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lhratings.com研究报告0 简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联合资信金融评级一部|马鸣娇 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及其股东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主要修订内容体现在风险管理、业务范围、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境外业务等方面;随着该办法贯彻落实,将有利于汽车金融公司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公司治理及和内部控制规范性及信息披露透明度,推动汽车金融公司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期修订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8年 第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废止。另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期亦公布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办法》相关修订内容,同步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3年7月31日发布的《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中关于“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的相关内容,与《办法》引导汽车金融公司服务汽车消费的主旨相符。 一、修订背景和基本框架 原《办法》自2008年修订以来已有十余年,随着城市汽车普及率升高,汽车销量增速有所放缓,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呈现新特征,汽车产业价值链已从单一的汽车销售延伸至售后用车的全生命周期服务,汽车金融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加之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原《办法》已无法满足汽车金融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 本次修订以防范风险和规范发展为基本理念,立足引导汽车金融公司围绕服务汽车产业和汽车消费,突出差异化特色功能定位,提升专业金融服务能力,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办法》共7章68条,包括总则,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相关内容。 二、修订内容简析 2022年12月,原银保监会曾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正式发布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整体没有重大变化,变动部分主要在于进一步提升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门槛,如提高了对于非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的营业收入要求、新增了对于非金融机构作为控股股东的净资产要求、增加了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见表1)。 对于非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办法》将营业收入门槛要求由“不低于50亿元 人民币”提升至“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对于出资人的盈利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一定程度上表明只有财务实力足够强的企业才有可能成为汽车金融公司的股东。举例来看,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2022年实现营业额(不包括戴姆勒卡客车业务)1500亿欧元;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的股东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100.06亿元。 表1《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对比 《办法》 《征求意见稿》 非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 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非金融机构作为控股股东 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 注册资本 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办法》与原《办法》相比,主要修订内容体现在风险管理、业务范围、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境外业务等方面。 表2《办法》与原《办法》对比 《办法》原《办法》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 主要出资人 汽车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股东存款 接受股东及其所在集团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 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章程条款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主要股东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 业务范围 汽车及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汽车经销商和汽车售后服务商贷款业务,包括库存采购、展厅建设、零配件和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 提供购车贷款业务;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展业区域 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 股权管理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承诺不将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 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同时强化股东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在原《办法》 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办法》对于全面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欺诈风险防控、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等方面均做出了细化规定,并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要求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旨在提升风险管理监管要求;此外,《办法》保留了资本充足率、单一借款人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占资本净额比例、自用固定资产占资本净额比例等核心监管指标。《办法》明确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整车销售企业将不再具备成为汽车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资格。另外,《办法》适当扩大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的股东存款业务范围,取消原《办法》中对于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并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主要股东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旨在强化股东对于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及流动性支持。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办法》对于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财务性指标门槛要求大幅提升,也是对于上述股东支持条款的实际效力形成一定加持,股东有支持意愿的同时亦要有相应支持能力。 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办法》取消了原《办法》中列出的“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针对汽车金融公司主业,《办法》对业务范围进行适度放宽,例如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另外,在展业区域方面,《办法》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同时保留了关于分支机构设立的限制性条款。上述业务范围的放宽,旨在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扩大服务对象、丰富金融产品种类,有利于汽车金融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加大对汽车产业链下游中小微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及居民购车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办法》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章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有利于汽车金融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此外,《办法》新增关于汽车金融公司可以设立境外子公司的条款,有助于为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 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汽车金融公司的整体经营与股东的信用状况关联性较高,若股东信用水平恶化,将一定程度上对旗下汽车金融公司形成拖累。例如,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被批复进入破产程序,有其自身经营因素,同时与其原大股东 华泰汽车集团经营不善、出现债务危机等方面亦有一定关系。对此,《办法》加强了汽车金融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质押股权的相关管理要求,将主要股东不可对外转让股权的时限由“3年内”拉长至“5年内”,同时要求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上述要求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股权稳定性和经营安全将产生积极影响。此外,《办法》新增了股东权益性投资占比的要求,对于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上述要求或将一定程度上减少汽车金融公司股东偏离主业、过度投资可能造成的风险。 三、结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此次修订发布的《办法》旨在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及其股东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随着贯彻落实,《办法》将有利于汽车金融公司提高风险防控意识,提升公司治理及和内部控制规范性及信息披露透明度,推动汽车金融公司发挥自身专营汽车消费信贷的专业优势,做精专业、强化服务,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联系人 投资人服务010-85679696-8624chenjialin@lhratings.com 免责声明 本研究报告著作权为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布。如引用须注明出处为“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本研究报告的,联合资信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研究报告中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联合资信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可靠性不作任何保证。本研究报告所载的资料、意见及推测仅反映联合资信于发布本研究报告当期的判断,仅供参考之用,不构成出售或购买证券或其他投资标的要约或邀请。 在任何情况下,本研究报告中的信息和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个人的投资建议。联合资信对使用本研究报告及其内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