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就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明确沪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对沪深股通投资者、内地投资者身份作出明确规定;政策实施之日起1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沪深股通买卖A股,过渡期结束后存量内地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深股通主动买入A股,所持A股可继续卖出;继续维持原有“上限”比例,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不得超过30%。从资本市场角度需关注的内容包括:1、明确沪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对沪深股通投资者、内地投资者身份作出明确规定。内地投资者包括“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2、政策实施之日起1年为过渡期。自规则实施之日起,香港经纪商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政策实施之日起1 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沪深股通买卖 A股。过渡期结束后存量内地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深股通主动买入A 股,所持A股可继续卖出;无持股内地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由香港经纪商及时注销。3、继续维持原有“上限”比例。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所有境外投资者不得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