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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日本专题研究系列一-主银行制简介

房地产2023-12-01徐超、万琦太平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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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日本专题研究系列一-主银行制简介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报告房地产研究 主银行制简介 日本专题研究系列一 报告日期:2023-12-1证券分析师:徐超电话:18311057693 E-MAIL:xuchao@tpyzq.com 执业资格证书编码:S1190521050001研究助理:万琦 电话:18702133638 E-MALL:wanq@tpyzq.com 一般证券业务登记编码:S1190122070011 1日本主银行制 2日本主银行制的借鉴意义有多大? 3主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 4日本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复盘 5美国对金融机构问题资产的救助 6国内AMC对于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守正出奇宁静致远 01日本主银行制 含义 主银行制是日本惯例式的银企结合制度。一家企业通常只与唯一一家银行建立密切的业务关系,银行通常是企业最大的贷款人 (占其借款的15%~25%)或最大的股东,或两者兼备,这样的银行即为主银行。 主银行致力于与客户建立绝对的信任关系。1)为企业提供包括长短期贷款、外汇交易、结算在内的各种银行服务,即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不能如期偿还贷款,主银行也应继续为该企业融资;2)主银行可以派遣前雇员担任该企业董事,正常情况下可以大股东的身份派遣人员至企业,监督企业的经营情况,企业出现问题时也可派遣人员接管企业,引导其扭亏为盈。 前身 二战期间金融管制模式。1944年起日本实行“军需企业指定金融机关制度”,控制资金分配以保证军需企业可优先获得资金,从而保障军用品的生产。各军需企业与银行“配对”,银行保证“配对”军需企业的资金供应,并积极参与“配对”军需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监督。 战后金融企业对上述银企“配对”关系予以保留,逐渐发展成为主银行制度。 01日本主银行制 制度完善的背景 企业部门赤字,存在融资需求。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中期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家庭部门是主要的盈余部门,政府预算基本平衡,企业部门是主要的赤字部门,对于重工业和化学工业的投资需求旺盛。金融体系的核心作用是吸收家庭储蓄,并为企业创造信贷。 严格资本监管下间接融资占据主要地位。一方面股票市场成长受到抑制。20世纪80年代之前企业被迫以低价出售股票。另一方面债券发行受限。所有公司债券必须有抵押品(实物资产)作为担保。严格的管制抑制证券业发展,利好银行,使其成为金融体系的主导。 日本政府对银行系统施以保护。一是控制城市银行资格,保证现有城市银行的垄断地位,降低银行业的竞争程度;二是政府维护银行体制的安全运行。如果银行出现问题,政府会采取措施防止其破产。 银行持股比例呈上行趋势。日本银行被法律允许持有股票。1947年 《禁止垄断法》中规定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票的比率不得超过发行总数的5%;1953年第二次修改《禁止垄断法》把持股限制提高到10%;1977年再次修改《禁止垄断法》,虽然把持股限制比例从10%降低到 5%,但规定了10年的期限,允许机构在10年后达到5%的要求。从日本股票市场中银行的持股比例来看,1949年、1964年、1974年、1990年分别为9.9%、21.6%、33.9%、41.6%,不断上行。 1949-1998年日本的股权分配 数据来源:日本证券交易所协会,太平洋证券研究院 注:数据涉及东京证券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以日本财政年度为基础, (例如,“1949”指1950年3月31日) 01日本主银行制 作用 保险机制。主银行对于企业的资金支持和接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视为“保险”,增强企业对于高收益高风险项目的投资意愿。 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银行在银企的长期合作中积累有关企业的信息,了解企业投资项目的可盈利性,增加企业外部资金的供给,降低企业投资对于内部资金量的敏感度。 降低财务困境的成本。当企业无法履行其财务责任时,主银行可以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干预。具体包括金融支持和人员接管 两方面。 •一方面可领导协调,组织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债务重新谈判,包括推迟债务本息偿还、减少或豁免利息、注入增量资金等,持续时间在3-5年左右。考虑到主银行的主导作用,一般主银行的利率下降幅度相对更大,同时可能会购买其他债权银行的债权。 •另一方面,当企业财务困境较为严重时,主银行会接管企业并对其实行重组。通常会采取以下方式:注入紧急援助资金、委派新的管理人员、安排企业资产重组或与其他企业合并、裁员降薪、调整股权结构等。 风险 企业融资软约束。导致企业非效率投资,降低银行资源配置效率,助长激进投资最终形成经济泡沫。 不良贷款累积。企业陷入不良资产风险时主银行出于援助目的发放贷款,会造成不良资产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风险的传导效应。企业危机通过债权、股权关系传导至银行体系,导致银行资本缩水、形成不良债权,救助能力因此受到负面冲 击从而产生系统性风险。 01 日本主银行制 主银行对于企业的治理为“相机治理”模式,即企业经营状态良好时不会介入,一旦企业出现问题,主银行作为大股东和主要债权人。 会对企业内部事务实施干预。 案例一 马自达 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后马自达陷入财务困境。油价上涨导致马自达生产的高耗油汽车销量大幅下滑。 主银行住友银行开展救助活动。1)住友银行和住友信托银行将其高管派驻马自达,出任董事或部门主管;2)向马自达提供优惠贷款,实施资金援助;3)鼓励公司出售股份作给银行作为额外的资金来源;4)其他住友经连会企业专项购买马自达汽车来改善销售情况。最终马自达公司恢复盈利。 案例二 松下 以住友银行为主银行,2000财年住友银行股权占比为4.69%,为第一大股东。 金融方面,松下1927年开始与住友银行交易,借入一笔3万日元的无条件约束贷款,1929年又获得15万日无担保贷款。后松下存贷款主要都是由住友银行操作。2001财年松下为对冲日元走强风险,与主要银行签订远期外汇合约和货币期权合约。 人员方面,住友银行高管担任松下董事。根据松下2001年6月28日股东大会中的董事信息,自2000年6月起森川敏夫 (1997年为住友银行董事长)担任松下公司董事。 02日本主银行制的借鉴意义有多大? 日本主银行制是问题出现时的既存机制国内如果推行主银行制,则是风险暴露后的处理机制 制度在前风险在后 主银行作用机制 风险在前 制度在后 【假设】可能采取的方式 经济持续低迷,主银行资金短缺,机制可能失灵。主银行拒绝按照账面价值购买非主银行的债权,并要求非主银行共同承担损失。主银行与非主银行协调失败致使企业债务重组无法顺利进行,企业财务情况不断恶化,最终超出 主银行的可控范围 正常发挥效用时,当企业遇到财务困境,主银行派遣人员协助运营,领导协调企业债务重组,购买其他债权银行的债权,非主银行原则上不被要求承担损失 【情况一】已违约的房企【情况二】未违约的房企 银行是否愿意承担主银行责任并协助化解风险存在不确定性,不排除推出政策性工具来推动 债权占比居前的银行或担任主银行角色,领导组织其他债权银行共同实施金融援助。负债房企可能提供一定抵押物来获取主银行财团的优惠贷款,使用这部分增量资金缓解债券到期压力,降低违约风险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守正出奇宁静致远 02日本主银行制的借鉴意义有多大? 日本主银行机制下房企的破产日本企业破产情况 1991-1992年,日本有2000多家房企集中破产。 2000年,日本包括房地产商在内的建筑行业有6000多家公司破产,占当年全体破产企业的33.6%。 2002年,日本有28家上市公司倒闭,其中有1/3以上 是房地产公司。 家日本:破产企业数:不动产业百万日元 800 日本:破产企业负债额:不动产业(右) 6000000 700 600 500 5000000 4000000 4003000000 300 200 100 2000000 1000000 2022 2020 2018 2016 2014 2012 2010 2008 2006 2004 2002 2000 1998 1996 1994 00 数据来源:Wind,太平洋证券研究院资料来源:IMF,东京商工研究所,太平洋证券研究院 03主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 主银行救助是否有效存在不确定性1990年以来健康公司(继续上市和未陷入困境)的占比 根据2000-2001年日本经济和公共财政年度报告,“从主要银行救助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的经营 业绩来看,救助并不一定成功。” 经历困境的企业是否接受金融支持,平均没有显著差异 资料来源:A50-yearhistoryof“zombiefirms”inJapan:Howbanksandshareholdershavebeeninvolvedincorporatebailouts?太平洋证券研究院 注:样本为1972-1979年财年经历过财务困境的企业 03主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 04 日本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复盘 不良贷款风险不断暴露 政府处置力度由弱到强 由被动的事后处理转为主动的早期处置。处理方式趋于系统化,设立法律法规、建立配套机构,采取注资、暂时国有化、破产重组等应对措施。 社会认识逐渐深入 “护送船队”的金融监管体系。财务省和日本银行提供行政指导和监管,限制系统内银行的竞争以便银行以大致相同的速度增长。要求商业银行为竞争对手的安全承担责任,财务省通常会将陷入困境的小银行与大银行合并来处理问题。 公众端,战后日本并未经历过重大的银行倒闭事件,民众认为银行不会被允许倒闭,银行的监管机构(财务省)必要时会采取补救措施。随着倒闭金融机构数量的增加,公众担忧情绪渐浓。银行端,1992年起大银行开始披露不良贷款的预估信息,对不良贷款的定义较为狭窄;1998年所有银行以扩展后的统一标准披露不良贷款。政府端,初期过于乐观,认为经济会重回正常增长轨道。1995年、1997年经济白皮书中分别称不良债权在1993年已触顶、泡沫经济的清算高潮已过。1998年则承认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导致了日本经济低迷。 不良债权问题从零星显现演变为集中爆发。 1992至2001财年所有银行(城市银行、长期信贷银行和信托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核销和其他费用)的累计金额约为90万亿日元。相当于20世纪80年代末(1986年至1990年)贷款增长规模的80%。 04日本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复盘 04 日本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复盘 早期阶段(1991-1994年中期),政府持观望态度,金融机构自主消化不良债权 间接冲销。在资产负债表上将不良债权计入资产栏目,等额的呆帐准备金计入负债栏目并作为当期成本进行冲销。 成立民间回收机构。1993年1月162家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共同债权收购公司,收购各金融机构以不动产为抵押的不良债权,主要以出售担保物的方式收回资金。 金融机构 资产管理机构 购买不良债权 间接冲销 拥有不良债权的金融机构 共同债权 收购公司 出售不动产担保物收回资金 162间民间金融机构 出资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守正出奇宁静致远 04日本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复盘 风险逐渐暴露(1994年末-1996),一事一议,针对破产金融机构推出特定解决方案,以整理回收不良资产为主 新设资产管理机构。1)1995年日本央行和私营金融机构成立东京共同银行(TKB)、私营金融机构和当地工业企业设立Midori银行接管倒闭银行;2)1996年日本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住房贷款管理公司(HLAC),处理住宅金融专业公司不良贷款问题,同年东京共同银行(TKB)改组成为整理回收银行(RCB),接管已破产的金融机构,收回处理不良债权。 政府部门及私人金融机构合力提供资金援助。1)政府部门方面,央行为受困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同时为资产管理机构注资,财政方面使用税收收入填补住专公司的坏账,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