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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新规”下的信用数据分享问题研究

2022-12-10-清华五道口自***
“征信新规”下的信用数据分享问题研究

研究报告 (2022年第15期总第119期)2022年12月10日 “征信新规”下的信用数据分享问题研究 金融发展与监管科技研究中心 【摘要】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迅速发展,传统信贷数据之外 的大量替代数据在信贷业务营销及风险评估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一方面有利于提升普惠金融覆盖面、增强中小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的数字化风控能力;另一方面也加剧了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等潜在风险。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出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分享和应用、促进市场有序、合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发展与监管科技中心成立课题组,就《办法》落地实施的有关问题,对多家金融机构和数据服务公司进行走访调研,并邀请学界和业界专家参与访谈。本报告基于大量一手调研信息,重点分析了征信新规 下信用数据分享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梳理了外国信用数据分享典型模式和监管经验。根据研究结论,本报告从制度构建、数据治理、机构设立和服务定价的角度,对完善征信新规、推动信用评估行业稳健发展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Researchreport 2022-11-28Edition StudyonCreditDataSharingunderthe“NewCreditRegulation” CenterforFinancialDevelopmentandRegtechResearch,CFDRR Abstract: Inrecentyears,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thedigitaleconomy,alargeamountofalternativedatabeyondtraditionalcreditdatahasbeenwidelyusedincreditbusinessmarketingandriskassessment,whichontheonehandisconducivetoimprovingthecoverageofinclusivefinanceandenhancingthedigitalriskcontrolcapabilitiesofsmallandmedium-sizedbanksandconsumerfinancecompanies;ontheotherhand,italsoincreasesthepotentialriskssuchaspersonalinformationprotectionanddatasecurity.InSeptember2021,thePeople'sBankofChina(PBOC),basedonthePersonalInformationProtectionLawandothersuperiorlaws,issuedtheMeasuresfortheAdministrationofCreditBusiness(the"Measures"),whichpointedoutthedirectionforregulatingthesharingandapplicationofpersonalcreditinformationandpromotingtheorderly,compliantandhealthydevelopmentofthemarket.CFDRRofPBCSF,TsinghuaUniversity,setuparesearchgrouptovisitandinvestigateanumberoffinancialinstitutionsanddataservicecompaniesonissuesrelatedtotheimplementationoftheMeasures,andinvitedexpertsfromacademiaandindustryto participateininterviews.Basedonextensivefirst-handresearchinformation,thisreportfocusesontheopportunitiesandchallengesofcreditdatasharingunderthe“newcreditregulation”,andcomparesthetypicalmodelsandregulatoryexperiencesofforeigncreditdatasharing.Inresponsetothefindingsofthestudy,thisreportputsforwardrelevantpolicyrecommendationsforimprovingthe“newcreditregulation”andpromotingthestabledevelopmentofthecreditassessmentindustryfromtheperspectivesofsystemconstruction,datagovernance,institutionestablishmentandservicepricing. 目录 1“征信新规”下信用数据分享问题的研究背景1 1.1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以数据为关键要素1 1.2商业银行风险定价需要外源信用类数据支持2 1.3《办法》出台,“断直连”改变信用数据分享合作流程3 2“征信新规”下信用数据分享面临的问题5 2.1《办法》部分内容有待进一步补充说明6 2.2从政策时间来看,市场真实反响显现于过渡期之后8 2.3从行业发展来看,市场各参与主体面临不同机遇与挑战12 3外国信用评估体系及监管实践18 3.1美国信用评估体系及监管实践18 3.2欧洲国家信用评估体系与监管实践33 3.3日本信用评估体系与监管实践39 3.4韩国信用评估体系与监管实践42 4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45 4.1研究结论45 4.2政策建议48 附件51 附表1美国代表性专业征信报告机构51 附表2美国信用管理相关法律53 附表3欧洲主要国家信用评估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57 “征信新规”下的信用数据分享问题研究 张健华张伟朱诗怡李昱彤庞鑫 (金融发展与监管科技研究中心) 1“征信新规”下信用数据分享问题的研究背景 1.1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以数据为关键要素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是全要素的数字化转型。从工业经济到数字经济的演变带来的是经济范式的革命性转变,没有任何行业、任何机构能够摆脱数字化浪潮而“独善其身”。金融业一直处于我国科技应用实践的前沿,在进入数字时代后积极开展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促使我国的融资结构出现显著变化,而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仍是我国整个融资体系的主渠道,其数字化转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了整个中国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 金融机构以新冠疫情为契机纷纷加快数字化进程,金融管理部门也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以铺就制度框架。其中,《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银发〔2021〕335号)明确了金融数字化转型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保障,并提出将数字元素注入金融服务全流程,充分释放数据要素潜能,体现了数据要素市场对于推动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意义。各商 业银行在科技的支撑下,开始以数字化场景为切口,构建消费者 画像,同时打造自身数字化的营销能力、风险定价能力和消费者保护能力,这要求商业银行不仅要深入挖掘行内数据以最大化自有数据资产价值,还要注重获取多元的外源数据支持。 1.2商业银行风险定价需要外源信用类数据支持 风险定价是信贷业务中最重要的环节,商业银行自身构建数字风险定价能力有限,在大数据时代中需要与征信机构、数据经纪商、金融科技公司等广泛合作,获取包括信贷数据和替代数据在内的信用类外源数据支持,从而实现互利共赢。其中,替代数据在现代化信用评估体系中具有巨大潜力,能帮助改善信贷白户获取金融服务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传统信贷信息的有益补充。征信数据,也即传统信贷数据,是指国家和地区主流征信机 构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中所涉及的信贷额度、还款、违约等数据信息。相对应地,替代数据则代表尚未纳入个人征信报告的、在金融消费者信贷数据缺失情况下具备信用补充性质的数据信息,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公用事业数据,主要是水、电、气、通信、房租等缴费信息,这是应用较为广泛的替代数据;二是政府和司法部门数据,包括纳税、法院判决、学历、就业等信息,这部分替代数据因为具有公开属性,所以也被广泛应用;三是场景数据,包括社交信息、电子商务信息、支付结算流水信息等,这部分替代数据一般需要与传统信贷数据结合使用,目前人们对其在金融行业的分享和应用有一定争议;四是调查性数据,这部 分替代数据指有关消费者品性、一般名誉、个人消费者特点或生活方式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对该消费者进行心理测验,或者访问对他有所了解的人而获得。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在信用评估领域被广泛应用,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金融科技公司、数据经纪商等间接使用大量有效替代数据信息,颠覆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经营,使信贷服务快速渗透到传统征信体系外的金融白户,例如,新市民群体申请贷款和还款记录等信息相对较少,但其丰富的社交网络动态和电商消费习惯等信息,能够充分反映其收入水平和理性程度,可用于判断其信用水平,这表明替代数据为普惠型贷款落地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此外,替代数据应用在优化信贷定价、提升风控管理水平等方面也取得了正向效用。 1.3《办法》出台,“断直连”改变信用数据分享合作流程 替代数据应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首先,市面上大量来自于小公司的外源替代数据几乎是无成本的,具有来源杂、授权链路模糊、加工过程不透明等特点,虽然真实性不高,但愿意用的人很多,给监管带来了很多难题。其次,替代数据中很大一部分采集于非金融场景,包含了大量多维度的个人信息。在利益驱动下,部分个人或者机构通过网络爬虫等技术获取个人隐私等信息进行兜售,更有甚者,利用替代数据从事非法引流变 现、黑客勒索、金融诈骗等“黑灰产”,不断游走在法律监管的边缘地带。因此,市场迫切需要规范替代数据在金融行业的分享与应用。此外,金融机构围绕长尾客户普惠金融服务的信用评估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征信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21年4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就金融业务持牌经营、依法合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等议题联合约谈腾讯、京东金融、360数科和字节跳动等13家网络平台机构,并由人民银行征信管理 局于2021年7月下发通知,要求13家网络平台在与金融机构开展引流、助贷、联合贷等业务合作中,不得将个人主动提交的信息、平台内产生的信息或从外部获取的信息以申请信息、身份信息、基础信息、个人画像评分信息等名义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业界称为征信“断直连”),此通知要求可视为人民银行对13家网络平台机构的窗口指导。 为了完善法制框架以覆盖信用评估新需求、新业态和新特征,人民银行出台《办法》,自此从法规层面将个人信用信息“断直连”升级成为面向整体金融业的政策要求。数据经纪商、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将被重塑,“数据平台——征信公司——金融机构”成为替代数据分享的新发展方向。征信机构作为中间环节介入将切断金融机构与科技平台等的原有直接信用数据联系,有利于从数据采集端廓清市场上的“黑数据”和“灰 色产业”,真正做到正本清源、合规致远,降低金融机构经营的合规监管风险,然而,这个过程中部分关联方的运营成本会被推高,导致产生短期阵痛。 2“征信新规”下信用数据分享面临的问题 《办法》第三、四条规定,“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而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这意味着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