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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汇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汇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汇编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印 2023年3月 目录 国家级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1 《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15 2.“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3 《“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解读59 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66 4.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74 5..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知80 《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解读88 6.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的通知92 《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解读104 7.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109 8.十七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117 《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解读128 9.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135 《关于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解读142 10.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8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解读154 1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58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解读166 1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174 《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解读181 1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188 《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解读196 1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199 1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202 16.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 通知212 17.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的通知217 广东省政策 1.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23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一至九章解读242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60 3.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73 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282 5.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84 《广东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解读293 6.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299 7.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304 汕头市政策 1.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促进工业企业上规模若干政策的通知321 2.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办法的通知324 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336 4.汕头市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364 5.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368 关于修改《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解读371 国家级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 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 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 享的社会化。 第二章财税支持 第八条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第十二条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第三章融资促进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二十条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 第四章创业扶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 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国家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 第五章创新支持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第三十三条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 国家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参与标准的制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 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