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yue 请阅读最后一页免责声明及信息披露http://www.cindasc.com1 深度分析巴塞尔协议Ⅲ落地对国内债市的影响 2023年02月13日 李一爽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执业编号:S1500520050002 联系电话:+8618817583889 邮箱:liyishuang@cindasc.com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INDASECURITIESCO.,LTD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邮编:100031 张弛研究助理 联系电话:+8618817872149 邮箱:zhangchi3@cindasc.com 李一爽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 执业编号:S1500520050002联系电话:+8618817583889 邮箱:liyishuang@cindasc.com 债券研究 专题报告 证券研究报告 深度分析巴塞尔协议Ⅲ落地对债市的影响 2023年02月13日 《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是针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在新的金融环境下的一场革新。2017年颁布的《巴塞尔协议III:危机后改革的最终方案》通过调整标准法部分资产风险权重、减少高级内部评级法适用范围、简化操作风险计量、提高整体底线等手段,提高了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国内22年也已启动相关规章制度修订工作,预计落地在即。 巴III最终版倾向于提升银行之间债权的风险权重,标准法下商业银行普通债权风险权重计量方法有所调整,次级债风险权重显著上升,企业债权重下降。针对商业银行债权,巴Ⅲ最终版在外部评级法中上调了部分评级的债权风险权重,并将原先的主权评级法修改为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SCRA)。由于国内现行商业银行普通债权采取主权评级法计量,如采用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则风险权重将明显抬升,尤其是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权重上行的幅度更大;而“投资级”企业债权权重下调至65%,中小企业债权权重下调至80%,均明显低于国内现行标准,如果国内版本按最终版要求落地将会刺激商业银行对企业债权的投放。而由于国内现行标准已对内部评级法的相关指标设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预计落地后对相关银行影响有限。尽管市场担忧巴III对于二级债基的影响,但考虑到国内头部银行采取内部评级法计量、剔除后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持有量占比不高,而近年来二级市场交易利差水平也并未反映二级资本债的资本成本要求,预估未来相关规则落地后对市场冲击有限。 巴III最终版针对资管产品的资本成本计量提出了三种路径,定制基金、投向清晰的工具型产品是未来银行主流投资方向,货基在巴Ⅲ最终版框架中能够被合理计量资本成本,直接采用1250%风险权重有失偏颇。巴Ⅲ最终版通过补充文件的形式明确了银行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计量方式,提供了完全穿透计量法(LTA)、基于产品投资说明书的计量方法 (MBA)、完全不穿透计量法(FBA)三种模式。在此框架下,定制型债基能够适用LTA\MBA法计量;投向清晰的工具型产品也可以通过MBA法匡算出整体风险权重,未来债基可考虑在合同的投资范围方面进一步细化以适应银行新的监管要求。而货基由于国内大额风险暴露规定的实施影响,一度被认为属于不可穿透产品、需计提1250%的风险资本;考虑到目前国内监管对于货基的底层大类投向已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即使在MBA法下的极端测算假设中,风险权重也大致介于商业银行普通债权与“投资级”企业债权之间,直接采用1250%风险权重有失偏颇。 风险因素:政策不及预期。国内针对性监管政策落地时间不及预期、落地实施标准严格程度超预期。 目录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发展历程与中国实践4 二、银行债券自营投资的资本计量7 2.1标准法权重调整,商业银行债权资本成本或将整体抬升7 2.2内部评级法对国内债券市场影响有限10 2.3如何看待对于二级资本债市场的冲击10 三、巴Ⅲ对银行委外投资的规定与国内大额风险暴露实施回顾12 3.1最终版中对银行委外投资的三种计量方式12 3.2国内监管的初步探索:新版风险计量方式的落地难度和大额风险暴露的启示12 3.3银行业新监管形式下的公募固收产品方向14 风险因素20 附表:1104报表(部分)21 图目录 图1:内部评级法的适用范围调整4 图2:整体底线的过渡期安排5 图3:我国加入巴塞尔委员会以来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发展6 图4:银行普通债权的风险暴露权重变化趋势-外部评级法7 图5:银行普通债权的风险暴露权重变化趋势-主权评级法到SCRA7 图6:如采用SCRA方法,商业银行债权对风险资本占用的变化8 图7:如采用外部评级法,商业银行债权对风险资本占用的变化8 图8:2021年达到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大于等于14%、合并报表营收15亿以上的国内发债主体银行名单9 图9:公司债券的风险权重调整10 图10:21年2月二级资本工具投资者持有结构11 图11:21年2月商业银行内部二级资本工具持有结构11 图12:20年以来二级资本债可比收益率与国债到期收益率(单位:%)11 图13:22年11月下旬至年底银行理财、基金公司净买卖情况(单位:亿元)11 图14:资管产品的三种计量方式特点汇总12 图15:货币市场基金机构投资者持有情况13 图16:中长期纯债基金机构投资者持有情况(单位:亿元)13 图17: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下的资管产品四种计量方式13 图18:定制型债基与债券型基金规模变化14 图19:定制型债基占中长期纯债基金比例变化14 图20:2017年以来对于定制债基的监管逐步收紧15 图21:代表性的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投资范围约定16 图22:投资1亿债券指数基金产品的MBA法测算16 图23:债券指数型基金的规模变化与增速(单位:亿元)17 图24:债券指数型基金在债券型基金中的规模占比17 图25:机构投资者货币基金持有规模变化17 图26:机构版货基7日年化收益与回购利率对比17 图27:货币市场基金的MBA法测算18 附表:GF01样表21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发展历程与中国实践 《巴塞尔协议》是一系列针对银行业的全球性监管框架。上世纪70年代开始,海外银行业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金融创新业务和风险资产业务占比持续加大,随着两家国际化银行赫斯塔特银行和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相继倒闭,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74年成立,并于1982年拉美债务危机结束后颁布了第一版《巴塞尔协议》,为银行 业监管的国际标准开创先河。而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银行业全球化进一步加深、金融产品和结构持续复杂化,对银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2004年的《巴塞尔协议II》建立了对于银行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深化了全面风险监管理念。然而2008年爆发的次贷危机不仅打破了《巴塞尔协议II》的实施进度,也促使业界反思原有监管体系的有效性,2010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 《巴塞尔协议III》,在沿用上一版本的三大支柱框架下,进一步提高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引入对银行杠杆率监管,并进一步优化风险衡量模型;在外部监管方面加入宏观审慎监管,以期修正监管一直以来的顺周期属性。 《巴塞尔协议》内容涉及银行经营的方方面面,本文将主要集中讨论协议对于国内债券市场投资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是针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在新的金融环境下的一场革新。实际上,自《巴塞尔协议III》于2010年推出以来,监管内容的补充和调整一直在陆续推出,比较重要的如2013年流动性覆盖比率的补充、2014年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补充、2016年针对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等。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观察到各家银行之间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往往存在难以通过资产的风险属性解释的显著差异,颁布了《巴塞尔协议III:危机后改革的最终方案》(后文简称“最终版”),就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问题做出一系列革新,具体来看: 1)改进信用风险计量方式,原版巴III中银行针对信用风险的计量采取两种主要模式:标准法(standardapproach,简称SA)和内部评级法(internalratings-basedapproach,简称IRB)。针对标准法,最终版细化、调整了部分资产类别的风险权重,包括银行次级债、公司债权、房地产债权等;针对内部评级法,最终版调整了初级IRB法和高级IRB法的适用范围,限制了复杂模型的使用,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可比性;2)简化操作风险计量方式,在最终版中,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业务指标部分*内部损失系数,其中业务指标部分是一个与银行整体规模相挂钩的评价体系,内部损失系数则反映了银行过去10年由于操作风险带来的损失情况,简化后的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式在银行间可比性明显增强;3)对系统性重要银行的额外杠杆率要求,最终版为匹配针对系统性重要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提出额外杠杆率缓冲水平应为附加资本要求的50%,即一家系统性重要银行如有2%的附加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则也需要满足1%的附加杠杆缓冲水平要求;4)设置了整体底线要求。整体底线是指银行在信用风险计量中,采取内部评级法得出的风险加权资产不得低于采取标准法得出金额的一定比例,最终版将整体底线定为72.5%,分6年逐步过渡。 图1:内部评级法的适用范围调整 资料来源:《巴塞尔协议III:危机后改革的最终方案》1,信达证券研发中心 图2:整体底线的过渡期安排 资料来源:《巴塞尔协议III:危机后改革的最终方案》,信达证券研发中心 我国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之一,对最终版的推动落地和相关法规修订工作有序推进中。中国于2009年加入巴塞尔委员会,并于2012年在《巴塞尔协议III》的框架基础上制定推出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沿用至今。在此之后,我国监管一直在巴塞尔协议的整体框架内,结合我国金融行业发展情况持续推出相关监管规定:2015年《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出台;2016年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正式推出;2018年《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推出;2019年《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推出;2021 年《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推出。按照巴Ⅲ最终版的要求,相关修改的最后实施期限为2023 1关于巴塞尔协议Ⅲ各版本及整体监管体系,原文参考巴塞尔委员会官网相关内容:https://www.bis.org/bcbs/basel3.htm;相关术语、翻译参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改革最终方案》,中国金融出版社,2020.6。 年1月1日,但该期限规定并不具备强制约束力,而在国内监管方面,2022年银保监会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披露,2022年将修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这一行为也被行业内视为是针对巴III最终版的监管调整,但修订后的资本管理办法具体颁布和实施的时间目前尚不明确。预计在与国内商业银行充分沟通及银行系统搭建完毕后,上述最终版内容的更新调整也将体现在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中。 图3:我国加入巴塞尔委员会以来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发展 资料来源:巴塞尔委员会官网,银保监会,信达证券研发中心 巴III最终版对于国内债券市场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了对信用风险资本计量的修订,这一方面可能对银行的债券投资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另一方面可能会影响银行对金融产品的投资结构与意愿,继而间接的影响债券市场。下文也将对这两方面的内容进行具体的分析。 二、银行债券自营投资的资本计量 最终版重点关注对信用风险资本计量的修订,直接反映到银行资产端的投资成本和投放选择上,由于本文主要关注对债券市场影响,这里仅分析最终版在银行债权、公司债券方面的调整。同时由于操作风险资本占用和市场风险资本占用在国内银行中相对体量较低,本文讨论的风险资本占用、风险权重等仅指代银行资产的信用风险相关资本计量。此外,由于巴塞尔协议是针对成员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底线要求,各国在实际监管制度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更为严格的修订,我国12年版本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也有部分条款相比于原版巴Ⅲ趋严的案例,最终影响程度还需等待国内正式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