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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报告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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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报告2023版 初婚人数八年减半预示极低生育率 育娲人口研究 2023/08 文:梁建章,任泽平,黄文政,何亚福,於嘉,鲍笛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夫妻双方的结合。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事关民生幸福与社会稳定。1949年以来中国制定了有关婚姻家庭的四部法律规定: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021年开始实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结婚率和离婚率:我国结婚率从2000年的6.7‰上升到2013年的9.9‰,随后逐年下降,2022年结婚率下降到4.8‰;离婚率从2000年的0.96‰上升到2020年的3.1‰,但2021年由于开始实施离婚冷静期,离婚率下降到2.0‰。 结婚人数:我国初婚人数在2013年达到2386万人的峰值后持续下降, 2021年下降到1158万人,比2013年下降51.5%。2013年,我国结婚登记对数 为1347万对,2022年结婚登记对数下降到683万对,连续九年下降。 结婚人数下降的原因:一是年轻人数量下降,二是适婚人口男多女少,三是初婚年龄推迟,四是结婚成本高,五是社会竞争激烈、就业压力大,六是年轻一代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改变。 初婚年龄:1990年我国男性平均初婚年龄为23.59岁,女性为22.15岁; 2000年男性平均初婚年龄上升到25.11岁,女性上升到23.28岁;到2020 年,男性平均初婚年龄上升到29.38岁,女性上升到27.95岁。 已婚比例和未婚比例:从2009年到2013年,20-39岁女性人口中,已婚比例从77.93%下降到67.06%,到2019年,又上升到72.72%。2019年,中国30-34岁男性未婚比例为18.16%,女性未婚比例为8.7%,低于绝大多数发达国家。 未婚同居率:中国的未婚同居率不断上升。根据2018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出生队列为1980-1984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33.33%,女性为26.79%;出生队列为1985-1989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37.99%,女性为33.13%。 性别比:近几十年中国的出生性别比,随着生育政策的收紧而逐渐升高,然后又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宽而逐渐下降。2020年全国总人口中,男性比女性多3490万人,其中,20—40岁适婚年龄男性比女性多1752万人。 家庭规模:建国以来我国家庭规模的总趋势是不断缩小,1953年家庭规模平均为4.30人,1964年为4.29人,1982年为4.41人,1990年为3.96人, 2000年为3.44人,2010年为3.10人,2020年只有2.62人。在家庭规模小型化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单亲家庭、单身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和独居老人家庭。 本报告提出如下建议: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加大生育支持力度;建立男女平等、生育友好的社会支持系统;放宽收养和送养条件;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启动中国《同居法》的立法可行性研究。 超低生育率以及年轻人口的迅速萎缩,已成为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要提升生育率,政府部门需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年轻人结婚生育,积极出台相关政策降低年轻人的结婚生育成本。此外,社会各方也需要引导年轻人树立积极的婚恋观,共同关心适婚人群的婚姻问题,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帮助更多的单身青年走进婚姻、建立家庭。 目录 1、1949年以来中国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5 1.11950年《婚姻法》5 1.21980年《婚姻法》5 1.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6 1.4民法典婚姻家庭篇6 2、中国婚姻状况和国际对比7 2.1结婚率、离婚率、离结比7 2.2历年婚姻登记数据10 2.3结婚人数下降的原因12 2.4男性和女性初婚年龄的国际对比13 2.5男性和女性未婚比例的国际对比15 3、性别比失衡对中国婚姻家庭的影响17 3.1总人口性别比与出生性别比的区别17 3.21980年代以来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演变和原因17 3.3性别比失衡导致农村光棍急剧增加等负面影响18 3.4农村大龄未婚男性与城市大龄未婚女性18 3.5近年来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宽,出生性别比下降19 4、非传统家庭19 4.1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19 4.2单亲家庭21 4.3未婚同居22 4.4非婚生育22 5、政策建议24 5.1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24 5.2对《民法典》有关收养条款的修改建议25 5.3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26 5.4启动中国《同居法》的立法可行性研究26 6、结论27 参考文献28 图表目录 表1:中国2000-2021年结婚率与离婚率(‰)7 表2:2020年中国各省份结婚率和离婚率9 表3:中国1985年以来婚姻登记情况10 表4:1990-2020年中国平均初婚年龄(岁)13 表5:2019年部分国家平均初婚年龄情况14 表6:2009-2021年中国20-39岁女性未婚和已婚(有配偶)的比例15 表7:2019年中国30-49岁大龄男女未婚比例(%)16 表8:部分发达国家30-34岁男女未婚比例(%)16 表9:2015年部分国家/地区的家庭规模情况(人)20 表10:历次CFPS调查中18岁以下未成年受访者居住在各类家庭中的比例(%)21 表11:2018年部分国家/地区非婚生子占新生儿比例(%)22 图1:中国2000-2021年结婚率与离婚率(‰)8 图2:中国1985年以来结婚登记情况11 图3:2020年结婚登记人口年龄分布情况11 图4:2009-2021年中国20-39岁女性未婚和已婚(有配偶)的比例16 1、1949年以来中国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 1.11950年《婚姻法》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于1950年4月13日由中央政府通过,自5月1 日起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正式法律,颁布时间比1954年 宪法还要早4年。这部《婚姻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纳妾等旧婚姻制度,其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大基本原则也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此外,1950年婚姻法还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并规定婚后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 这部《婚姻法》第一条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一条款确立的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男女权利平等。它还在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中指出:“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7条)。第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这条规定在中国数千年文明史上首次明文禁止纳妾。 第十七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这一离婚条款,贯彻了当时在世界上比较先进的“破裂主义”离婚原则,坚持了离婚自由的原则。不过,1950年的《婚姻法》从某种程度上也为离婚设置了一些限制,即需先经调解。《婚姻法》所规定的比较自由的离婚条款,帮助当时不计其数的深受包办买卖婚姻、重婚、纳妾、虐待、遗弃之害的当事人挣脱了不幸婚姻的枷锁。 1.21980年《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婚姻法》,自1981 年1月1日起施行。 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有以下几点重要修改:第一,1980年《婚姻法》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做了一个实体性的规定。1950 年《婚姻法》对离婚只有一个程序性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可以起诉到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 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一个实体性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新《婚姻法》通过后,迎来了一阵新的“离婚潮”。从1978年到1982年,全国离婚人数从一年28.5万对增长到42.8万对。 第二,1950年《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禁止结婚,但对旁系血亲结婚未加限制。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 第三,1980年《婚姻法》将“实行计划生育”写入法律,提高了法定婚龄。1950年《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为男20岁,女18岁。1980年《婚姻法》把法定婚龄提高到男22岁,女20岁。 1.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对《婚姻法》的修订,从通过即日起施行。 上世纪90年代初,婚外情甚至“包二奶”渐渐成为公开话题。随着一些沿海地区先富起来,婚外情有了“经济”基础,婚外包养情人的现象开始从隐蔽走向公开,引发了一些恶性事件和家庭经济纠纷。广东省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就“包二奶”、养情妇等问题向中央写出报告,希望引起重视。这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出台。 修改后的《婚姻法》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写进总则。针对“包二奶”现象,添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条款。还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作出明确规定,这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尚属首次。《婚姻法》修改后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为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设计了更多保障性规定。例如,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增加了离婚救济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规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等。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还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在夫妻财产制方面,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 1.4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了《民法典》,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以原《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并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完善: 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五编第四章对离婚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原《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2、中国婚姻状况和国际对比 2.1结婚率、离婚率、离结比 结婚率是指一年内结婚对数与当年平均人口数的比率。计算公式是:结婚率=(某年登记结婚对数/当年平均人口数)×1000‰ 离婚率有两种计算口径: 第一种是一年内离婚对数与当年平均人口数的比率。计算公式是:离婚率= (某年离婚对数/当年平均人口数)×1000‰; 第二种是一年内离婚人数与当年平均人口数的比率。计算公式是:离婚率= (某年离婚人数/当年平均人口数)×1000‰。 这两种计算口径的分母相同,但分子不相同:第一种计算口径的分子是离婚对数,第二种计算口径的分子是离婚人数。以“离婚人数”作分子计算的离婚率,比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