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目录 第一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第一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概念1 第二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3 第三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5 第四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现状7 第五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8 第六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及基金备案制度10 第七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控制度13 第八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制度19 第二章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3 第一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24 第二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机制特征27 第三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职责与权限29 第四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职责与权限31 第五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33 第六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征管35 第七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同核心条款38 第八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立步骤46 第三章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49 第一节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50 第二节契约型股权私募投资基金的机制特征54 第三节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56 第四节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59 第五节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61 第六节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63 第四章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65 第一节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66 第二节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机制特征68 第三节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70 第四节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立步骤72 第五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的尽职调查75 第一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尽职调查概述 第二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业务尽职调查内容第三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财务尽职调查内容第四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第五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三种尽职调查内容比较 第六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法律尽职调查律师工作步骤及注意事项第七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结构和要点 第六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一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形式 第二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过程中常见疑难法律问题第七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 第一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环节的律师工作 第二节起草、审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协议需注意的重点法律问题第三节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优先分红权条款 第四节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优先清算权条款第五节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优先购买权条款第六节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优先认购权条款第七节私募股权投资协议回赎权条款 第八节私募股权投资协议反稀释条款第九节私募股权投资协议对赌条款 第十节私募股权投资协议共同出售权和强制随售权条款第八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后管理 第一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后再融资时各轮投资关系的梳理第二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后员工持股计划 第三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后投资条款的执行第九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 第一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概述第二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算退出 第三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东回购及对外股权转让退出第十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典案例解析 第一节合同条款内在逻辑顺序与合同的可执行性第二节交易架构的方案设计 第三节合同条款设置的明确性 76 78 84 96 108 111 116 118 119 126 134 135 137 143 145 148 149 150 152 153 156 157 159 161 163 165 166 167 169 173 175 186 194 第四节对赌条款的实现障碍及规避第五节法律尽职调查的实现 第十一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用合同范本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契约型基金基金合同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托管合同四、投资协议 五、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附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节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附件一: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附件二: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附件一: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附件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附件三: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201 209 218 220 254 306 331 364 384 385 389 393 403 410 414 420 429 436 440 455 461 467 468 492 496 第一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第一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概念 私募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公募基金是指以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在募集方式、募集对象、投资限制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私募基金的主要特征为: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为目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或订立契约,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严格限定投资者范围与资格等。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因投资对象的不同,私募投资基金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上市公司股票以及债券、货币市场衍生品等的称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的称为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中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主要是处于成长期的非上市企业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阶段相对较早;投资于红酒、艺术品和债权等的被称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Fund,PE),通常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从事非上市企业股权类权益投资,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转让、管理层股权回购、新三板上市以及其他资本运作方式退出以达到资本增值目的的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募集资本来源地分为本土基金和海外基金;按投资阶段划分,分为创业投资基金、成长型基金、收购基金等;按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制基金、契约制基金、有限合伙制基金。 第二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始于美国。1976年,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三名投资银行家克拉维斯(HenryKravis)和罗伯茨 (GeorgeR.Roberts)以及科尔博格(JeromeKohlberg)合伙成立的专门从事并购业务的投资公司KohlbergKravisRoberts&Co.L.P(简称KKR)被认为是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 美国是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为发达,配套法律法规更为成熟的国家。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探索与美国一样,也是从风险投资开始的。 20世纪80年代,风险投资的概念被引入我国。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决定“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以支持”,同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个风险投资机构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专营风险投资。我国私募投资基金正式产生于1992年,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以外商投资的形式在我国创建了第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美国太平洋技术风险投资基金—中国(PTV-China),基金投资方向主要集中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生物工程等高科技领域。随后,美国新桥资本(NewBridgeCapital)收购深发展17.89%的股权;美国华平投资集团(WarburgPincus)等联合收购哈药集团55%的股权;黑石收购蓝星集团20%的股权等一系列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舶来”的投资模式在本土快速发展起来,从起初的学习模仿到后来的自主募集、运作,逐渐成为本土资 本市场中的重要力量。2006年12月30日,我国第一只大型中资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天津正式设立,开创了我国投融资行业的新模式。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得以发展。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股权投资市场之一:2014年,我国股权投资规模占全球市场的18%,股权投资机构数量已经高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 根据行业统计数据显示,经过近十年的全面高速发展,截至2016年4月上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 26039家,其中股权投资基金12343只,占比47.40%,证券投资基金11394只,占比43.76%,创业投资基金1489只,占比5.72%,其他投资基金813只,占比3.1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据私募投资基金的半壁江山,并有逐渐增多之势,从私募股权投资规模来看,投资金额在20亿元以下的高达90%左右,百亿以上的投资规模可以说是凤毛麟角。 第三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 一、募集方式非公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资金募集的非公开性,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募集机构不允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机构不得通过公开出版资料,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方式推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二、募集对象严格限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能向不特定的对象募集。一般而言,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而且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 三、募集资金来源广泛 从资金募集的渠道来看,主要来源于上市公司、非上市企业、保险公司、社保基金、银行、海外基金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以及高净值人群。 四、投资对象特定 从投资对象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以获取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类权益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且处于成长期的企业,而不是向目标企业提供单纯的债权性融资,且很少投资于已经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五、投资期限长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对基金期限有严格的限制,受基金性质、投资行业、投资项目、投资者以及退出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基金的期限设置也不同。通常情况下,投资的期限相对较长,为5年到7年;甚至更长,为中长型投资。投资期限可分为:投资期、退出期、延长期;例如,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期限设置为“4 +1+1”,前4年为投资期,1年为退出期,1年为延长期。 六、退出渠道多样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设立时,已经有明确的退出渠道。目前行业内的通常做法有:被投资企业上市(IPO)、并购转让、管理层股权回购、新三板上市以及其他资本运作方式。 第四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三种。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受到 《公司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范;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受到 《合伙企业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