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PCT) 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完成,1979年9月28日修订, and PCT规定 (自2022年7月1日起生效) 2022 专利合作条约(PCT) 1970年6月19日订于华盛顿,1979年9 月28日修订, 1984年2月3日和2001年10月3日修改 and PCT规定 (自2022年7月1日起生效) CONTENTS 条约3 条例53 编者注:本出版物包含《专利合作条约》(PCT)和《PCT条例》的合并案文。有关对《条约和条例》的修订和修改的详细信息,以及有关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PCT大会)关于其生效和过渡安排的决定的访问,请参考PCT大会的相关报告可从国际局或通过WIPO网站获得,网址为:www。wipo。it/pct/e/meetigs/assemblies/reports。htm。 在本出版物中,删除以前生效的文本的规定仅在有必要避免编号系统中的空白的情况下表示 。 DOI10.34667/tind.46247 WIPO出版物编号:274E WIPO2022 专利合作条约 1970年6月19日订于华盛顿,1979年 9月28日修订, 1984年2月3日和2001年10月3日修改 目录* Preamble 介绍性条款 第1条建立联盟第2条定义 第一章:国际申请与国际检索 Article 3 国际申请 Article 4 请求 Article 5 描述 Article 6 索赔 Article 7 图纸 Article 8 主张优先权 Article 9 申请人 Article 10 接收办公室 Article 11 国际申请的提交日期和效力 Article 12 将国际申请送交国际局和国际搜索 Article 13 Authority 国际申请副本的可用性指定办事处 Article 14 国际申请中的某些缺陷 Article 15 国际搜索 Article 16 国际搜索机构 Article 17 国际检索机构的程序 Article 18 国际搜索报告 Article 19 国际局对索赔的修正 Article 20 与指定办事处的沟通 Article 21 国际出版 Article 22 给指定办事处的复印、翻译和费用 Article 23 国家程序的延迟 *添加目录和编者注是为了方便读者;它们不构成条约的一部分。 Article 24 在指定国家可能丧失效力 Article 25 指定办事处的审查 Article 26 在指定办事处之前纠正的机会 Article 27 国家要求 Article 28 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Drawings,beforeDesignatedOffices Article 29 国际出版的影响 Article 30 国际申请的保密性质 第二章:国际初步审查 Article 31 对国际初步审查的需求 Article 32 国际初步审查机构 Article 33 国际初步审查 Article 34 国际初步审查前的程序 Article 35 Authority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Article 36 Transmittal,Translation,andCommunication,ofthe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Article 37 撤回要求或选举 Article 38 国际预赛的保密性质检查 Article 39 给民选办公室的复印、翻译和费用 Article 40 国家考试和其他处理的延迟 Article 41 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民选办公室之前的图纸 Article 42 民选办公室的国家考试结果 第三章:共同条款 Article 43 寻求某种保护 Article 44 寻求两种保护 Article 45 区域性专利条约 Article 46 国际申请的错误翻译 Article 47 时间限制 Article 48 延迟满足某些时限 Article 49 在国际当局面前执业的权利 第四章:技术服务 Article 50 专利信息服务 Article 51 技术援助 Article 52 与条约其他条款的关系 第五章:行政规定 Article 53 Assembly Article 54 执行委员会 Article 55 国际局 Article 56 技术合作委员会 Article 57 Finances Article 58 法规 第六章:争议 第五十九条争议 第七章修改和修正 第60条条约的修订 第61条对条约某些条款的修正 第八章:最后条款 Article 62 成为条约缔约方 Article 63 条约生效 Article 64 预订 Article 65 逐步应用 Article 66 退约 Article 67 签名和语言 Article 68 沉积函数 Article 69 通知 缔约国, 希望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做出贡献,希望完善对发明的法律保护, 希望简化在几个国家寻求保护的发明的保护,并使其获得保护更加经济,希望便利和加快公众获取描述新发明的文件中所载的技术信息, 希望通过采取旨在提高其国家或区域法律制度效率的措施,促进和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通过提供易于获取的有关适用于其特殊需求的技术解决方案的可用性的信息,并通过促进对不断扩大的现代技术的获取,来保护发明。 深信各国之间的合作将大大促进这些目标的实现,缔结了本条约。 介绍条文 第一条联盟的建立 (1)本条约缔约国(以下简称“缔约国”)组成一个联盟,在提交、检索和审查保护发明的申请以及提供特殊技术服务方面进行合作。该联盟称为国际专利合作联盟。 (2)本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削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任何缔约国的任何国民或居民在该公约下的权利。 第二条定义 为本条约和规章的目的,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i)“申请”是指保护发明的申请;对“申请”的引用应解释为对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专利或添加证书、发明人添加证书和实用添加证书的引用; (ii)对“专利”的引用应解释为对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专利或添加证书、发明人添加证书和实用添加证书的引用; (iii)“国家专利”是指由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利; (iv)“区域专利”是指由有权授予在一个以上国家有效的专利的国家或政府间机构授予的专利; (v)“区域申请”是指区域专利申请; (vi)对“国家申请”的引用应解释为对国家专利和地区专利申请的引用,但根据本条约提交的申请除外; (vii)“国际申请”是指根据本条约提出的申请; (viii)对“申请”的引用应解释为对国际申请和国家申请的引用; (ix)对“专利”的引用应解释为对国家专利和地区专利的引用; (x)对“国家法律”的提述应解释为对缔约国的国家法律的提述,或者在涉及区域申请或区域专利的情况下,对规定提交区域申请或授予区域专利的条约的提述; (xi)就计算时限而言,“优先权日期”是指: (a)如果国际申请包含根据第8条提出的优先权要求,则要求其优先权的申请的提交日期; (b)如果国际申请包含根据第8条提出的几项优先权要求,则要求其优先权的最早申请的提交日期; (c)如果国际申请不包含第8条规定的任何优先权要求,则该申请的国际申请日期; (xii)“国家局”是指缔约国受托授予专利的政府机构;提及“国家局”应解释为也指几个国家委托授予区域专利的任何政府间机构,但前提是这些国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并且上述国家已授权该机构承担本条约和本条例对国家办事处规定的义务并行使其权力;。 (xiii)“指定办事处”是指申请人根据本条约第一章指定的国家的国家办事处或代表国家行事; (xiv)“当选办公室”是指申请人根据本条约第二章选出的国家的国家办公室或代表国家行事; (xv)“受理局”是指提交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xvi)“联盟”是指国际专利合作联盟; (xvii)“大会”是指联盟的大会; (xviii)“组织”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xix)“国际局”是指本组织的国际局,只要它存在,就是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 (xx)“总干事”是指本组织的总干事,只要BIRPI存在,就是BIRPI的主任。 CHAPTERI 国际申请和国际搜索 第3条国际申请 (1)任何缔约国的发明保护申请均可作为本条约的国际申请提出。 (2)根据本条约和规章的规定,国际申请应包含请求、说明、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一幅或多幅附图(必要时)和摘要。 (3)摘要仅用于技术信息的目的,不能用于任何其他目的,特别是不能用于解释所寻求保护的范围。 (4)国际申请应: (i)使用规定的语言; (ii)符合规定的物理要求; (iii)符合规定的发明统一要求; (iv)须缴付订明费用。 (1)请求应包含: 第四条请求 (i)根据本条约处理国际申请的请愿书; (ii)根据国际申请指定希望对发明进行保护的一个或多个缔约国(“指定国” );如果对于任何被指定的国家,可以获得区域专利,并且申请人希望获得区域专利而不是国家专利,请求应如此指示;如果根据有关区域专利的条约,申请人不能将其申请限于该条约的某些缔约国,则对其中一个国家的指定以及对获得区域专利的意愿的指示应视为对该条约所有缔约国的指定;如果根据被指定国的国内法,该国的指定具有区域专利申请的效力,则。 对上述国家的指定应视为表示希望获得区域专利; (iii)申请人及代理人(如有的话)的姓名及其他订明资料; (iv)发明的名称; (v)如果至少一个指定国家的国家法律要求在提交国家申请时提供这些指示,则与发明人有关的名称和其他规定数据。否则,上述指示可以在请求中提供,也可以在发给每个指定机构的单独通知中提供,这些指定机构的国家法律要求提供上述指示 ,但允许在提交国家申请的时间之后提供这些指示。 (2)每项指定均须在订明时限内缴付订明费用。 (3)除非申请人要求第43条所指的任何其他种类的保护,否则指定是指所需的保护包括由指定国或为指定国授予专利。就本款而言,第2(ii)条不适用。 (4)未在请求中注明与发明人有关的姓名和其他规定数据,在其国家法律要求提供上述指示但允许在提交国家申请的时间之后提供这些指示的任何指定国家,均不产生任何后果。如果未在单独的通知中提供上述指示,则在其国家法律不要求提供上述指示的任何指定国家中,均不会产生任何后果。 第五条描述 说明书将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公开本发明,以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本发明。 第六条索赔 Theclaimorclaimsshalldefinethematterforwhichisseekedprotection.Claimsshallbeclearandconcise.Theyshallbefullysupportedbythedescription. 第七条图纸 (1)在符合第(2)(ii)款的规定的前提下,当附图对于理解本发明是必要的时,应要求提供附图。 (2)在不需要理解本发明的情况下,本发明的性质允许通过附图进行说明: (i)申请人在提交国际申请时可将此类图纸包括在内, (ii)任何指定的办事处可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其提交此类图纸。 第8条要求优 先权 (1)该国际申请可载有条例所订明的声明,声称一项或多于一项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任何缔约国提出或为该缔约国提出的较早申请的优先权。 (2)(a)除(b)项的规定外,根据第(1)款宣布的任何优先权要求的条件和效力应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4条的规定。 (b)要求在缔约国或为缔约国提出的一项或多项较早申请的优先权的国际申请可以包含对该国的指定。如果在国际申请中要求在指定国家或为指定国家提出的一项或多项国家申请的优先权,或者要求仅指定一个国家的国际申请的优先权,则该条件的条件和效力,在该国的优先权要求应受该国国内法管辖。 第九条申请 人 (1)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