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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冬季运动项目训练比赛(运动商业保险)采购磋商文件

北京市冬季运动项目训练比赛(运动商业保险)采购磋商文件

北京市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北京市冬季运动项目训练比赛 (运动商业保险)项目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采购编号:DLXM-2022-990 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1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3 —说明5 二磋商文件6 三首次响应文件的编制7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1 五磋商及评审12 六确定成交21 七其它23 第三章合同条款(格式)26 第四章附件—首次响应文件格式30 第五章项目需求48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北京市冬季运动管理中心的委托,对下述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1.项目名称:北京市冬季运动项目训练比赛(运动商业保险) 2.采购编号:DLXM-2022-990 3.采购内容: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 4.合格供应商: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的1.2。 5.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1)购买时间:2022年12月07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每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4:00(北京时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购买地点: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10号创客梦工厂6层3A36。 3)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包,售后不退。现场报名或者邮寄若选择邮寄购买文件,请按下述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邮箱进行联系(注明所购文件的项目名称、采购编号、购买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等)。若需快递纸质版竞争性磋商文件,须加收快递费50元。购买文件费用必须于购买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 6.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地点: 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12月19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2)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2年12月19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3)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开启地点: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10号创客梦工厂5层会议室 4)首次响应文件请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当日(提交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上述规定地点,逾期概不接收; 5)最终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为同一时间,最终报价提交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也为同一时间,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现场确定。最终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提交、开启地点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开启地点; 6)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本项目的授权代表须参加磋商。 7.凡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与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 8.采购人:北京市冬季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光彩北路4号联系方式:杨猛,010-67276085 9.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福宜街5号院1号楼新时代国际中心A座15层开户银行:民生银行北京丽泽商务区支行 帐号:619201915 联系人:王立平 联系方式:15731899813 电子邮件:bj_bcic@126.com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容 1.1 项目名称:北京市冬季运动项目训练比赛(运动商业保险)采购编号:DLXM-2022-990采购人:北京市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光彩北路4号联系方式:杨猛/010-67276085采购代理机构: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福宜街5号院1号楼新时代国际中心A座15层联系方式:王立平/15731899813 1.2 合格供应商条件:见供应商须知1.2 2.1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已落实 11.1 磋商保证金:不低于分包预算金额的1.5% 12.1 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有效期:在规定的提交之日起90天(日历日)内保持有效 13.1 首次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版文件(U盘)1份 15.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2022年12月19日上午9:30(北京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10号创客梦工厂5层会议室 17.1 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2年12月19日上午9:30(北京时间)开启地点: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 29.1 成交服务费:按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 [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执行,按成交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交纳。 适用于本供应商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 本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须知一说明 1.采购单位及合格的供应商 1.1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人:北京市冬季运动管理中心;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2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以下也简称“磋商”): 1.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2.2根据《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修订)》(京财综〔b〕510号)第五条的规定,供应商必须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或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具备条件的个人。 1.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1.2.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 1.2.5供应商须购买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1.3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单位或磋商小组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 1.4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1.4.1提供虚假的资料; 1.4.2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1.5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参加磋商。 2.资金来源 2.1财政性资金,已落实。 3.磋商费用 3.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磋商文件 4.磋商文件构成 4.1要求提供所需服务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供应商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 磋商文件共六章,其内容如下: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合同条款(格式) 第四章附件——首次响应文件格式第五章项目需求 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5.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询问和质疑 5.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询问,采购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5.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任何质疑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对供应商在购买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质疑文件,应在收到之日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必要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6.采购单位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 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予以发 布、通知,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 6.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修改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单位回函确认,否则采购单位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7.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供应商须对磋商文件中“项目需求”中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首次响应,不得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响应。 7.2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响应文件构成 8.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首次响应文件格式编制首次响应文件,首次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1——首次响应书(格式) 附件2——首次响应报价表(格式) 附件3——首次响应分项报价表(格式)附件4——首次响应偏离表(格式) 附件5——资格证明文件 5-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5-2纳税证明复印件 5-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5-4供应商的财务状况报告 5-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5-6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5-7信用声明 5-8磋商文件要求的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附件6——单位综合情况一览表 附件7——业绩证明文件 附件8——组织机构配置及项目组主要人员一览表附件9——技术方案、实施方案、服务方案 附件10——磋商文件要求的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8.2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要求,说明所提供的首次响应文件已对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偏差和例外(所有偏差和例外均须写入“首次响应偏离表”)。 8.3最终响应文件由供应商在磋商后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供。 9.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9.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首次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9.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供应商须知8.1的附件8至附件10。 10.响应报价 10.1所有响应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分项报价表(附件三)上标明首次响应时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3首次响应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包括完成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相关服务所需的所有费用。 10.4为了方便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供应商可根据本须知10.3条的规定将首次响应报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0.5每个供应商只能有一个首次响应方案和报价。 10.6供应商的最终响应方案/最终报价由其在磋商后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供,每个需要提供最终响应方案/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只能有一个最终响应方案/最终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最终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最终报价调整要求的响应,将被认为是无效响应。 11.磋商保证金 11.1供应商应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条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单位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下列任何情况发生,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其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1.3磋商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京津地区:支票/汇票/电汇/网银/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其它地区:汇票/电汇/网银/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磋商保证金的接收单位为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1.4磋商保证金应和首次响应文件同时提交,相关要求见本须知第14条。 11.5未按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1.6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 11.7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磋商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还应 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2.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有效期 12.1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应在规定的提交之日起90天内保持有效,响应文件和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