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时代 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合规报告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2023年6月 目录 一、序言1 二、自然垄断行业概述2 (一)自然垄断行业概念2 (二)自然垄断行业典型类型2 (三)自然垄断行业的经济特征与市场结构特点2 三、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合规的法律政策环境4 (一)概况4 (二)国家层面:反垄断法律法规4 (三)地方层面:反垄断合规指引/指南6 阳光时代 四、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涉及的反垄断合规问题9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9 (二)垄断协议10 (三)经营者集中申报11 (四)行政垄断12 五、自然垄断行业面临的执法态势14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14 (二)自然垄断行业执法情况分析14 (三)自然垄断行业典型处罚案例19 六、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诉讼趋势22 (一)反垄断诉讼立法动向22 (二)反垄断诉讼情况分析23 (三)典型案例28 阳光时代 七、自然垄断企业的反垄断合规建议31 (一)建立企业内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31 (二)建立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与防范机制31 (三)加强企业内部反垄断合规培训32 (四)增强第三方合规检查33 (五)积极应对反垄断调查,减轻反垄断调查带来的影响33 一、序言 自2008年颁布第一部《反垄断法》以来,我国不断完善反垄断立法、执法。 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确定为2021年的八项重点。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反垄断法完成修改并颁布正式立法文本,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已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我国反垄断法发展的历程中,自然垄断行业因其提供基础性、公益性产品和服务,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且资本投入量大、市场支配地位明显等特点,为保障公共利益,自然垄断行业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近年来,为提高自然垄断行业供给质量,严格监管自然垄断环节,我国提出了“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发展战略,为加快实现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那么,自然垄断行业具体涉及哪些领域?具有什么特点?自然垄断行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政策环境和执法环境?需要重点关注哪些反垄断合规问题? 阳光时代 本报告是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团队,在充分调研历年来自然垄断行业发生的执法、司法案例基础上,结合实务经验,紧扣自然垄断行业在垄断协议、滥用垄断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申报等环节需要关注的合规问题,以期解构自然垄断行业面临的多重反垄断合规挑战,帮助自然垄断企业建立对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执法与诉讼情况的整体认知,了解可能引发垄断风险的敏感行为或行动以及相关应对措施,助力企业构筑反垄断合规体系。 二、自然垄断行业概述 (一)自然垄断行业概念 对于自然垄断行业,虽然政府多个文件中提及该行业,但是并无明确的法律上的定义。根据微观经济学中的解释,市场上的某种商品或服务可以由一家企业提供,也可以由两家或更多家提供,如果由一家企业提供的成本更低,那么该行业就是一种自然垄断。当在某个生产区间上存在规模经济时,自然垄断就可能产生。自然垄断形成的多数原因是由于规模经济的出现。 在现实中,供水、电力、供气、供热、电信等依赖一定的产业网络为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行业均为自然垄断行业。 (二)自然垄断行业典型类型 阳光时代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大都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如铁路、公路、港口、航空、通信、邮政等都是现代工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而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是维持居民和企业生活和运营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 自然垄断行业中典型的市场主体主要有:燃气公司、供暖供热公司、水务公司、电力公司、轨道运输公司、港口公司、航空公司、电信运营商、邮政公司等。 (三)自然垄断行业的经济特征与市场结构特点 第一,网络性。自然垄断行业具有传输产品和服务的网络系统,一般某一范围内只有一套完整的网络系统存在时才最具有经济性。 第二,规模经济效应。自然垄断行业一般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特征,当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时,平均生产成本也随之降低。 第三,公益性或普遍服务性。自然垄断行业大多是与社会生产、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产业,这种产业兼有公共服务的特性,具有强烈的公共产品性质,公共服务涵盖的范围较广,对产品数量和质量有一定要求。 第四,资本沉淀性。自然垄断行业主要存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所需资金庞大,专用性强,资本沉淀性高。资金一经投入,短期内无法收回。 第五,政府监管力度强。自然垄断行业一般采取垄断经营(或者特许经营)的模式,整个行业或者某一地区内的经营者多数情况下只有一家,对于消费者而 阳光时代 言,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无法选择,只能被动接受。若此时企业利用垄断优势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将有损消费者福利,故而需要政府对价格和服务质量进行管制。 三、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合规的法律政策环境 (一)概况 自2008年《反垄断法》施行以来,我国在公平竞争制度体系建设、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执法能力建设、公平竞争文化倡导以及国际影响提升等方面均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显著成效,成为全球三大反垄断司法辖区之一。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2年8月1日,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强调党的领导、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丰富和细化了对垄断协议的规制、较大幅度调整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并且在行为主体、违法行为范围、罚款金额、责任类型等多个方面提高了法律威慑力。 阳光时代 紧随其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6月27日发布了一系列相关配套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包括《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3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等四部配套规定的正式文件。 我国当前已基本构建起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多部配套规章为主,辅之相关规范性文件、合规指引/指南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 (二)国家层面:反垄断法律法规 法规类别 规定名称 发布时间 发布机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8.08.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2008.08.03 国务院 部门规章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2023.03.10 国家市场监管局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2023.03.10 国家市场监管局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2023.03.10 国家市场监管局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2023.03.10 国家市场监管局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2020.10.23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2009.07.15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2021.06.0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2020.12.29 最高人民法院 反垄断指引/指南 《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1.11.15 国家反垄断委员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2021.11.15 国家反垄断委员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2021.02.07 国家反垄断委员会 《国家反垄断委员会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 2019.01.04 国家反垄断委员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2019.01.04 国家反垄断委员会 阳光时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宽大制度适用指南》 2019.01.04 国家反垄断委员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 2019.01.04 国家反垄断委员会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 2018.09.29 国家市场监管局 《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 2017.07.20 国家发改委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2009.05.24 国家反垄断委员会 其他文件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2021.06.29 国家市场监管局、发改委等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2018.09.29 国家市场监管局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 2018.09.29 国家市场监管局 《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 2018.09.29 国家市场监管局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 2018.09.29 国家市场监管局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2016.06.01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2014.06.04 国务院 阳光时代 (三)地方层面:反垄断合规指引/指南 阳光时代 除国家层面出台的《反垄断法》以及配套法规以外,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发布了若干反垄断合规指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19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27部反垄断合规指引或指南。 序号 规定名称 发布时间 发布机关 1. 《江西省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2.11.17 江西市场监管局 2. 《上海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配合反垄断调查指引》、《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指引》、《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指引》、《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指引》、《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指引》 2022.11.14 上海市场监管局 3. 《内蒙古自治区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2.06.17 内蒙古市场监管局 4. 《黑龙江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2.02.25 黑龙江市场监管局 5. 《山西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1.12.31 山西市场监管局 6. 《安徽省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引》 2021.12.30 安徽市场监管局 7. 《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1.12.07 北京市场监管局 8. 《陕西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1.11.19 陕西市场监管局 9. 《江苏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1.09.22 江苏市场监管局 10. 《浙江省平台企业竞争合规指引》 2021.08.24 浙江市场监管局 11. 《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1.08.10 天津市场监管委员会 12. 《湖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1.05.27 湖南市场监管局 13. 《贵州省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1.05.19 贵州市场监管局 14. 《四川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2021.02.26 四川市场监管局 15. 《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0.09.27 湖北市场监管局 16. 《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0.08.31 河北市场监管局 17. 《河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河南省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0.04.28 河南市场监管局 18. 《山东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山东省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0.04.02 山东市场监管局 19. 《吉林省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 2020.03.26 吉林市场监管局 阳光时代 四、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涉及的反垄断合规问题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行政垄断等。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具有较高市场份额、竞争优势明显的特征,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高发领域,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垄断涉及的合规风险也需要进行全面关注。 (一)滥用市场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