置使用方法、驾驶员职责、相关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以及车辆自动驾驶功能的激活、退出方法等信息;第二十六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车辆产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车联网卡安全管理、软件升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机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 政策分析 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CPCA乘联会 CPCA乘联会 2022年11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开征求对《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通知》有关事项包括:试点内容和目标;试点申报条件;组织实施;保障措施。共四个方面。试点内容:在全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遴选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通过准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试点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本通知中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 《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简称“自动驾驶功能”)。试点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推进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体系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政策分析 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11月4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动机分委会公布“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的函”。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