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成和反竞争拟议的规定欧盟数据法 贝尔坦公司马顿斯 拟议的欧盟数据法案赋予用户对数据的访问和可移植性权利由他们使用有形的数字产品和设备产生。是促进竞争的措施削弱了实际垄断控制产品制造商拥有超过产品数据。 然而,《数据法》还将授予制造商垄断定价的法律权利。 数据传输给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恢复他们对数据市场的控制。其他反竞争条款包括限制为竞争目的使用数据,以及 禁止将数据传输到欧盟数字下被确定为看门人的平台 市场法。对属于《数据法》的产品和数据进行不必要的模糊定义将在实施中造成不确定性,并与其他欧盟数据法规不一致。 -数据法应简化,取消反竞争条款并授予用户和用户选择的第三方自由访问使用产品或 服务。将加剧数据驱动服务的竞争,并防止用户支付两次费用对于他们的数据。它不会抑制生产者投资数据驱动产品和 服务业。进一步的步骤可能是在生产者和用户之间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在数据访问权限中。可以通过引入相互穷竭的原则来实现 销售点的数据权利。IS将使所有数据共同生成方能够生成 数据聚合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或数据驱动的外部性,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创新。 我感谢沃尔夫冈·科贝尔、扬·克莱默、英格·格雷夫、托马斯·托姆巴尔、杰罗明·泽特尔迈耶、 ChristopheCarugati和TILEC和Bruegel关于数据法案的研讨会的参与者,他们的有价值的评论。 BertinMartens(bertin.martens@bruegel.org)是Bruegel的访问学者和蒂尔堡大学法律与经济中心(TILEC)非常驻研究员。 建议引用: Martens,B.(2023)“拟议欧盟数据中的有利于和反竞争条款法”,工作报告01/2023,勃鲁盖尔 1介绍 现代数字经济充斥着互联的物联网设备,包括家庭设备 电器、建筑物、汽车、工业机器和医疗设备。这些设备包含物理传感器收集模拟信号(光、声音、温度、物理运动)并进行转换它们变成二进制电子数据。数据由嵌入式软件处理,或传送至 用于进一步处理的远程服务器。设备制造商可以设计开放或封闭数据架构。采用封闭式架构,软硬件层面的技术保护措施 防止设备用户直接访问数据。制造商保留对 数据,成为实际数据的所有者。设备用户只能访问符合 制造商设定的垄断条款和条件。相比之下,开放数据架构,增加上游数据市场和下游数据驱动型服务市场的竞争。 欧盟2016年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条例(EU)2016/679,GDPR1 迈出了释放数字设备或在线服务收集的个人数据的第一步 来自制造商的独家控制。它引入了自然人作为数据的若干数据权利主体,包括访问、删除和移植个人数据的权利,以及数据的义务控制者获得数据主体同意以收集其个人数据。但是,GDPR表示 与访问非个人数据(如业务数据)或企业访问权限无关法律实体。 认识到数据访问权限的重要性最终导致欧盟委员会的 2022年2月数据法案提案(DA;欧盟委员会,2022a),这将打开通过为设备用户引入数据访问权限来数字设备的数据架构,包括将数据移植到他们选择的第三方的权利2.发展议程采取平衡的方法,将 通过加强制造商的地位来加强用户权利,通过授予后者 与用户和第三方谈判合同的专有权,对第三方数据收取价格访问,以及对在服务市场中使用设备数据的其他限制。这种亲反竞争条款看起来与支撑知识分子的经济逻辑非常相似。 1可在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6/679/oj购买。 2发展议程还涵盖了其他问题,包括政府对业务数据的访问、云服务之间的切换以及 数据互操作性标准。本文讨论了《数据法》第一至第三章,这些章节侧重于对“产品”或设备数据。 财产权(IPR),垄断权导致静态福利损失,得到补偿 通过激励措施获得动态福利收益,继续投资于收集数据。 在本文中,我们讨论了两个研究问题。首先,我们讨论DA在多大程度上是强制性的用户的数据访问权限将有效削弱设备制造商的垄断控制 超过用户数据,并在数据驱动的服务市场中展开竞争。该分析采用垂直整合视角,上游数据市场与下游数据驱动服务之间 市场。它从发展议程中主要的促进竞争条款开始,该条款授予“产品”或设备用户对设备数据的访问和可移植性权限。它讨论了这些访问权限的范围 “产品”或设备的定义,以及属于发展议程范围的数据类型。 它评估了这些定义在多大程度上可能促进或扭曲数据和数据的竞争。推动服务市场。然后,它探讨了几项反竞争条款,包括垄断 设备制造商和数据持有人的第三方数据定价权,以及禁止使用 用于在产品和服务市场中竞争的数据,以及将数据移植到指定平台的数据作为欧盟2022年数字市场法案(法规(EU)2022/1925,DMA下的“看门人”3 我们发现,用户的数据可移植性权利与数据垄断权相结合设备制造商的定价使数据价值链的天平向制造商倾斜 和数据持有人,以用户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为代价。与其他学者一致 (科伯,2022),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上的支持一个实际独家控制正确的数据 设备制造商,通过引入准知识产权类数据权利。制造商已经拥有经典的知识产权可供他们使用的工具,以保护和激励他们对数据收集硬件的投资 和设备中的软件(安托万和莱斯特纳,2022年)。此外,模糊定义的范围 DA在实施中造成不确定性,并可能导致设备市场和数据扭曲 推动服务市场。发展议程中其他限制竞争的条款造成了不必要的数据市场发展和数据驱动型服务市场创新的障碍。作为一个 因此,发展议程充其量可能对这些市场的竞争产生模棱两可的影响,并可能减缓创新。 我们建议取消发展议程中的反竞争和扭曲市场条款,包括制造商和数据持有人的第三方数据定价权,禁止 将数据移植到DMA看门人,以及对将数据用于竞争的其他直接限制 目的。可以通过对所有非个人适用DA可移植性权利来澄清发展议程的范围。使用设备生成的数据,并将其应用从设备扩展到服务。这些 3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2/1925/oj提供。 政策建议并不新鲜。它们已经应用于其他几个欧盟数据法规工具,包括DMA和拟议的欧洲卫生数据系统(EHDS,欧洲委员会2022b)。这些建议将有助于加强一致性和减少 迅速崛起的欧盟数据监管结构的不确定性,庞大而复杂的政治 经济项目正在酝酿中。虽然发展议程对生产者的数据权利保持沉默,但我们也探索在数据访问权限之间创建公平竞争环境的潜在影响 生产者和使用者。 第二步,我们从更广阔的角度看待共生数据和市场的社会价值可能阻碍数据驱动型服务市场实现社会价值的失败。一旦收集, 数据是非竞争性的,可以在为各种目的重复使用时产生范围经济,而无需原始用途的功能损失,尽管某些用途可能会与私人经济竞争并导致私人经济原始用户的损失。数据还可以在数据聚合中产生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或者数据驱动的网络效应。这些外部性使聚合数据集比 分段数据集。聚合障碍构成数据市场的市场失灵。 发展议程没有解决数据驱动的网络效应。它将数据访问权限分配给产品用户并隐含地假设生产者可以完全访问产品和相关服务数据。那可能 不一定是这样。生产者更有能力产生规模经济和 数据聚合或数据驱动的网络效应的范围,因为它们可以跨 许多用户;用户只能访问自己的用户数据。授予生产者相同的数据访问权限作为用户的权利不仅会恢复共同发电方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 如果该领域被扭曲-但也将使生产者能够产生数据驱动的网络效应这可能有助于数据驱动服务的进一步创新。我们建议社会价值 通过引入数据权利相互穷竭的概念,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数据,对于生产者和用户,在数据产品或服务销售时,仅受相关限制 各方先前存在的权利,例如个人数据的GDPR权利或商业商业秘密数据。 本文的结构如下。第2节介绍了发展议程中促进竞争的主要条款, 授予用户对设备数据的访问和可移植性权限。它探讨了这项权利的范围。到“产品”和用户数据的定义。第3节介绍了第三方数据定价规则和 探讨数据市场和数据驱动服务市场的经济影响。第四节专注于禁止将数据移植到被指定为看门人的大型平台 根据欧盟数字市场法案(DMA)。第5节审查了其他反竞争条款: 禁止将产品数据用于设计影响福利的竞争产品或服务 任何相关方。第6节探讨了数据汇总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和建议在销售点引入相互用尽数据访问权,作为 最大化数据的社会价值。第7节总结并总结了一些政策建议。 2数据行为打开访问产品数据 拟议的发展议程构成了对数字数据市场的监管干预。它强制规定 “产品”用户的数据访问权限,从而规避协商或在商业市场4.哪种类型的市场失灵证明这种监管干预是合理的? 封闭架构是否会导致产品和/或服务市场失灵并证明监管是合理的干预取决于设备市场与售后市场之间的关系 购买设备后产生的服务。根据芝加哥批判(波斯纳,1978),当设备市场竞争激烈且用户有 购买设备时有关售后服务成本的充分信息。潜在买家 可以将设备和售后服务的成本相加,以比较两者之间的联合成本竞争设备。当预测售后市场相对容易时,这个简单的公式效果很好服务成本,例如汽车的运行和维护要求5.这是更难 大多数数字设备,因为它们生成的数据可以消费广泛的数据- 驱动服务,通常通过应用程序提供,具有难以实现的可变数量和定价选项预测,尤其是在技术和服务市场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这些服务中的大多数是体验只有在初次使用后才能评估的商品。设备用户可能仍然被困在 不再具有竞争力的设备和服务。因此,监管干预对于确保 通过开放数据,在数据市场和数据驱动型服务市场中有效竞争建筑。这使数字设备的用户能够将设备和售后市场的选择分开服务。 4有关发展议程条款的更详细概述,例如见科兰戈洛(2022年)、格雷夫和胡索维茨(2022年), 哈比奇(2022),佩拉诺和范尼(2022),埃夫罗尼等(2022). 5这就是为什么欧盟竞争政策允许豁免对机动车行业纵向协议的限制 根据欧盟机动车整车豁免条例461/2010。有关关系的更详细讨论 在竞争法和强制性数据访问规定之间,见Picht(2022)和Schweitzer。等(2022). 发展议程设想的生产者-使用者关系适用于广泛的工业和服务业 设置。例如,在一个复杂的工业生产链中,可能有许多生产者-用户对。一家公司运行一个使用许多机器的生产过程,由 其他公司。反过来,这些机器中的每一个都可能由几个数据生成组件组成。由其他公司生产。DA叙文(20)建议多个业主或租赁方应 允许访问数据,但组件生产者不应访问数据,除非他们保留作为数据提供者。发展议程对数据生产者的权利保持沉默。隐含的假设DA是生产者实际上是数据持有者,应该让用户访问数据。反之亦然可能会出现用户成为数据持有者而生产者无法访问数据的情况。例如,一家工业机器人制造商组装了几个数据生成组件, 由其他公司生产,变成机器人。发展议程不授予组件生产商访问其在这种情况下,组件数据。这些数据可能有助于组件制造商改进他的组件的质量。 通过发展议程,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种横向跨部门开放方法访问数字数据。研究每一个潜在的市场失灵都太麻烦了。产品市场,并检查芝加哥批评条件是否适用。因此, DA在整个数字经济中具有非常广泛的影响力,就像GDPR一样。这带来了我们来看看决定发展议程范围的另外两个关键要素:受 监管。 2.1产品的数据是什么? DA授予用户免费获取所有产品“数据生成的使用的产品”3.1(Art)。那将“产品”数据的新概念引入欧盟法律术语,以及现有的区别 在欧盟GDPR引入的个人或非个人数据之间。它还引出了一个关于 “产品”和“非产品”数据之间的区别。发展议程第2条第(2)款将产品定义为有形物品收集有关其使用的数据,能够通过公开可用的数据进行交流 通信服务,其主要功能不是存储和处理数据。根据 叙文(14),这可能包括车辆,家用设备和消费品,医疗和健康 设备或农业和工业机械。叙文(15)补充说,个人电脑,平板电脑,智能电视和扬声器、相机、网络摄像头和录音系统不应 被视为产品,因此其数据不应属于产品数据类别。 叙文(14)还规定,从产品数据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