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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资产证券化产品资本计量方法研究

2023-05-26中诚信国际晚***
专题研究:资产证券化产品资本计量方法研究

www.ccxi.com.cn 专题研究 2023年5月 目录 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计量方式2 二、资产证券化与银行资本充足率3 三、外部评级法5 四、内部评级法与标准法8 五、总结与建议14 联络人 作者 结构融资一部 杨威010-66428877-361 wyang@ccxi.com.cn 姚源致010-66428877-204 yzhyao@ccxi.com.cn 周星辰010-66428877-592 xchzhou@ccxi.com.cn 其他联络人副总裁 邓大为010-66428877 dwdeng@ccxi.com.cn 结构融资一部评级总监王立010-66428877-523 lwang03@ccxi.com.cn 中诚信国际 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产品资本计量方法研究 要点: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计量方法有三种,分别为内部评级法、外部评级法和标准法。商业银行需根据监管验收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数据获取情况,选择风险计量方法: 针对外部评级法,《征求意见稿》将不同级别的风险权重进一步细化,并按期限与档次调整,以减少风险权重的“悬崖效应”; 内部评级法代表着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但内部评级法对商业银行历史数据积累、内评体系建设与IT系统要求很高; 标准法与内部评级法均来源于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简化监管公式法(SSFA),两种方法的计量模型相似,差异在于参数及监管因子; 预计外部评级法仍将为市场主流风险计量方法;信用风险权重方面,优先档的风险权重整体有所降低,非优先档的风险权重则显著上升,将催生更多的两档产品; 符合STC标准的产品可明显节约资本,预计相关产品会迅速扩容,并提高相关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和流动性; 信息披露方面,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仍以资产池层面的特征值披露为主;预计需进一步出台政策,促进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更趋细化和完善,进而推动证券化高级计量方法的落地。 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计量方式 2023年2月,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 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2012年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以来,监管部门首次对《资本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并征求意见。本次修订是结合巴塞尔委员会在金融危机以来监管改革中的相关成果,并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新问题而实施的。预计本次修订将提升商业银行风险计量精细化程度,引导商业银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为测算自身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商业银行需对资产进行评估,并计算其风险权重。《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其中,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应当经银保监会验收合格。据了解,目前我国仅有六家银行获批使用内部评级法1计量信用风险。 具体来看,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暴露主要分为六类: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及其他风险暴露,其中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属于其他风险暴露。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分类和计提方式如下图: 图1: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分类及风险计量方法 数据来源:中诚信国际整理 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征求意见稿》的附件11《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规定了计量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根据定义,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称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 1根据2014年4月原银监会发布的《工行等6家银行获核准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可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其核准的范围为信用风险初级内部评级法、部分风险类别的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标准法。 利率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档次抵补等。从资产证券化交易类型来看,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目前,国内三大标准化产品,信贷ABS、ABN及交易所ABS均属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产品。 二、资产证券化与银行资本充足率 由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均为合格资本除以风险加权资产,因此,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资本充足率指标的影响,将从分母(风险加权资产)和分子(合格资本)两个方面产生影响。从具体业务行为来看,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在发行和投资两个环节对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其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一)发行环节 1、分母-风险加权资产 在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前,针对表内资产,发起机构需按照不同的风险权重计算其信用风险,常见的基础资产风险权重在0%~100%之间。 在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后,如果能够终止确认相关信贷资产,则其资产负债表上将减记相应贷款资产并增加同等规模现金资产。由于现金类资产风险权重为0%,因此,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减少风险加权资产规模,实现资本节约;如果无法终止确认相关资产,则基础资产仍在资产负债表中,发起机构仍需计量其信用风险。 《征求意见稿》规定,需符合特定条件,发起机构才能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扣减证券化基础资产,具体要求包括:(1)与被转让资产相关的重大信用风险已转移至独立的第三方机构,(2)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间接的控制,(3)投资机构只能对基础资产进行追索,发起机构不承担偿付义务和责任,(4)清仓回购符合非强制性,且不会被用来提供信用增级等。 2、分子-合格资本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通常为溢价发行所形成,考虑到目前信贷ABS多为平价发行或存在超额抵押的折价发行,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较少,预计证券化业务对于分子-合格资本影响不大。 (二)投资环节 近年来随着信贷ABS及其他市场ABS产品的扩容,证券化市场投资主体逐渐丰富,其中,商业银行自营部门是信贷ABS市场中重要的投资方。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标准化投资产品,同样需计提风险资本。此外,发起机构自持资产证券化产品,与投资证券化产品类似,同样需计提风险资本。 信贷ABS市场一直有风险自留的要求,主要是基于投资者保护的目的,将发行方与投资方的利益部分绑定,以降低道德风险。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2013年21号公告,即要求信贷ABS发起机构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其比例不得低于5%,且持有期限通常不得低于产品期限。实际业务中,发起机构通常会综合考虑监管指标、出表与否、次级规模、资金成本等因素,确定自持情况。因此,发起机构通常会持有部分资产证券化产品。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持有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暴露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其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式为风险暴露金额乘以风险权重。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中提出的计量方法,主要源于巴塞尔委员会2016年所发布的《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具体来看,资产证券化风险权重的计量方法有三种,依次为内部评级法(InternalRating-BasedApproach,以下或简称为“IRA”)、外部评级法(ExternalRating-BasedApproach,以下或简称为“ERA”)、标准法(StandardisedApproach,以下或简称为“SA”)。其中,内部评级法层级最高,对于经监管允许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应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本要求;如银行尚未使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则应使用外部评级法计量资本要求;如不可使用内部评级法且无可使用的外部评级,则应使用标准法计量资本要求。此外,在选择计量方法时,还需考虑到可获取的基础资产池数据。其判定标准梳理如下图: 图2: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权重计量方法选择标准 数据来源:中诚信国际整理 考虑到目前仅有少数银行获批使用内部评级法,且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程度难以满足监管所要求的报告日所需计量数据,我们认为短期内多数商业银行仍将使用外部评级法计量其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四)“简单、透明、可比”标准 2015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简单、透明和可比较的资产证券化识别标准》(以下或简称“STC标准”),希望通过建立国际统一的标准规则,帮助交易主体评估资产证券化风险。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内STC标准, 如商业银行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符合相应的STC标准,则可在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时获得资本优惠。 具体来看,此次发布的“简单、透明、可比”标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标准 具体要求 1 资产性质 基础资产为同质性债权或应收账款 2 资产历史表现 应公开披露基础资产的相关损失数据(包括逾期和违约数据、数据来源和数据获取方式,用以支持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并估计不同压力情景下的预期损失 3 资产质量 基础资产入池时不得存在:1.违约;2.逾期;3.有证据表明预期损失将明显增加等; 4 合格标准 所有入池的基础资产符合合格标准,合格标准在产品存续期间不得降低 5 资产选择 资产证券化交易不得通过选择和调换基础资产以提升业绩 6 数据披露 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及发行前,需向潜在投资者披露逐笔贷款数据 7 基础资产偿付 资产证券化产品偿付不应依赖于基础资产出售或再融资 8 货币与利率错配 如资产和负债存在利率或币种错配的,相应风险应持续得到适当缓释 9 结构化支付顺序 产品发行时应预先规定各种情况下的支付优先顺序 10 投票权及执行权 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投票权和执行权应转移给资产证券化产品 11 风险披露 应向投资者提供初始发行文件及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协议文件,以确保投资者可充分了解产品风险 12 风险自留 发起机构或支持机构应自留部分产品敞口 13 专业性 服务机构应在基础资产服务方面具有专业性 14 透明度 发行和相关文件应明确规定资产证券化关键方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受托机构和各类服务机构 15 基础资产要求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满足一定的风险权重要求 16 集中度风险 单一债务人的风险暴露值不超过基础资产池全部风险暴露的1% 整体看来,STC标准涵盖基础资产、资产池分散度、结构化现金流、参与方、信息披露等要求,标准统一,简洁清晰,有助于投资人认清及计量资产证券产品的风险。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相关研究,符合STC标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相较一般的产品,可实现资本节约15%~60%。 三、外部评级法 (一)短期评级的风险权重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有短期评级的风险暴露,可按下表确定风险权重。但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暂未使用短期评级符号,预计目前无法适用此类风险权重标准。 外部信用评级 A–1/P–1 A–2/P–2 A–3/P–3 其他评级 原风险权重 20% 50% 100% 1250% 《征求意见稿》风险权重 15% 50% 100% 1250% 《征求意见稿》 10% 30% 60% 1250% 符合STC标准风险权重 (二)长期评级的风险权重 对有长期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相较于原《资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不同级别所对应的风险权重进行细化,将原有的5个档次调整为18个档次,风险权重曲线更为平滑,显著缓解了原来信用风险计量中的“悬崖效应”。《征求意见稿》还根据产品期限和证券档次对风险权重做出调整。产品期限方面,对于对档次期限在1~5 年之间的证券,需使用线性插值法计算风险权重;档次方面,对于非优先档次,还应根据档次♘度进行调整,非优先档次的风险权重等于期限调整后的风险权重*[1-min(T,50%)],T为档次♘度。即非优先档次根据档次♘度将有一定的折扣,非优先档次越♘,其风险权重折扣越高,当非优先档次♘度达到50%时,非优先档次风险权重折扣可以达到50%。 针对双评级及多评级产品,《征求意见稿》规定,同一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具有两个不同评级结果时,商业银行应当运用所对应的较高风险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