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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金融科技行业周报:金融稳定法草案提审,银行托管业务迎监管新规

金融2023-01-02王维逸、袁喆奇、李冰婷、黄韦涵、韦霁雯平安证券罗***
金融&金融科技行业周报:金融稳定法草案提审,银行托管业务迎监管新规

证券研究报告 金融&金融科技行业周报 ——金融稳定法草案提审,银行托管业务迎监管新规 平安证券研究所金融&金融科技研究团队 王维逸S1060520040001(证券投资咨询)袁喆奇S1060520080003(证券投资咨询)李冰婷S1060520040002(证券投资咨询)黄韦涵S1060121070072(一般证券业务)韦霁雯S1060122070023(一般证券业务) 2023年1月2日 0 核心观点 金融稳定法草案提审,银行托管业务迎监管新规 1、金融稳定法落地临近,压实责任基调延续。12月30日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8日。《草案》共六章四十九条,对比主要内容与央行4月披露的版本内容基本一致,在原有基础上《草案》进一步细化压实各方职责,延续强调金融机构及股东自救的首要责任,但在部分细节上略有差别,本次将风险处置过程中地方政府所处位置后移,删除了省级政府“负责处置非金融企业引发的金融风险”的表述,明确其“应当牵头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更多回 归到维护社会稳定等职责。值得注意的是,文件进一步解释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募集与使用的细节,资金来源方面明确了央行再贷款可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等偿还,此外还新增“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借款的,借款方应当采取提供合格担保品等措施保障资金偿还”的规定。 2、银行托管业务迎新规,强化风险隔离原则。12月29日,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六章48条,进一步强化了银行托管业务的持续性监管、监管处罚与自律管理,其制定发布旨在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风险管理和合规展业的主体责任,更好发挥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作用。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相关概念和基本原则;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持续符合的基本要求并强化监管处罚;进一步明确托管业务范围和托管职责,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是否能够实际控制,将托管产品财产分为可托管资产和其他资产。 3、央行四季度例会释放强信号,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12月28日,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22年第四季度例会召开,会议分析了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对后续货币政策做出部署。本次例会着重贯彻此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示,就短期内货币政策、信贷、房地产金融等方面阐明新观点。总体延续稳增长基调,对于货币政策的表述新增“要精准有力”、“着力支持扩大内需”,对信贷的态度从三季度例会的“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转变为“保持信贷总量有效增 长”。同时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使用上,会议强调重点发力支持和带动基础设施建设。此外,会议将保交楼和行业风险处置作为2023年工作的重点,新增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三稳工作的表述,并首次提及“满足行业合理融资需求”以及“改善优质头部房企资产负债状况”,再度传达了监管托底房地产的底线思维。 2 CONTENT 目录 重点聚焦 •金融稳定法落地临近,压实责任基调延续 •银行托管业务迎新规,强化风险隔离原则 •央行四季度例会释放强信号,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行业新闻 •银行:银保监会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 •证券:沪深交易所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指引 •保险:发改委鼓励保险机构运用首台(套)保险等险种支持绿色技术创新 •金融科技:证监会启动上海市首批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项目 行业数据 •市场表现:银行、证券、保险、金融科技指数分别上涨2.30%、0.64%、2.90%、0.70% •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实现净投放9750亿元,SHIBOR利率上行 •证券:周度股基日均成交额环比上周下跌2.00% •保险:十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环比上升1.02bps 1重点聚焦 金融稳定法落地临近,压实责任基调延续 事件:12月30日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8日。(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平安证券研究所) 责任主体 风险处置责任分工 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 表述顺序 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表述顺序 被处置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1)被处置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穷尽自救手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清理债权债务,挽回损失。2)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和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归还违反规定占用或者转移的资金。 1 承担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被处置金融机构应当穷尽手段自救、切实清收挽损,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股东依法吸收损失。 1 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 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依法履行促成收购承接、出资等风险处置职责。 2 依法履行风险处置、行业救助职责,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2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 负责处置所监督管理行业、机构、业务、市场的金融风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负责处置所监管行业、机构和市场的风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中国人民银行 牵头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 4 负责牵头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 5 国务院财政部门 依法参与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国务院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配合处置有关金融风险。 5 依法参与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金融风险处置提供支持。 6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负责处置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牵头处置统筹协调机制指定处置的其他金融风险。依照前款规定处置金融风险的,应当牵头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履行组织清产核资、挽回损失、协调处置资金、追责问责、维护社会稳定等职责。 6 负责处置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非金融企业引发的金融风险以及按照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要求牵头处置的其他金融风险。 3 《草案》进一步细化各主体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分工点评:继2022年3月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针对防范金融风险提出重点要求、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雷霆落地,本次《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充分体现维护国内金融稳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于银行而言,《草案》提审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解除市场对于系统性风险的担忧。 《草案》共六章四十九条,对比主要内容与央行4月披露的版本内容基本一致,涵盖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多个维度。在原有基础上《草案》进一步 细化压实各方职责,延续强调金融机 构及股东自救的首要责任,但在部分细节上略有差别,本次将风险处置过程中地方政府所处位置后移,删除了省级政府“负责处置非金融企业引发的金融风险”的表述,明确其“应当牵头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更多回归到维护社会稳定等职责。 1重点聚焦 金融稳定法落地临近,压实责任基调延续 事件:12月30日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8日。(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平安证券研究所) 《草案》关于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表述 要点 关于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内容 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 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基金定位 国家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作为处置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 国家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作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 使用条件 金融风险严重危及金融稳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资金来源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 其中:央行再贷款 经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可以用于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用于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等偿还。 提供流动性支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等偿还。 其他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借款的,借款方应当采取提供合格担保品等措施保障资金偿还。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点评:细化保障基金运作办法,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追究。关于市场广泛关注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文件指出“国家设立,由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基金定位为“处置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进一步解释了保障基金募集与使用的细节,资金来源方面明确了央行再贷款可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等偿还,此外还新增“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借款的,借款方应当采取提供合格担保品等措施保障资金偿还”的规定。我们认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设立将有助于提升风险处置效率,并降低因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所带来的市场波动。同时《草案》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与4月文件内容大体一致,并加重信息传播违规处罚,将原版“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 下罚款”,未来对金融机构及相关主体的处罚有望更为严格。 1重点聚焦 银行托管业务迎新规,强化风险隔离原则 事件:12月29日,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 点评:《办法》共六章48条,进一步强化了银行托管业务的持续性监管、监管处罚与自律管理,其制定发布旨在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风险管理和合规展业的主体责任,更好发挥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作用。 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及社保基金、养老金、保险资金等 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保障托管财产的独立性。2)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持续符 合的基本要求并强化监管处罚,主要包括银行自身经营稳健 审慎、风险指标符合监管规定等。对于商业银行违规开展托 管业务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不符合托管业务资质、不满足托管业务能力要求、托管业务开展不审慎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暂停其相关业务。3)进一步明确 托管业务范围和托管职责。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是否能够 实际控制,将托管产品财产分为可托管资产和其他资产。 《办法》还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承担的11项职责,包括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垫付资金、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等;代替产品管理人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参与产品管理人对托管产品的投资决策等。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资料来源:银保监会,平安证券研究所)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方面 主要内容 严格区分“托管产品”和“托管产品财产” 1、托管产品分为金融产品、各类专项基金形成的投资组合。金融产品包括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保险资管、银行理财、券商资管等);专项资金把控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保险公司资金等。2、托管产品财产指托管产品持有的财产,包括各类银行存款等资金款项、股票、债券、未上市企业股权、其他债权、商品、金融衍生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