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将保险公司分为I-V类,分别对应《评估办法》的1-4级,V类对应5级和S级,分类结果每两年调整一次,并根据保险公司的等级,对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和资金运用范围进行明确与限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资质与自身风险相匹配,倒逼保险公司审慎规范经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该办法预计2024年施行。根据《征求意见稿》,监管分级评定部分,将依据《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该办法尚未出台,《评估办法》中的监管分级部分预计为该评级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评估办法》规定,根据综合保险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其他方面等六个维度的100余个指标的标准得分进行加权计算评定综合风险水平,并根据得分将法人机构划分为1-5级,分别对应>80、(75,80]、(70,75]、(60,70]、≤60(单位:分),而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法人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征求意见稿》根据保险公司的等级,对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和资金运用范围进行明确与限制。具体来看,I类公司可开展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II类公司可在一定区域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III类公司可在注册地所在省级地区及经济毗邻省级地区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IV类和V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此外,对于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要求II类公司规模保费增速≤min(公司上一年度该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30%);III类公司业务规模不能超过上一年;IV类公司“一司一策”严格压降业务规模和占比;V类公司暂停该业务。针对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支持I类公司开展,II类公司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开展,III类公司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审慎开展,IV类、V类公司不得开展此项业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直接利好资本实力雄厚、经营稳健、风险管理能力与水平更为优越的大型保险公司,凭借更多的业务资质授权,预计大型保险公司竞争壁垒将继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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