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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监护和儿童抚养背景下的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 : 一个

2019-07-10联合国王***
儿童监护和儿童抚养背景下的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 : 一个

性别平等与妇女权利儿童监护和儿童维护的背景国际比较分析No. 30, July 2019Frances RADAY为世界女性进步 2019 - 2020讨论论文 联合国妇女署讨论论文系列是由研究和数据部分牵头的一项新举措。该系列以来自不同国家和区域背景的主要研究人员委托的研究为背景论文作为出版物。每篇论文在本系列发表之前都受益于匿名外部同行评审过程。本文件是为妇女署旗舰报告编写的2019 - 2020 年世界女性的进步 : 变化世界中的家庭.* 我非常感谢 Sharon Offenberger 出色的研究援助推荐引用 :Raday , F. 2019 。 “儿童监护和抚养背景下的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 : 国际和比较分析。 ” 联合国妇女署讨论文件系列第 30 号。纽约 : 联合国妇女署。© 2019 联合国妇女署。保留所有权利。 ISBN : 978 - 9 - 21004 - 294 - 9本出版物中表达的观点是作者的观点 , 不一定代表妇女署、联合国或其任何附属组织的观点。由研究和数据部门编辑 : 蒂娜 · 约翰逊设计 : Dammsavage Inc. 讨论论文儿童监护和儿童保护背景下的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国际和比较分析No. 30, July 2019Frances RADAY为世界女性进步 2019 - 2020 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1儿童监护和儿童抚养的背景SUMMARY对儿童的照料和责任的划分,包括经济照料,通常由国家的家庭法决定。这项研究确定了在离婚,解除民事结合和父母分居的情况下,一些最普遍的监护权和子女抚养制度。它审查了各种制度,特别强调了它们对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的影响。直到 19 世纪,男性对子女的监护和合法监护的特权 - 赋予父亲关于子女个人事务的唯一权力,例如财产,住所,旅行,教育和婚姻 - 是罗马法和世俗体系的规范 ( 普通法和民法 ) 。根据国际人权法关于消除家庭中对妇女的歧视的要求,男性特权在世俗法律体系中已被废除。然而,它被保留在父权制的宗教和习俗制度中,这些制度得到了那些保持神权、宗教或多元法律制度的国家的认可。因此,世俗和宗教或习惯法在审查当前的拘留制度时都是相关的。与监护权有关的三个总体问题可能对妇女权利产生负面影响 : 家庭暴力 ,在监护或探视裁决中经常忽略持续存在的危险 ; 由于父权制的法律、文化或经济背景 , 妇女在家庭中的谈判地位较弱 , 在监护需要谈判的情况下 , 这将使她们处于不利地位 ; 以性别偏见的方式解释儿童的最大利益。儿童的抚养和支持是一个严重的性别问题。大多数监护父母是母亲,有年幼孩子的单身母亲极易陷入贫困。许多但并非所有法律制度都要求非监护父母在整个孩子的未成年人中支付抚养费。在非监护父母有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制度中,不付款会导致民事和刑事处罚。在违约的情况下,一些国家有公共支持系统。在几乎任何系统中,监护母亲在财务上都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因为通常在计算监护金方面存在不足,非监护父母拖欠或拖欠的比例很高,刑事起诉很少,公共支持支付水平很低。执法和支持系统的缺陷是造成离婚后收入性别差距和造成基于性别的贫困的一个重要因素。 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2儿童监护和儿童抚养的背景 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3儿童监护和儿童抚养的背景 TABLE OF CONTENTSSUMMARYi1.介绍 12.定制模型和问题影响分配 22.1Introduction22.2三种监护模式及其影响32.3覆盖影响监护权的问题分配143.儿童维护和支持 193.1Introduction193.2孩子的计算维护203.3执法和集合233.4公众支持系统244.结论和建议 26 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v儿童监护和儿童抚养的背景 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1儿童监护和儿童抚养的背景1.INTRODUCTION涉及子女的婚姻关系的解除有法律、社会和情感上的关系,给子女的生活安排带来困难,往往涉及父母之间旷日持久的法律斗争。儿童监护和抚养或支持问题对于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至关重要。在有关监护和抚养的决策过程中,妇女在法律和实践中可能处于不利地位。此外,婚姻关系的解除往往会增加母亲的财务不安全感。父母之间权利和责任的平衡是一个问题,在女权主义者中,这一问题突出了围绕平等含义的许多紧张关系 (形式与实质性) 以及差异和分歧 (差异平等与sameess).孩子的身体监护权可以授予或不授予法定监护人。在伊斯兰教和犹太教等宗教法体系中,有一个 “温柔岁月推定 ”,根据该推定,年幼儿童的唯一生理监护权通常应交给母亲。近年来,由于一些女权运动和一些父亲权利游说团体对性别平等的要求,许多世俗法律体系都废除了这种推定。这些世俗法律制度引入了性别中立的监护制度,从表面上看,这种制度并不预先确定母亲或父亲是被推迟的监护人。然而,无论法律环境如何,母亲在监护安排中的偏好往往仍然存在,因此妇女在离婚后占儿童身体监护者的绝大多数。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犯罪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犯罪公约》), 国家有明确的义务确保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 包括其作为父母的权利和责任;1和一个《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之下的义务2和《儿童权利公约》 (CRC) ,3 确保承认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根据这两项公约 , 儿童的最大利益是压倒一切的。根据国际人权法 , 各国有义务在法律和实践中履行其条约承诺 , 由于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都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 , 其平等条款广泛适用。本文的下一部分分析了监护法律中父母权利和责任关系的制定和执行 , 而第 3 部分分析了维护和支持系统。第 4 部分提出了结论和建议的指针。重点将放在这些框架对监护和维护的性别影响上。1.第 16 条 : 为消除在与婚姻和家庭关系有关的一切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 , 并确保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与父母有同样的权利和责任 , 但不尊重 -在与子女有关的事务中 , 他们的婚姻状况 ; 在任何情况下 , 子女的利益都是至高无上的。2.第 5 (b) 条。3.第 18 条. 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2儿童监护和儿童抚养的背景2 .影响分配的定制模型和问题2.1Introduction监护赋予父母关于儿童个人事务的法律权力或责任,如财产、住所、旅行、教育和婚姻,与儿童的身体监护不同。“监护 ” 一词在某些系统中用于表示监护,在本报告中,以这种方式使用该术语将从上下文中显而易见。身体监护涉及儿童生活的日常行为,需要确定居住、照料、接触或探视权。在离婚、解除民事结合和父母分居 (包括离婚) 的情况下,监护和身体监护可以分配给单亲父母,也可以分配给父母双方。历史,父权制的家庭模式 , 男性享有监护权 , 几乎在所有国家和法律传统中都有统治地位 - 例如 , 所有基于罗马法制度的制度pater familas( 家庭之父 ) 或犹太或伊斯兰法律法规。现在 , 在大多数世俗法律体系中 , 男性对监护权的特权已被消除 ,4在神权、宗教或多元法律体系中 , 仍然赋予男性监护权的国家往往是那些推迟编纂宗教和习惯法的国家。世俗法律体系已转向监护平等模式。例如 , 在阿根廷 , 立法阐明了父母的共同作用 : 父母双方都有关于未满成年儿童的重大决定,包括 (i) 儿童的婚姻 ; (ii) 儿童的解放 ; (iii) 儿童加入宗教团体的决定,需要父母双方的同意 ,( iv ) 儿童离开该国 ; ( v ) 儿童参与法院诉讼 ; ( vi ) 在司法许可下处置父母双方管理的房地产或其他注册儿童财产 ; ( vii ) 对儿童的所有财产进行管理,除非父母一方将其委托给另一方。5正如所指出的 , 身体监护不一定是法律监护的延续。在父权制中 , 男性特权不一定赋予4.“世俗 ” 一词用于本报告指的是不基于宗教家庭法的法律制度。使用这种分类是因为世俗和对父亲的身体监护 ; 在世俗法律体系中 , 监护权的平等并不总是基于宗教的法律制度是不同的 , 产生不同的 - 需要讨论的问题。 5. Grosman 和 Scherman 2005 。 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3儿童监护和儿童抚养的背景提供完全性别中立的身体监护方法。在一些世俗法律系统中6采用性别中立的方法,“监护 ” 一词已被“ 父母责任 ”,“居住 ” 和“ 联系 ” 等术语所取代,反映出从父母权力或占有权利的概念转变为理解父母有责任照顾和抚养子女。身体监护通常是父母之间的摩擦场所 - 常用的短语 “监护战 ” 反映了此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冲突程度。实物监护的分配也可能对获得抚养费的权利产生影响,从而增加了冲突的额外来源。将讨论三种监护模式及其对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的影响: (一) 监护和监护的专家主义模式 ; (二) 维持温柔年份 / 母性偏好推定的世俗法方法 ; (三) 性别中立的法律和概念。然后将检查影响父母之间监护权分配的三个压倒一切的问题 :( i ) 家庭暴力 ; ( ii ) 在有争议的监护案件中讨价还价能力的平衡 ; ( iii ) 儿童的最大利益。2.2三种监护模式及其影响2.2.1.传统的监护和身体监护模式传统主义的监护和监护模式是父权制的 , 将监护权分配给家庭的男性成员。父权制模式在过去在几乎所有国家和法律传统中都很普遍,无论是民法、普通法、习惯法还是宗教法 (例如Procedre犹太教和伊斯兰教) 。目前,监护权的父权在神权,宗教或多元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这些权利为父亲提供了专属的权威监护权和决策权,无论是否有身体监护权,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权利只提供给母亲。这些法律制度中最普遍的是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被纳入伊斯兰合作组织 (伊斯兰会议组织) 57 个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的家庭法法典。其他包括印度教,犹太教,习俗和混合制,这些在某些国家通常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与世俗制度不同,宗教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没有适应,随着时间的推移,仍然忠实于宗教法的文字,即使这显然与国际人权义务相抵触,即要求男女在婚姻中平等,包括在儿童的监护和监护方面。在大多数 ( 尽管不是全部 ) 父权宗教制度中,父亲拥有专有的监护权,身体监护权通常分配给母亲,但也有重要的例外。犹太法律中的温柔年学说和伊斯兰教法中的温柔年学说明确定义了将身体监护权分配给母亲,该学说假定母亲是幼儿的更适当监护人。这一推定是基于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父权制角色划分。伊斯兰教在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本文用单独的章节阐述了这一条款 - 关于监护和身体监护的伊斯兰教法6.这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 ( 某些省份 ),新西兰和英国等英联邦国家。相反,爱尔兰仍然使用 “监护 ” 一词。南非 2005 年的《儿童法》定义了 “父母责任 ”,并将“ 监护 ” 和 “探视 ” 改为“ 监护 ” 和 “探视 ” 。欧盟国家包括保加利亚 ( “父母权利和义务 ” ),德国,马耳他 (“ 父母权威 ” ) 和罗马尼亚。10 多年后,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2005 年报告中关于修改术语 ( 除其他修改外 ) 的建议仍未立法。安排 , 因为据我们所知 ,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 , 监护权的独家父权仅在适用伊斯兰教法的国家中普遍存在。大多数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都有宪法规定 , 承认伊斯兰教为国教 , 并巩固了原则 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4儿童监护和儿童抚养的背景将伊斯兰教法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 ,7虽然许多宪法虽然没有正式承认伊斯兰教为官方宗教 , 但将伊斯兰教法适用于属人法制度。8一些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不适用伊斯兰教法作为法律承认的制度。9遵循伊斯兰教法的国家倾向于遵循逊尼派学校中的一种或多种 - 哈纳菲 , 沙菲 , 马利基 , 贾法里和汉巴利 - 或什叶派。关于应将孩子的监护权分配给母亲的年龄以及可能导致母亲监护权取消的情况 , 学校之间存在差异。在伊斯兰教法制度中 , 监护 (wilaya) 是男性 , 通常包括处理儿童个人事务的权力 , 如婚姻、教育和纪律 , 以及与她 / 他的财产或护照和旅行相关的法律交易。10 这可能严重限制母亲的行动和职业自由。这也可能使她完全依赖父亲或另一位监护人来允许使用金钱,包括为孩子支付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