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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

2020-11-15-未知机构李***
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

附件3 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 编写指南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转隶至生态环境部门以来,我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将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协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为提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数据的科学性和交叉可对比性,今年结合以前年度重点碳排放单位反映的问题,加强报告的可读性。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做如下调整: 一是调整了扉页相关内容。增加核算和报告边界,需要详细表述报告期内的核算边界;增加既有设施退出的基准年排放量及排放强度;核查结论需要详细描述(详见附件2)。 二是细化了报告正文内容。增加了补充数据表的详细核查要求;增加既有设施退出的核查要求;细化核查结论项。 三是增加附件2-扉页结论模板及不同行业的案例。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用于指导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机制下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实施核查后的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制工作。 二、核查报告编制依据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的编制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当下列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 2.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213-2008; -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GB/11062-2014; - 《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GB/T10180-2003; -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2008; - 其他监测及校准标准。 3.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清单编制指南及国家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 三、核查报告编制原则和方法 (一)编制原则 1. 核查报告的编写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核查机构应独立于二氧化碳 重点排放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核查员在核查过程中应保持客观,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依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2. 核查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和访问、分析计算等方法获取编制核查报告所需的资料和数据。 3. 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一致性。一致性体现在:在整个报告期内的核算和报告的准则保持一致;历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在不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4. 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透明性。透明性体现在核查报告中的信息应以一种开放的、清晰的、实际的、中立的和相关的方式来表达,并且以文件化的证据为基础,应清晰地标明引用文件。 5. 核查机构应当保守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相关数据和资料。核查员应遵守核查机构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签订的核查协议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对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二)编制方法 1.基本原理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核查所依据的基本原理包括:物料平衡原理、排放因子计算方法以及实时监测原理。实时 监测办法测量结果的不确定性不能高于采用基于物料平衡或基于排放因子的方法学的计算结果。 2.基本方法 核查机构应使用标准的核查方法来评估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信息的质量,并编写核查报告。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文件评审,包括: - 评审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完整性,判断排放是否包括了所有的相关指南所界定的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废弃物处理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电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时的二氧化碳排放; - 若发现异常值、异常波动和趋势、数据缺失、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值、比率显著不同的数据,应要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对此提供解释,同时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根据提供的解释和其他证据,核查机构应评估这些异常对所报告数据产生的影响。 2)现场访问,包括: - 评审设施的边界以及排放源的完整性,检查设备的名称、设备型号和物理位置,还可根据风险的大小决定是否需要访问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其他地点,包括开展数据流管理和其他质量控制活动的其他地点,例如集团总部和不在该现场的其他办公场所; - 访谈相关人员以判断数据收集程序与相关行业指南的要求是否保持一致。并且确保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种生产活动,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应保持不变; - 检查测量设备,包括检查设备的精度及校准记录及观察测量设备的运行,评审数据的监测频次,判断数据的监测是否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 - 评审数据产生、数据记录、数据传递、数据汇总和数据报告的信息流,判断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否以透明的方式获得、记录、分析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数据等; - 交叉核对排放报告提供的信息和其他来源的数据(比如运行日志,库存,采购记录或其他相似数据来源),判断排放量的计算和相关数据的确定是否存在系统性的错误或者人为的故意错误,排放量计算结果是否能够真实地反映报告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 - 评审在确定二氧化碳排放时所做的计算和假设,复原、验算排放的计算,判断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 评审企业建立的核算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四、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基本框架 (一)报告文本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 ➢ 1.封面 ➢ 2.扉页 ➢ 3.目录 ➢ 4.正文 ➢ 5.参考文件 (二)报告正文 报告正文应包括如下内容: ➢ 1. 概述 ➢ 2. 核查过程和方法 ➢ 3. 核查发现 ➢ 4. 核查结论 ➢ 5. 附件 五、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写基本内容 (一)封面 1.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或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单位)。 注1: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名称应与市主管部门公布清单中的名称一致。 注2: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及其核查要求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2.报告年度 3.核查机构名称(公章) 4.核查机构备案的核查行业领域 在此处填写市主管部门授权的专业范围代码,如“01/02/03/04/05/06/07”。(01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02为“电力生产企业”;03为“水泥制造企业”;04为“石化生产企业”;05为“其他行业企业”;06为“其他服务业企业(单位)”;07为“交通运输企业”) 5.报告日期 报告日期应当与扉页中的批准人签署日期一致。 (二)扉页 1.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委托方”是与核查机构签署合同的机构,委托方的名称应当与核查合同中的甲方名称相一致。 2.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5000吨的企业(单位)。 注1: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名称应与市主管部门公布清单中的名称一致。 注2: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及其核查要求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3.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版本日期及最终版本日期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为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给核查机构进行核查的排放报告。最终版本是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根据核查机构提出的不符合整改后的修订版本。 4.报告期 报告期为“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覆盖的时期。 5.核算和报告边界 详细表述报告期内的核算边界,以及与历史基准年的核算边界变化情况。例如:对于物业企业需按照不同服务业态(居民、商业、工业等),对建筑面积、实际物业管理面积、实际运营面积、建筑入住率等详细情况进行核实。 6.二氧化碳排放量 包括报告期内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退出的既有设施在历史基准年的排放量及排放强度、新增设施的排放量及排放强度和替代既有设施的新增设施排放量。 7.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所属行业领域 在此处填写市主管部门授权的专业范围代码,如“01/02/03/04/05/06/07”。(01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02为“电力生产企业”;03为“水泥制造企业”;04为“石化生产企业”;05为“其他行业企业”;06为“其他服务业企业(单位)”;07为“交通运输企业”) 8.标准及方法学 在此栏填写《核算指南》中的具体行业指南,如《水泥制造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9.核查结论 此栏的核查结论应与报告正文中的核查结论一致(详见附件2的核查结论模板)。 10.核查组组长 11.核查组成员 12.技术复核人 技术复核人由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的核查员实施。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复核人具备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 13.批准人 核查报告应当由核查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或指定的核查工作负责人签署批准。 (三)目录 核查报告应将主要标题列为目录,以便阅读。 (四)报告正文 1. 概述 1.1 核查目的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目的,内容包括落实国家《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为有效实施碳配额发放和交易提供可靠的数据质量保证服务等内容。核查具体目的表述可包含如下内容: - 核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的职责、权限是否已经落实; - 核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及其他支持文件是否是完整可靠的,并且符合适用的《核算指南》要求; - 核查测量设备是否已经到位,测量是否符合适用的《核算指南》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 根据《核算指南》的要求,对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进行评审,判断数据及计算结果是否真实、可靠、正确。 1.2 核查范围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范围。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制度遵循“谁排放谁报告”的原则,因此核查范围应包括列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和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所有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固定设施和以北京为注册地的交通运输行业的移动设施导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对于存在京内移动源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费的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京内移动源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费也应当纳入核查范围。其中,航空器排放核算应遵循注册地原则。 1.3 核查准则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准则。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列出《核算指南》中相应的行业指南,以及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以及计量设备所适用的国家及北京市地方法规及标准。 2. 核查过程和方法 2.1 核查组安排 核查机构应统一采用列表的方式说明核查组成员,表格格式统一如下: 核查组成员表 序号 姓名 核查工作分工内容 专业代码 (背景) 1 2 3 ... 注: (1) 核查机构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规模和经营场所数量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两名核查员的核查组实施核查。 (2) 核查机构对报告客观真实性和报告质量负责。 2.2 文件评审 核查机构应在报告中描述其文件评审的时间、过程及主要内容。核查机构对文件评审的描述应包含如下内容: a)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交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版本和最终版本的日期; b)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的支持性文件(详细文件清单,包括版本和日期应清晰地列在核查报告的第五部分“参考文件中”),支持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 - 营业执照; - 工艺流程图; - 能源平衡表; - 物料平衡表(如有); - 能源审计报告; - 能源统计报表 - 核查组在文件评审中使用的支持性文件; c) 文件评审识别出的现场访问的重点。 2.3 现场访问 核查机构应在报告中描述其现场访问的时间、对象及主要内容,并用如下表格格式汇总现场访问的实施。 时间 访谈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