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概述2023 前言 本手册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作基本的概述。除非另有说明,本手册中的内容是于2023年3月31日按当时所有公开的信息所编制的。目的是对读者可能提出的一些基本但重要的问题作出解答。因篇幅有限,本手册并不能涵盖税法规定的所有内容。若读者在实务上遇到具体的问题,仍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解释。由于法律法规在不断演变,各地方税务机关对法律法规的解释也不尽相同,敬请在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前索取详尽的专业意见。 如需了解更多有关在本手册第27页和第29页所介绍的服务,请随时与后附的普华永道专业人士联系。 本手册中的内容不涵盖分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成立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税收。港澳地区仍保留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原有的税制,而中国大陆的税法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并不适用。 普华永道2 内容 概述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概述06 •税收征管06 •外国投资者的限制07 •自由贸易试验区07 企业所得税法08 •“居民企业”概念08 •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08 •非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08 •税收优惠政策09 -低税率09 -税收减免10 -减计收入11 -创业投资额的抵扣11 -投资税额抵免11 •扣除和其它税务处理11 -折旧11 -无形资产12 -由关联企业支付的费用12 -贷款利息12 -业务招待费13 -个人商业保险13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13 -资产损失13 -公益性捐赠13 -加计扣除13 -其它不可以扣除的费用13 -存货估价14 -亏损结转14 -股息14 -货币14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14 -境外所得税抵免14 •企业重组15 •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15 -关联交易15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15 -成本分摊15 -受控外国企业规则15 -资本弱化规则16 -一般反避税条款16 -纳税调整的加收利息16 普华永道3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与缴纳16 -纳税年度16 -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16 -纳税申报16 个人17 •个人所得税17 •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18 •非居民个人18 •受雇所得19 •非受雇所得19 -经营所得19 -利息、股息、财产转让、财产租赁及偶然所得19 •准予扣除的项目19 -专项附加扣除19 -其他扣除项目20 •纳税申报与缴纳20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20 •反避税条款20 其它税种21 •增值税21 •消费税22 •城市维护建设税22 •教育费附加22 •地方教育费附加22 •土地增值税22 •关税23 •印花税23 •房产税23 •车辆购置税23 •契税23 •车船税23 •船舶吨税23 •城镇土地使用税24 •耕地占用税24 •环境保护税24 •资源税24 •烟叶税24 •文化事业建设费24 税收协定25 外汇管制27 普华永道中国公司的服务范围28 我们的领导31 普华永道联系人32 普华永道4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税种极为广泛,包括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间接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与房地产有关的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其他如印花税、关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船舶吨税和烟叶税等。 中国不设资本利得税,出售固定资产所得也视为普通收入征收所得税。 税收征管 中国主要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实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被授权解释并执行税法及实施条例。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负责监督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 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可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前应首先关注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限制类、禁止类或鼓励类: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同时适用于内资和外资的投资者,在此清单中的限制类和禁止类的行业,对内外资的限制性措施是一致的。例如,内外资建设大型主题公园均须履行项目核准程序;博彩业、色情业等内外资均禁止投资。 •目前,外资还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该负面清单列示了31条外商投资限制和禁止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列出适用于全国的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目录519条和适用于中西部地区各省的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清单。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免关税等优惠政策。 •原则上,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外的领域, 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的设立仅实行备案管理,而不需要审核。 其他与外商投资有关的重要方面还包括: •外资在自贸试验区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外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适用《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港澳台投资者参照外国投资者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如《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可按照相关协议规定执行。 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在以下省和直辖市的指定范围内建立了二十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广东省、天津市、福建省、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海南省、陕西省、四川省、重庆市、山东省、江苏省、广西省、河北省、云南省、黑龙江省、北京市、湖南省、安徽省。 所得税法 企业 “居民企业”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引入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成立,或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需就全球收入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中国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注册的企业必然是居民企业,而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的外国企业也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2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较低的税率征收(请见下文“税收优惠政策”部分)。 非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一般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10%税率(又称“预提所得税”)。该税率适用于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非积极性的收入如销售或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中国公司股权的所得。 这些非积极性收入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在有税收协定时可能低于10%或完全免税。从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以前的利润中分得的股息可免征预提所得税。此外,自2018年起,对境外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境内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以产业政策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产业政策导向的优惠政策旨在将投资引入到国家鼓励和扶持的产业部门和项目中。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低税率 在全国范围内,以下行业的企业适用低税率: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如需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并获得资格的确认。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及通过评估以成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实际税率减为5%。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特定区域,以下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适用低税率: •自201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设立在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设立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立在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实质性运营的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起,设立在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实质性运营的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上海临港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减免 企业所得税主要对来源于以下项目的所得给予减免: 优惠项目和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有效期限农、林、牧、渔业项目 免征或减半征收 从事这类项目的所有年份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1 3+3税收减免期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的六年内 2008年1月1日后设立于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和上海浦东新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3税收减免期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的五年内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10年免税期 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的十年内或自新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十年内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5+5税收减免期 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的十年内或自新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十年内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2+3税收减免期 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的五年内或自新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2+3税收减免期 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的五年内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5年免税期 自获利年度起的五年内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5年免税期 自获利年度起的五年内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2 2+3税收减免期 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的五年内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3 3+3税收减免期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的六年内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 3+3税收减免期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的六年内 实施符合条件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3+3税收减免期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六年内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2+3税收减免期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5年免税期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 备注: 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