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研究了关于销售返利会计处理的问题。报告指出,企业应当首先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再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将预期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移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