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反避税有关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税务机关将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结合疫情对关联交易的影响对相关调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企业应对潜在的备查举证工作进行详实且量化的分析和证据准备。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第十四条第(四)项要求企业详尽说明疫情对关联交易、价值链等方面的具体影响,在可比性分析中从不同纬度关注可比对象数据,以反映疫情对行业利润水平的影响。企业应结合解答复核2020年度已经完成的同期资料本地文档。如果有解答中提到的相关内容的缺失,可考虑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解答还要求企业在可比性分析中充分考虑相关因素,特别是在转让定价安排受到相关影响的情况下,企业应在相关文档中提供相关信息和支持分析,而税务机关应甄别可比因素,确保分析结果的公允性和一致性。企业可以利用相关机制与税务机关协商,妥善处理执行期间的实操问题(如疫情相关损失的处理),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的影响,延续相关税收安排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