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修正:对《伦敦议定书》的首次修订,为碳捕获与储存(CCS)技术提供了更广泛的法律和法规支持,尤其是通过消除部署的国际障碍,为CO2监管制度奠定了基础。
2009年进一步修正:解决了关于CO2跨境转移的问题,尤其是在2019年第14次缔约方会议前,此修正案曾引起争议并阻碍项目部署,最终达成协议允许暂时适用,以适应跨境CO2运输。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角色:在批准第六条修正案方面,截至报告撰写时,8个国家(丹麦、爱沙尼亚、芬兰、伊朗、荷兰、挪威、瑞典、英国)已提交接受声明,其他国家如挪威、丹麦和荷兰已开始准备执行修正案。
评估框架:通过高级别评估,研究考虑了缔约方批准情况、临时声明存放、参与IMO会议、存储资源开发、跨界潜力、政策与法规环境以及政策兴趣等方面。
欧洲:挪威、荷兰和英国被视为锚国,拥有地理邻近、储存潜力、支持政策、法律与监管制度等优势,推动区域CCS网络发展。
亚太地区:澳大利亚作为重要锚国,展现国内部署动力与存储资源。日本、韩国和菲律宾等国被识别为机会国家,正考虑跨境CO2转移与存储的可能性。
研究表明,《伦敦议定书》下存在巨大的活动潜力,特别是在区域网络或项目发展方面。协调锚国与机会国之间的合作是解决批准障碍的关键。
强调了对《议定书》修正案最初愿景的关注,以加速CCS技术的更广泛部署,同时考虑与非缔约方的合作挑战与激励批准的潜力。
此总结聚焦于《伦敦议定书》在支持碳捕获与储存技术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国际执行进展、地区案例分析以及未来方向,详细阐述了不同国家在批准与执行相关法律修正案、国际合作与技术部署方面的角色与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