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 应用程序成为sdr的持有者 基金组织工作人员定期编写文件,提出基金组织新政策,探讨各种选择。改革,或审查基金组织的现有政策和业务。以下文件 已发布并包含在此软件包中: 一个新闻稿. 的评核报告由基金组织工作人员编写,并于2023年1月23日完成,执行局在一段时间后进行的审议。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透明度政策允许删除市场敏感信息以及当局在已发表的员工报告中过早披露其政策意图和其他文件。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政策文件的电子副本向公众提供来自哪里 http://www.imf.org/external/pp/ppindex.aspx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华盛顿特区。 ©20(xx)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公关(23/47) 基金组织执董会批准五个机构对 成为特别提款权的持有者立即发布 2023年华盛顿2月21日:的执行委员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2023年2月8日批准了加勒比开发银行(CDB)的应用,发展 拉丁美洲银行(称为CorporacionAndinadeFomento或CAF),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 欧洲投资银行(EIB)和美洲开发银行 (美洲开发银行)成为特别提款权(SDR)的规定持有人,一个基金为帮助满足长期需求而设立的国际储备资产 全球需要补充储备。这些机构的批准带来了订明持有人数目为二十人(见所附名单)。 订明持有人可获取、持有及使用特别提款权与其他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部门的指定持有人和参与者。特别提款权 该部维护有关特别提款权交易、持有和分配的记录。 基金组织所有成员国目前都是特别提款权部的参与者。下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目前的决定,规定的持有人可以将特别提款权兑换成货币,并在某些业务中使用特别提款权,包括贷款、财务结算 债务、互换、质押、转让作为履行的担保财务义务、远期和捐赠。订明持有人可选择 参与特别提款权自愿贸易协定(VTA)或签订开展特别提款权交换的双边协定。与参与者不同在特别提款权部门,规定的持有人不会获得分配 特别提款权,并且他们不得要求在与以下交易中交换特别提款权的名称。1 作为背景,基金组织的协议条款授权基金组织 规定(i)非成员,(ii)非成员作为特别提款权持有人 特别提款权司的参与者,(三)履行特别提款权部门职能的机构一个或多个基金组织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以及(iv)其他官员实体。今天批准的五名申请人都是“其他官方实体”。 1更多信息见《货币基金组织金融业务手册》,包括方框4.9。 在指定的机制。 2 附件 根据执行局的决定,下列机构是目前特别提款权的规定持有人: 非洲开发银行(AFDB)非洲发展基金(AFDF) 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imf)(AMF) 亚洲开发银行(ADB)国际清算银行(BIS)中非国家银行(BEAC) 加勒比开发银行(国开行) 西非国家中央银行(BCEAO) 拉丁美洲开发银行(CorporacionAndinadeFomento或CAF)东加勒比中央银行(ECCB) 欧洲央行(ECB)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EIB)美洲开发银行(之一)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国际开发协会(IDA)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伊斯兰开发银行 拉丁美洲储备基金(FLAR)-前安第斯储备基金北欧投资银行 2023年1月23日 应用程序成为sdr的持有者 执行概要 本文件提出五项申请,供执行局审议: 官方实体成为特别提款权的规定持有人。的实体 加勒比地区提交了成为指定特别提款权持有人的正式申请开发银行(CDB),拉丁美洲开发银行(称为 营救Andinade持有或CAF),欧洲复兴 发展(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EIB)和美洲开发银行。这些机构都是完善的多边机构。 金融机构,并有资格被指定为特别提款权持有人与《协定条款》第十七条第3款(i)项. 工作人员建议执行局将这五名申请人规定为特别提款权的持有者。 由财务和法律部门编写。该团队由 M.Gororo和M.Nkusu(均为FIN),以及H.Pham和J.Swanepoel (两条腿);由Q.Chen和B.Oliveira(均为FIN)和E组成。卡本杜(腿)。J.Khaw和C.Sdralevich(均为FIN)提供整体指导,在A.Bauer(FIN)和B.Steinki(LEG)的监督下。 R.Flores和A.Mahdi(FIN)帮助准备了报告。 批准 伯纳德Lauwers(鳍)和罗达周- 布朗(腿) 内容 引言3 成为订明持有人的法律框架 现有规定HOLDERS5的经验 评估申请人的资格及其影响 作为特别提款权持有人的处方 工作人员建议 盒子 1.基金组织规定持有人和批准订明持有人身份的年份6 附件 I.他人接受、持有和使用特别提款权的条款和条件持有人 二、申请人概要 三、申请人提交的信函20 介绍 1.特别提款权(SDR)是一种国际储备资产,旨在 补充IMF成员国的储备资产。特别提款权通常分配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按基金组织配额的比例参与特别提款权部,以满足长期的全球需求 需要补充现有储备资产。1根据《协定条款》第十七条, 特别提款权只能由官方部门持有:参与特别提款权的基金组织成员国部门(目前所有基金成员)、基金本身(通过一般资源账户、 GRA和其他官方实体称为“规定持有人”。处方(即批准) 特别提款权持有人等官方实体需要执行局决定,由多数投票权总数的85%。 2.迄今为止,基金组织已规定15个官方机构为特别提款权的持有者(方框1)。的规定的持有人是四家中央银行(中非国家银行,西方中央银行) 非洲国家、东加勒比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三 政府间货币机构(国际清算银行、拉丁美洲储备银行) 基金和阿拉伯货币基金);和八个多边金融机构(非洲发展)银行、非洲开发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发展、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基金 发展、伊斯兰开发银行和北欧投资银行)。 3.大多数规定的持有人是在1980年代批准的(框1).2的早期阶段 SDR市场的发展,基金组织联系了一些机构,询问他们的 有兴趣根据第十七条成为特别提款权的持有人,随后申请了其中几项。最后一次规定持有人身份的申请是从欧洲中央银行(ECB)收到的 在通过欧元之后,并于2000年获得执行局批准。3 4.继2021年一般特别提款权分配之后,一些机构探索了成为特别提款权指定持有人的可能性。近的历史特别提款权分配 分配特别提款权总额增加了两倍,达到6,607亿特别提款权,促使各机构重新燃起兴趣成为规定的持有人,从而能够在交易中接收和使用特别提款权,以及 操作。4 1根据《协定条款》,特别提款权的一般分配比例不成比例地分配给参与者 他们在基金的份额。2009年在第四次特别提款权的背景下进行了一次性特别提款权分配。修订协定条款,此特别分配旨在提供已成为 特别提款权部成立后的参与者——包括许多来自前苏联的成员——与 在配额方面具有相同的累积分配,就好像他们是原始参与者一样。因此,它允许在前两次特别提款权总分配后加入特别提款权部以公平参与 特别提款权系统。 2迄今为止,所有关于规定持有人身份的申请都得到了执行局的批准。 的基础上。 3虽然欧元始于1999年1月1日,是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的单一货币, 欧洲央行直到2000年10月才申请规定的持有人身份。 4使用特别提款权作为记账单位不需要执行局的规定。 5.本文件提交五名官员的申请供执行局审议 特别提款权的实体成为规定持有人。五个机构:加勒比海 开发银行(CDB),拉丁美洲开发银行(称为营救Andina德银行持有或CAF),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欧洲 投资银行(EIB)和美洲开发银行(IADB)。工作人员评估所有五个机构符合《协定条款》第十七条第3款(i)项的规定,工作人员 支持他们的应用程序。 6.本文组织如下。在下一节中涵盖了法律框架 成为指定持有人的要求,以及使用特别提款权的条款。该部分下文讨论了现有订明特别提款权持有人的运作经验,然后是讨论申请人的资格和对特别提款权的潜在影响的部分 部门将申请人增补为新的规定持有人。最后一部分介绍了员工的关于规定申请人为特别提款权持有人的提案和拟议的决定。 法律框架成为一个规定持有人 7.特别提款权部门和参与者。根据协议条款,特别提款权司是独立于一般部门以及由其管理的信托和资源的实体 基金组织根据第五条第2款(b)项。基金组织成员国参与特别提款权部不是作为基金成员资格的强制性条件,但所有现任基金成员也是参与者 在特别提款权部门。特别提款权部门保存分配给参与者的特别提款权记录,以及参与人和订明持有人持有的特别提款权。它也是所有 进行和记录涉及特别提款权的交易和业务。 8.资格标准规定持有人.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3款(一)项 根据协议,基金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规定某些官方实体为特别提款权的持有人,即:非成员、非参与者成员、履行 中央银行为一个或多个成员,以及其他官方实体。 9.条款和条件和使用特别提款权。除了开一个实体 以及根据1980年成立的第十七条第3(iii)款,执行局以特别提款权进行交易实体接受、持有和使用特别提款权的条款和条件(见附件一)。因为 然后,这些标准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所有规定的持有人及其活动特别提款权的部门。 10.审批程序规定持有人。当应用程序的处方 收到基金后,工作人员进行基本的尽职调查,以确定是否要求处方是或可以满足的。工作人员还确定申请人是否愿意接受执行委员会为处方制定的标准条款和条件。如果这样的初始评估是积极的,工作人员与执行局进行外联,以确定是否有将是对该申请的广泛支持。鉴于申请的批准,这是必要的 要求由执行委员会总投票权的85%通过的决定。如果有看来得到广泛支持,该申请被提交执行局审议。 11.规定操作和事务。规定持有人可能获得和使用特别提款权与参与者和其他持有人的规定操作。他们可以选择参加特别提款权部门的自愿交易安排(VTA)。5但是,与参与者的特别提款权 部门,他们没有收到特别提款权的分配,不得要求交换特别提款权具有指定的交易记录,并且不得启动与一般资源帐户的交易记录。根据现行决定,允许的订明业务包括在结算中使用特别提款权 作为履行财务担保的财务义务、贷款、质押、转让 义务、掉期操作、远期操作和捐赠。 12.终止规定持有人的地位。规定持有人的地位与结束(我)董事会决定终止这种地位(以多数票数)或(ii)基金收到 指定持有人的书面通知,寻求终止其状态。6 经验与现有规定持有人 13.现有订明持有人对特别提款权的使用普遍受到限制。自设立特别提款权部,规定持有人的交易总额约为16特别提款权亿,约占特别提款权部门交易量总额的8%,以及 按交易数量计算为14%。三类规定范围内的交易量 持有人如下:(i)区域中央银行(66亿特别提款权);(二)政府间货币 机构(85亿特别提款权)和(iii)发展机构(6亿特别提款权)。截至11月30日, 2022年,15个指定持有人中有6个持有特别提款权。 14.规定持有人的大部分交易都是在区域中心之间进行的银行或政府间货币机构及其成员国进行结算 金融义务和其他事务。这些实体包括主要的操作 通过协议或双边交易将特别提款权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通过VTA。此外,BIS作为最活跃的指定持有人,发挥着重要作用。代表基金管理的信托和管理账户进行销售, 包括促进以特别提款权资源供资的货币发放贷款。 5VTA是基金组织与特别提款权参与人之间的双边安排,VTA成员同意 在一定限度内买卖特别提款权。欧洲央行是目前唯一也是VTA成员的规定持有人。 6在瑞士成为基金组织成员之前,瑞士国家银行是特别提款权的规定持有人 瑞士加入基金组织并成为特别提款权部的参与者后,瑞士国民银行通知基金,它已终止其作为订明持有人的地位。 方框1.基金组织规定持有人和批准指定持有人身份的年份 中央银行(4) 欧洲央行(ECB) 中非国家银行(BEAC) 西非国家中央银行(BCEAO)东加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