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序言Preamble5 第一章防骗反诈认知篇7 1.1金融消费者有多少权益你知道吗?7 1.2私募基金30亿未兑付?谁之责?12 1.3期货“喊单大师”2个月“赚”600多万?17 1.4代销机构银行赔偿基金客户亏损30%?19 1.5大宗商品交易亏损134万可索赔?23 1.6误入“炒股群”为何会被骗158万?27 1.7个人信息泄露会有什么风险?32 1.8遇到平台“暴雷”如何自保?36 1.9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该怎么维权索赔?39 第二章防骗反诈经验篇42 2.10如何快速判断是否遇到了金融诈骗?42 2.20发现被骗后该如何调整心态及时止损?44 2.30被骗后是报案还是请律师起诉?需要怎么准备?48 2.40被骗后找什么样的律师才靠谱?51 2.50被骗惨了又不想太张扬,除了报案起诉外,非诉讼调解管用吗??54 2.60遇到金融诈骗后进行投诉举报并找媒体曝光能追回损失吗?58 2.70什么情况被骗有可能追回损失?61 2.80可以找专业金融维权机构团队帮助追损吗?66 2.90如何识别防止二次受骗?70 2.91金融维权的合法自救途径有那些??75 第三章防骗反诈实战篇79 3.01投顾公司非法收取服务费2.68万原路退回79 3.02网络“财经大V”喊单忽悠炒股亏损追回15万历程83 3.03误入非正规股票“黑平台”挽回60万87 3.04期货“虚拟盘”被坑50万合力挽回损失89 3.05遇正规期货居间“杀猪盘”挽损200万91 3.06遇非法外汇黄金被骗当天全额追回10万95 3.07对付外汇黑平台诈骗有绝招125万致胜98 3.08网上贵金属交易被骗60万协商赔偿到位102 3.19香港期货代理商赔偿91万106 3.20“影视投资”原始股被骗追回50万109 第四章防骗反诈答疑篇112 Q401: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损失很多钱财,该怎么办?112 Q402:金融维权报案立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113 Q403:被骗后自己维权或者委托他人维权合法吗?115 Q404:报案了好久没消息怎么办?115 Q405:破案后多长时间能给我退回被骗资金?116 Q406:自己维权有哪些合法途径?116 Q407:维权找律师能帮我追回被骗资金吗?118 Q408:微信记录如何才能成为有效证据?119 Q409:证券法规中那些欺诈客户行为可以申诉索赔?120 Q410:期货居间人哪些行为违法违规?121 Q411:金融消费者签订金融服务合同如何应对霸王条款?122 Q412:如何识别是否为正规期货?123 Q413:几条辨识正规期货的简单方法?125 Q414:什么是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罪?126 Q415非法集资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127 Q416:什么是互联网金融犯罪?129 Q417:金融诈骗罪如何认定?129 Q418:合同诈骗与违约如何界定?130 Q419:非法荐股常用套路有那些?131 Q420:常见金融投资诈骗有那些类型?132 序言Preamble 编者:反诈追损老王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民众可支配财富日益增加,与金融行业的来往越来越密切,已贯穿在日常生活中各个层面,全民均成为金融消费者的时代已经来临。 早在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金融产品与服务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 金融消费者虽与普通消费者有相同之处,但也同时具有收益与风险的金融属性。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存在金融消费者本身的金融知识与风险意识不足,金融机构夸大收益隐匿风险、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等等因素导致金融纠纷品牌发生。纠纷发生之后往往缺少合法的解决途径,导致出现“打横幅”、上门围堵等极端事件,更有甚者为此家破人亡,导致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受到影响。 针对现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不足,两会多位代表委员都指出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存在立法水平较低的问题。为此,代表委员们建议,加快 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专门法律补齐制度短板。探索构建“一站式”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提高金融纠纷处理的质效,降低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尽管各地都投入了巨大的人力财力进行反诈宣传,但金融诈骗还是屡屡发生。对于广大金融消费者来说,不止要学会识骗防骗,更应该具备一定的反诈知识能力储备,多看相关案例,以应对万一疏忽大意受骗时不至于手忙脚乱出错,学会及时止损,提前了解可以挽回损失补救的不同渠道。你的积极有效举动,挽回的不只是资金,可能是挽救一个鲜活的生命甚至一个即将破碎的家庭。 反诈很重要,追损止损更重要。为此,笔者根据多年的实战反诈追损经验与案例,整理民众在金融消费被骗前后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希望“常见金融投资防骗反诈”系列第1季能帮助金融消费者树立理性消费 的习惯,甄别真假投资理财平台,发现上当受骗后抓紧时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共同维护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 编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合同法》… 第一章防骗反诈认知篇 1.1金融消费者有多少权益你知道吗? 【前言】 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 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金融消费者包括两类: 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 另一类是购买股票、期货、外汇、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尽管有赢利动机,但由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消费过程中产生诸多纠纷,因此仍与普通消费者有质的共性。 虽有一定共性,但是金融消费纠纷影响力巨大,不仅是当事人本人身心蒙受巨大损失,严重者会导致家破人亡,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国内金融消费现状】 一、部分金融机构为追求业绩,弱化消费者投资风险教育提醒 近年来,银行保险机构的代理人或者业务员在向个人消费者销售理财产品及分红保险、万能险等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许多迫于业绩压力或出于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实施销售误导、虚假宣传、捆绑搭售等违规行为的现象,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金融交易数字化、金融产品结构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提出了更大挑战。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有校园贷、信用卡、理财、保险等业务,也有虚假宣传、误导销售、捆绑搭售、霸王条款等问题。同时,还有持牌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在合作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乱 象,比如暴力催收、息费定价过高、向未成年放贷、泄露客户信息等。 此类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源还是在于银行保险机构本身。面对人员管理成本较高、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等经营压力,银行保险机构往往倾向于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和利润增长,而忽视了加强人员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这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对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建设一直处于实质失效的状态,无法实现有效的预防式管理,引发大量纠纷和投诉。 “2020年,银保监会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清退、赔付消费者177亿元。”银 保监会披露的这个数字,既反映了监管部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也凸显了金融消保工作问题之严重。 二.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先“卖者尽责”,才“买者自负” 在2015年最高院发布《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之前,各地法院在审理适当性诉讼时往往秉持传统商事案件的“买者自负,风险自担”原则,重视契约自由,在案件审理中主要关注机构销售过程当中的形式披露义务。在上述文件发布以后,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开始转变审判思路,强调对投资者的倾 斜保护,并开始确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审理原则,注重机构在履行适当性义务中是否“尽责”即是否实质履行,譬如不能以形式上履行了给予客户告知文件、要求客户签名、填写风险测评表等程序来认定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情况。 现九民纪要在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之上,进一步明确二者关系,即“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首先要做到“卖者尽责”,然后再适用“买者自负”的法律后果。从落实该项原则的角度出发,九民纪要不仅对适当性义务内涵重新进行了广而全的定义,在举证责任方面也作出了与之相适应的分配规定 金融机构针对销售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所建立的风控措施,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要求以外,还应对照相应金融产品或服务领域的监管部门规范要求,对风控措施予以完善,以适当、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此外,由于监管层面规范性文件近年来更迭较为频繁,金融机构对此还应当及时关注并组织风控、业务人员积极学习、掌握监管的最新动态。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此类行为:未经消费者允许发送金融营销短信,理财产品宣传上说“保本无风险”,强制搭售产品、擅自改变金融服务内容,以拒绝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要挟获取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办理信用卡业务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许可用于推销保险,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挪用客户资金,没有全流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等被列为违规。金融监管更加注重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过程中来确保金融机构有实实在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举措,而不仅仅是根据举报信息和产品信息来评估。 三、金融消费者风险教育严重缺失 当前消费者金融风险意识与金融知识普及程度薄弱。主要表现在投资者金融知识普遍较为欠缺,难以理性分析与决策;收益与风险配比意识不强,易受高收益诱惑,对风险关注不足;投机性较强,存在博傻意识;契约精神缺失,风险自担能力薄弱,易采取过激行为。如相信一些私募基金、第三方理财机构编造的财富幻想而轻易出手;受到年利20%甚至以上高利的诱惑投资于非法P2P网络贷款平台;过于相信产品销售的正规金融渠道,对中介机构的分析报告与风险提示漠不关心;签署买卖合同时过于随意,往往忽略了合同关于卖方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轻信他人将自身账户交由他人(包括银行客户经理)操作,甚至合同也代为签署等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金融消费者主要有8项基本权利,分别是: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 风险教育当前基本由金融机构在做,缺乏第三方机构监督,大额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从流程上缺乏管控等等,也是金融纠纷、金融诈骗频发的因素之一。 1.2私募基金30亿未兑付?谁之责? 【前言】 在当前金融市场上,金融产品的发行主体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消费者不仅难以获得充分的信息,以对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做出准确的判断,也很难对金融市场上繁多的金融产品进行逐个分析、筛选。因此,需要依赖相关的服务机构对金融产品的发行主体进行分析,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满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例如,金融评级机构,通过高质量的评级分析避免因信息不充分而使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 作为金融机构而言,应当有责任向金融消费者提示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金融市场的风险以及及时通知和提醒金融消费者有关重要事项,比如金融机构在某项规定出台前,应当征求金融消费者的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并予以公布。 【案例】 前海汇能“夫妻档”负责人募资超80亿,30亿资金未兑付 前海汇能是注册地在深圳的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两名主要负责人徐某、康某系夫妻关系,先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在两人担任公司负责人期间,公司存在发行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挪用基金财产等违规行为,也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事实上,此前深圳证监局已对徐某、康某依法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已将公司涉嫌犯罪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