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近期在数字领域动作频繁,聚焦平台内容监管、数字市场竞争、公共数据共享等重点方向,相继推出监管政策,提出监管新思路和新举措。数字平台内容监管从宽松转向严格,要求数字平台承担更多的内容审核义务,包括建立内部投诉、优先处理受信任者投诉等机制,并增强内容审核的透明度。数字市场竞争监管强调“守门人”的事前义务,要求核心平台服务提供者设立事前的禁止性和允许性义务,以防止超级数字平台压缩中小企业的创新和竞争空间。数据治理政策旨在推动公共数据的共享利用,将健康等五类公共数据纳入范围,明确了包含敏感信息的公共数据再利用的基本原则及相关条件。人工智能监管以防范风险、确保对AI的信任为核心,将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风险划分为“不可接受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和“极小风险”四个等级,并重点针对“高风险”AI系统建立了管理框架。这些政策的推出,对我国在数字领域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