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收深度报告20221205 证券研究报告·固定收益·固收深度报告 金融债系列报告之三:《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对二级资本债市场影响的静态测算 事件 《巴塞尔协议III》即将落地,或改变二级资本债供需格局:2017年12月7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并将2022年1月1日设定为其商定实行的最后期限。受全球疫情影响,巴塞尔委员会又于2020年3月宣布将最后实行期限调整为2023年1月1日。由于 最终版中调整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其中包括提高次级债的风险权重,银行或将降低对于资本债的投资需求。二级资本债市场需求端因此面临洗牌。随着实行日期的临近和中国《管理办法》修订计划的公示,市场对于二级资本债供需变化的忧虑情绪逐渐产生。 观点 《巴塞尔协议III》实施将至,国内《管理办法》修订进行时:1)《巴塞尔协议》是一个针对全球银行制定的资本和风险管理框架,从1998年至今更迭了三个主要版本。最新修订版中完善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式,商定于2023年1月1日在全球金融机构实行。2)为配合《巴塞尔 协议》,中国银监会在2012年制定了《管理办法》,构建起中国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体系。文件现已进入修订阶段,预计《巴塞尔协议》历史版本中尚未实行的相关规则及最终版中的部分修订内容将会依据中国国情被纳入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中。 资本充足率要求约束银行投资,风险权重变化或落地中国:1)资本充足率是《巴塞尔协议》和《管理办法》监管银行体系的核心指标,由净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重衡量。《巴塞尔协议》和《管理办法》均通过对商业银行提出相应的资本储备要求来影响其自营投资。2)针对市场 较为关注的二级资本债,《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主要通过修订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来约束银行投资二级资本债,二级资本债的发行未受直接影响。3)中国《管理办法》可能参考《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对权重法做出相应调整,将次级债风险权重由100%提升至150%。对于采用权重法且持有二级资本债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将因风险权重的提高而降低,银行或为满足监管要求而抛售持有的资本债;对于采用内评法的商业银行,其资本充足率不受影响。 静态测算:次级债风险权重变动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1)银行自营是二级资本债的重要持有者,其投资需求的变化或将重塑资本债需求端结构。2)针对商业银行的整体测算:次级债风险权重变化仅使资本充足率降低2-3bp,远小于商业银行3-4%的资本储备盈余。预计未来资 本储备盈余会持续走扩,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盈余状况将成为关注重点。3)针对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测算:采用内评法的�大行和招行持有二级资本债的规模占商业银行总持有量的62%,这部分资本债的投资需求不受次级债风险权重变化的影响。其余股份制银行和邮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受权重变化的影响有限,直观测算中,资本充足率下降值远小于资本储备盈余;极端测算中,权重变动后的资本充足率依然高于《管理办法》要求。4)针对城商行和农商行的测算:极端测算结果表明,多数城商行不会因权重变动而改变对二级资本债的投资需求,少数资本充足率处于监管标准临界值的农商行可能会调整二级资本债持仓,但涉及规模较小,难以引起市场显著波动。 风险提示:落地情况存在偏差,数据测算存在偏差,资本充足率变动超预期。 2022年12月05日 证券分析师李勇 执业证书:S0600519040001 010-66573671 liyong@dwzq.com.cn 研究助理徐津晶 执业证书:S0600121110024 xujj@dwzq.com.cn 相关研究 《地产链转债盘点(3)——水泥篇:天路、万青、冀东转债》 2022-12-04 《会通转债:国内高分子改性材料企业》 2022-12-04 1/17 东吴证券研究所 内容目录 1.《巴塞尔协议III》实施将至,国内《管理办法》修订进行时4 1.1.《巴塞尔协议》简介及演变历程4 1.2.中国版《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4 2.资本充足率要求约束银行投资,风险权重变化或落地中国5 2.1.《巴塞尔协议》及《管理办法》核心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5 2.2.最终版中信用风险计量方法的优化对《管理办法》修订的影响7 3.静态测算:次级债风险权重变动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8 3.1.二级资本债市场概览8 3.2.针对整体商业银行的测算9 3.3.针对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测算10 3.4.针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测算13 3.5.总结与展望14 4.风险提示15 2/17 东吴证券研究所 图表目录 图1:《巴塞尔协议》及中国《管理办法》时间线4 图2:二级资本债持有人结构(单位:%)9 图3:二级资本债托管量及构成(单位:亿元,%)9 图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及要求(单位:%)10 图5:商业银行持有二级资本债的持有人结构(单位:%)11 图6:全国性商业银行自营投资二级资本债的比例(单位:%)11 表1: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5 表2:商业银行资本组成6 表3:《巴塞尔协议》与《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单位:%)6 表4:2022年《管理办法》针对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单位:%)6 表5:《管理办法》及《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关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7 表6:权重提高前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变动情况(单位:%)9 表7:全国性商业银行2021年末二级资本债持有量预测结果(单位:%)12 表8:针对其他11家股份行+邮储银行的直观测算结果(单位:bp,%)12 表9:针对其他11家股份行+邮储银行的极端测算结果(单位:bp,%)13 表10:针对98家城商行的极端测算结果(单位:bp,%)13 表11:针对242家农商行的极端测算结果(单位:bp,%)14 表12:可能需要约束二级资本债投资的银行(单位:亿元)15 3/17 东吴证券研究所 1.《巴塞尔协议III》实施将至,国内《管理办法》修订进行时 1.1.《巴塞尔协议》简介及演变历程 《巴塞尔协议》是一个针对全球银行系统制定的资本和风险监管框架。1998年至今,《巴塞尔协议》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不断演变,经历了三个版本的更迭,其核心从《巴塞尔协议I》的最低资本要求,发展到《巴塞尔协议II》的“最低资本要求、监督审查、市场约束”三大支柱;《巴塞尔协议III》又从更高的宏观审慎视角完善了银行业的监管体系。在此过程中,资本和风险的计量方法不断优化改进,风险监控的覆盖范围也由单一的信用风险,逐渐衍生至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建立。 《巴塞尔协议》的最新修订版本完善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式,改进了原有架构的缺陷,商定于2023年1月1日前在全球主要金融机构实行。2017年12月7日,巴塞尔委员会在2021年《巴塞尔协议III》的基础上完成修订,出台了《巴塞尔协议III:危机后改革的最终方案》(后简称“最终版”)。最终版的核心目标是提高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可靠性、可比性,和风险敏感性。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优化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标准法计量方式,包括调整次级债及银行其他资产的风险权重,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可比性;2)限制高级资本计量方法的使用,降低模型复杂性;3)设置资本计量底线并完善杠杆率监督框架,进一步建立全面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原本,巴塞尔委员会将2022年1月1日设定为最终版商定实行的最后期限。后受到全球疫情的影响,实行 期限被推后至2023年1月1日。 图1:《巴塞尔协议》及中国《管理办法》时间线 数据来源:巴塞尔委员会官网,中国政府网,中国银保监会官网,东吴证券研究所整理 1.2.中国版《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4/17 为配合《巴塞尔协议》的演变,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搭建了中国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体系。从《巴塞尔协议》的性质来看,它仅作为一个可 供参考的监管标准,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各国的落地情况往往取决于监管者意愿和实际国情。2012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在2004年《巴塞尔协议II》和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框架的基础上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后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提出了相应的资本要求,明确了银监会的监管措施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频率,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和资本管理起到规范作用。 《管理办法》现已进入修订阶段,预计会将《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的修订内容引入中国的监管体系。2022年7月1日,银保监会公布的2022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提及了关于《管理办法》的修订计划,预计《巴塞尔协议》历史版本中尚未实行的相关 规则及最终版的部分修订内容将会依据中国国情被纳入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中。 2.资本充足率要求约束银行投资,风险权重变化或落地中国 2.1.《巴塞尔协议》及《管理办法》核心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巴塞尔协议》和《管理办法》监管银行体系的核心指标。资本充足率指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通过净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重来衡量。就计算公式中的资本而言,《管理办法》参照《巴塞尔协议II&III》将银行资本划分为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中,一级资本指持续经营下吸收损失的资本,核心一级资本的主要 形式为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其他一级资本主要为优先股;二级资本指的是破产清算时吸收损失的资本,主要形式为二级资本债。而计算公式中的风险加权资产,则由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组成,《巴塞尔协议》和《管理办法》均对三类资产的计量方法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表1: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 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 ∗100% 风险加权资产 一级资本充足率 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 ∗100% 风险加权资产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 ∗100% 风险加权资产 数据来源:中国政府网,东吴证券研究所整理 5/17 东吴证券研究所 表2:商业银行资本组成 一级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 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其他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二级资本 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数据来源:中国政府网,东吴证券研究所整理 《巴塞尔协议》和《管理办法》通过对商业银行提出相应的资本储备要求来影响其资产管理和自营投资。我国《管理办法》对大多数商业银行提出的总资本、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0.5%、8.5%、7.5%,其中对于核心一级资本储备的要 求略高于《巴塞尔协议》。另外,为配合《巴塞尔协议III》及巴塞尔委员会于2013年7 月发布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更新评估方法及更高损失吸收能力要求》,中国在2021 年8月26日出台了《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并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0.25%-1.5%的附加资本要求。为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需要对其资产进行严格管理,尤其对自营投资的资产进行风险约束。 表3:《巴塞尔协议》与《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单位:%) 资本充足率要求 文件 最低标准 储备资本/资本留存缓冲 总计要求 核心一级资本 《巴塞尔协议》 4.5% 2.5% 6.5% 《管理办法》 5% 7.5% 一级资本 《巴塞尔协议》 6% 2.5% 8.5% 《管理办法》 总资本 《巴塞尔协议》 8% 2.5% 10.5% 《管理办法》 数据来源:巴塞尔委员会官网,中国政府网,东吴证券研究所整理 表4:2022年《管理办法》针对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单位:%) 组别 商业银行 核心一级资本 一级资本 总资本 第一组 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宁波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