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衍生品市场监管原则 最终报告 董事会 的 我国际ORGANIZATION的年代安全COMMISSIONS 2023年1月 FR02 出版物的副本可从: 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网站www.iosco.org ©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2023。保留所有权利。简短的摘录可以复制或翻译,前提是注明来源 。 前言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理事会发布了本最终报告,旨在反映自2011年《国际证监会组织商品衍生品市场监管和监督原则》发布以来商品衍生品市场的变化和发展。 内容 第一章介绍1 A.之前IOSCO工作1 B.《原则》以《东京公报》基准为基础并加以扩展3 C.不断变化的市场和立法促使需要扩展原则-2011年背景原则3 D.2022年原则更新-修订背景5 E. 第二章的意向声明9 A.权威、流程和监督水平9 B.适用的大宗商品衍生品Contracts99 C.二、国际证监会组织自《原则和其他结构性措施》发布以来的相关工作10 C第3章实物商品衍生品合约设计与审查原则 …………………………………………………………………………………...12 A.介绍12 B.实物商品衍生品合约设计与审查原则13 第四章数据和市场上的原则透明度24 A.介绍24 B.对数据和市场透明度原则24 第五章商品衍生品监管原则市场32 A.介绍32 B.二、商品衍生品市场监督原则33 第六章处理无序商品衍生品的原则市场46 A.介绍46 B.应对商品衍生品市场无序的原则47 第七章执法和信息原则分享55 A.介绍55 B.二、执法和信息共享原则55 第八章商品衍生品技术发展原则市场66 A.介绍66 B.二、商品衍生品市场技术发展原则66 第九章促进投资者教育的原则意识70 A.介绍70 B.促进投资者教育和意识的原则70 第十章-结论72 附录A-原则摘要(无脚注)引用)74 附录B-术语表条款81 附录C–比较表,原始原则与修订原则原则85 第1章介绍 国际证监会组织已开展工作,以更好地了解商品衍生品市场的最新发展,并更新现有的国际证监会组织商品衍生品市场监管原则(原则),以确保这些变化得到适当处理。2022年《原则》修订版反映了这些变化。 2011年9月,为响应201国集团领导人2010年《首尔宣言》,进一步开展商品衍生品市场监管和监督工作,2《原则》以1997年《东京公报》为基础,该公报是首个国际公认的商品期货市场合约设计 、市场监督和信息共享指南3。促进价格发现和对冲的基本功能,同时避免操纵和滥用行为。 A.IOSCO工作之前 20国集团一再强调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工作。在2011年2月的巴黎会议上,G20财长和央行行长表示 ,他们期待收到IOSCO关于“监管和监督商品衍生品市场,特别是加强透明度和解决市场滥用问题”的建议。4续价 120国集团(G-20)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成立于1999年,目的是将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工业化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聚集一堂,讨论全球经济中的关键问题。G-20的成立会议于1999年12月15日至16日在柏林举行,由德国和加拿大财政部长主持。https://www.g20.org/about-the-g20.html 2见《G-20首尔峰会领导人宣言》(2010年11月11日至12日)。“商品衍生品市场监管和监督的进一步工作:我们特别呼吁国际证监会组织商品期货市场工作组于2011年4月向金融稳定理事会报告其重要工作,供其审议下一步工作”,第11段,见http://www.g20.utoronto.ca/2010/g20seoul.pdf 31996年11月,在住友公司遭受巨大损失以及对全球铜市场的相关不利影响之后,CFTC和英国证券投资委员会与日本有关当局、通商产业省(MITI)和农林水产省(MAFF)在伦敦共同主办了一次关于国际商品实物交割市场的国际监管机构会议。伦敦会议侧重于实物交割市场给监管机构带来的特殊问题,并审议了合同设计、市场监督和国际信息共享如何能够减少操纵和其他市场中断的可能性,并协助管理操纵和其他市场中断。参加该会议的17个国家发表了一份公报,商定了某些监管基本原则和为期一年的工作计划。 这一努力在1997年10月30日和31日达到高潮。来自16个负责监督商品期货市场的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代表参加了在日本东京举行的会议,会议由CFTC、日本通产省和MAFF以及英国FSA共同主持,并宣布完成1996年11月发布的伦敦公报中所载的工作计划。会议结束时,监管机构发布了一份公报(《东京公报》),其中除其他外,批准了两份指导文件,一份是关于设计和/或审查商品合同的最佳做法,另一份是关于市场监督和信息共享的。该指南是负责监管商品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机构首次同意监管这些市场的国际标准。见东京公报:http://www.meti.go.jp/policy/commerce/intl/tkyc.pdf 4见2011年2月18日至19日在巴黎举行的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公报,见:http://www.g20.utoronto.ca/2011/2011-finance-110219-en.html 2011年4月在华盛顿特区举行的G-20部长会议上强调,“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的参与者需要受到适当的监管和监督”5。到2011年9月,其关于该领域监管和监督的建议,特别是解决市场滥用和操纵问题,例如通过头寸管理权力,包括在适当情况下设定事前头寸限制的权力,以及其他干预权力。 最初的2011年原则是为了回应全球对油价波动的担忧,包括八国集团财长表达的关切。针对这些关切,国际证监会组织最初于20096年3月发布了一份报告,其中载有证券和期货监管机构改进商品衍生品监管的建议。20国集团领导人在2009年9月的匹兹堡领导人声明中赞同2009年3月的这些建议,呼吁国际证监会组织收集更多的石油市场数据,并要求就如何减少能源价格波动提出进一步建议。该工作流程导致国际证监会组织分别于2010年6月和11月向20国集团提交报告,2010年6月向国际证监会组织提交报告,2011年4月向金融稳定理事会提交报告。他们要求加强实体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8,并请国际证监会组织在其即将发布的报告中提出具体建议,以确保农业金融市场更好地运作和更加透明9。 5见2011年4月14日至15日在华盛顿特区举行的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公报,网址: http://www.g20.utoronto.ca/2011/2011-finance-110415-en.html 6见商品期货市场工作队,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报告,2009年3月,见: http://www.iosco.org/library/pubdocs/pdf/IOSCOPD285.pdf。 7看到如上。 见OR01/11商品期货市场工作组向金融稳定委员会提交的报告,IOSCO技术委员会2011年4月15日的报告,见: http://www.iosco.org/library/pubdocs/pdf/IOSCOPD352.pdf; 见OR08/10商品期货市场工作队提交20国集团的报告,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的报告,2010年11月1日),见: http://www.iosco.org/library/pubdocs/pdf/IOSCOPD340.pdf; 见商品期货市场工作队提交20国集团的报告,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的报告,2010年6月23日,见:http://www.iosco.org/library/pubdocs/pdf/IOSCOPD324.pdf;和 见商品期货市场调查工作组,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报告,2010年6月23日,见: http://www.iosco.org/library/pubdocs/pdf/IOSCOPD325.pdf。 820国集团农业部长宣言“粮食价格波动和农业行动计划”,巴黎,2011年6月22-23日,见:https://www.oecd.org/g20/topics/agriculture-food-security/2011-06-23_-_Action_Plan_-_VFinale.pdf“我们决定启动农业市场信息系统(AMIS),以鼓励农业粮食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共享数据,加强现有信息系统,促进对粮食价格发展的更大共识我们强调,非盟驻苏特派团将使金融行为者和市场监管者更好地了解实物市场的基本面。负 责农业实体和金融市场的当局、监管机构和机构之间更好的合作将改善对市场的监管和监督。 9同上:“我们欢迎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即将根据其报告中提到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开展工作,以确保更好地运作和更多 B.这些原则以《东京公报》基准为基础并加以扩展 国际证监会组织以1997年《东京公报》中规定的合同设计、市场监督和信息共享基准为出发点。《东京公报》标准是国际公认的实物商品期货市场合约设计、市场监督和信息共享的第一套准则。《东京公报》特别关注实物商品期货市场,因为基于基础有形商品的合约,无论是以现金结算还是通过实物商品交割结算,都可能具有与基于基础金融工具的期货不同的特征。在供应有限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东京公报》指南旨在作为下文第2.A章所定义的市场主管机构自愿对自己的监管计划进行基准测试的标准。国际证监会组织两次大体上赞同《东京公报》。1998年,国际证监会组织审查了《东京公报》,以确定监督和设计指南是否适用于不基于实物基础商品的交易所交易衍生品。IOSCO总体上赞同《东京公报》所载的合同设计和监督指南对所有交易所交易期货、期货期权和各类衍生品期权合约的有用性.10IOSCO的2009年报告同样得出结论,东京公报“继续提供全面的指导,可以帮助市场当局建立有效的市场诚信计划。11 C.不断变化的市场和立法促使需要扩展原则-2011年原则的背景 尽管《东京公报》的设计、市场监督和信息共享指南继续适用,但自1997年以来,国际证监会组织在这些领域增加了指导意见,以考虑其国内监管经验及其对应对商品衍生品市场当代趋势所需的广泛政策的判断。这些趋势与当代商品衍生品市场交易的规模、速度和跨境性质、监管机构在处理新型市场滥用方面的经验、投资者对大宗商品作为一种资产类别的关注以及对这些新投资者类别对实物商品价格的影响的担忧以及场外(OTC)衍生品市场的快速监管有关: 电子交易–大多数衍生品交易所都是电子的,因此可以直接访问可能位于全球任何地方的参与者.12交易可能由算法自动引导,并且根据策略,频率很高 透明的农业金融市场(包括场外衍生品),以防止和解决市场滥用、跨市场操纵和市场混乱。 10见《东京公报对交易所交易金融衍生工具合同的适用》,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报告,1998年9月,见: http://www.iosco.org/library/pubdocs/pdf/IOSCOPD85.pdf。 11见商品期货市场工作队,国际证监会组织,2009年3月,第14页,fn6。 12虽然大多数衍生品交易所都是电子的,但许多由相对较新的交易场所(例如,有组织的交易设施、掉期执行设施)运营的场外衍生品的最大市场仍然通过语音交易或语音混合交易进行交易——这是语音和电子交易的结合。 以微秒为单位的速度。交易的规模和速度要求监督当局每天监控和分析数百万笔交易,以发现可能的滥用交易计划.13如果没有适当的技术,包括能够检测这些大量数据中的模式的复杂程序,就无法实现有效的监控。自动监控系统可以监控和分析订单流以及可以在几微秒内发生的日内交易以及日终头寸信息,这对于有效的监控计划至关重要。 信息需要在全球市场市场和市场参与者的全球分散性要求市场当局之间加强共享相关信息的形式。全球交易的规模和以电子方式提供的越来越多的数据要求市场当局精确地界定有理由共享信息以支持其市场监督业务的情况,并制定实施此类必要监督的安排。 多市场交易行为,监管机构遇到了滥用交易行为,不仅涉及期货市场交易,还涉及场外实物商品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