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联合资信金融评级二部|张晨露|张珅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就《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强化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提升集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已形成“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格局,但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特别是对于同时控制多家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而言,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而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资产规模大、系统关联度高,且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长期缺乏有效监管,风险不断累积,结果可能容易酿成系统性风险。自2017年以来,“明天系”、“安邦系”、“华信系”等集团公司陆续出现信用危机,风险外溢对市场造成了较恶劣的不良影响,因此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有效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来说,利用业务多元化特性,关联交易可为集团体系内公司带来协同效应、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但同时,关联交易亦是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生成和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违规关联交易会对金融控股公司自身及市场产生严重影响。其一,金融控股公司所辖子公司众多,部分金融控股公司除持有金融企业外,还持有众多实业企业,其可能利用不同监管主体间的监管盲区,通过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来规避监管机构的监管,进行不当套利;其二,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会通过担保、资金的占用、贷款等形式形成复杂的信用链条,而一旦其中一家公司出现风险,不良关联交易或不当的关联交易管理行为会将相关风险传递到内部其他成员,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此外,通过不良关联交易亦可能阻碍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并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在关联交易相关监管制度上,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发布之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基础性制度中对于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规定。其中上市公司还应遵循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2020年9月《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进一步约束和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得到加强。 二、内容及解读 《管理办法》是央行自《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发布以来,首个公开征求意见的、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规范性制度文件,表明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进一步深入。其中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明确相关要求和标准,为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提供指导和依据,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补充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适用范围为经央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附属机构共同构成的金融控股集团,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既要开展本级关联交易管理,还应从集团整体视角开展关联交易管理。而在监管机构方面,由央行作为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了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作为上市公司,以及附属机构为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关联交易的管控亦应当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及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从《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来看: 针对关联方认定,办法中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关联方的定义及最小合理范围,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附属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人民银行均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 关联交易分类上,《管理办法》从交易主体、管理目标、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多个维度对关联交易类别进行划分。其中按照交易主体不同,分为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关联交易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按照管理目标不同,分为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集团内部关交易重点防范虚构交易、转移利润、隐藏风险、监管套利等问题,集团对外关联交易重点防范利益输送风险。按照交易类型不同,分为投融资类、资产转移类、提供服务类及其他,其中将征信、信用评级、互联网数据、软件和技术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金融信息服务、销售推介信息展示纳入服务类关联交易类型范畴。按照交易金额不同,将本级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控上,《管理办法》提出了内部管理总体要求,从制度设置、治理架构、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定价、审计和内部问责方面进行规范。在制度层面,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措施,降低关联交易复杂程度,提升集团整体关联交易管理水平,确保集团各层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在治理架构方面,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牵头部门和专岗,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和风险控制,维护关联方清单。 《管理办法》还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业务和风险状况,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按照交易类型、单一关联方、全部关联方等不同分类,审慎设置关键业务领域关联交易量化限制指标,避免风险过度集中,具体交易限额应覆盖本级、附属机构、内部交易及对外关联交易四个角度。 同时,对本级关联交易管理、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集团内部交易管理和 控措施。针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应充分发挥指导督促作用,重点关注重要附属机构、未上市且未受监管实体的关联交易管理合规性。针对集团内部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评估交易的合理性、各机构之间的依赖关系以及风险传染性等。针对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关注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等。 《管理办法》中亦指出具体10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禁止 性行为,包括: 通过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 通过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 通过隐匿关联关系、拆分交易、设计复杂交易结构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 关联交易协议条件显著偏离与非关联方进行的同类交易,以及采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缺乏合理依据的定价基准; 金融控股公司附属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 金融控股公司附属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或担保,超过提供融资或担保的附属机构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资本净额的10%,或超过接受融资或担保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资本净额或净资产的20%。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财务公司除外)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通过互联网数据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交易规避有关规定,或利用规则、数据、算法等各种手段实施价格控制、利益输送或不当转移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向关联方提供服务。 上述禁止性行为的设置,进一步呼应、细化和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相关禁止性内容基础上,《管理办法》还额外增加了禁止“通过互联网数据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交易规避有关规定,或利用规则、数据、算法等各种手段实施价格控制、利益输送或不当转移风险”的规定。一方面能够杜绝部分互联网企业依托技术运用模糊金融产品或服务性质从而规避监管的问题,另一方面,目前互联网企业往往依托其前期平台积累的大量客户数据,以助贷、信息服务等形式积极参与到金融信贷业务中,随着《管理办法》将征信、信息服务等内容纳入关联交 施。要求逐笔向人民银行报告本级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按季报送本级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综合分析评估报告,同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提高集团运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强化了市场约束作用;并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董监高”人员、股东和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总结 整体来看,《管理办法》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后首个公开征求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突出了关联交易管理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控中的重要地位,也体现了监管进一步健全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控、加快补齐监管短板的决心,完善关联交易管控亦将成为金融控股集团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集团规范运作和稳健经营,对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市场健康长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预计未来更多细化的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将陆续出台。从信用风险的角度来看,对于满足制度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其管理水平将更高,信用水平表现将更优。 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布。如引用须注明出处为“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本研究报告的,联合资信将保留向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研究报告中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联合资信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可靠性不作任何保证。本研究报告所载的资料、意见及推测仅反映联合资信于发布本研究报告当期的判断,仅供参考之用,不构成出售或购买证券或其他投资标的要约或邀请。 在任何情况下,本研究报告中的信息和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个人的投资建议。联合资信对使用本研究报告及其内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