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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零售行业事件点评:分类分级征求意见稿发布,行业洗牌利好药店龙头

医药生物2018-11-25林小伟、梁东旭光大证券九***
医药零售行业事件点评:分类分级征求意见稿发布,行业洗牌利好药店龙头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1- 证券研究报告 2018年11月25日 医药生物 分类分级征求意见稿发布,行业洗牌利好药店龙头 ——医药零售行业事件点评 行业简报 增持(维持) 分析师 林小伟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17110003) 021-52523871 linxiaowei@ebscn.com 梁东旭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17120003) 0755-23915357 liangdongxu@ebscn.com 行业与上证指数对比图 -30%-15%0%15%30%09-1712-1704-1807-18医药生物沪深300 资料来源:Wind 相关研报 广东省药店管理重大改革,有助药店龙头加速整合 ·································· 2018-04-12 电子处方试点对药店意味着什么? ·································· 2018-04-01 药店为什么持续上涨? ··········································· 2018-03-25 事件: 近日,商务部联合药监局、卫健委和医保局发布《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点评: ◆《意见》细则利好超预期 本次正式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初版有几点变化: 1)远程审方可替换三类店要求配备的执业药师。《意见》指出三类药店需配备两个执业药师(如有中药饮片仍需配备至少一个执业中药师)和两个药师(简称“2+2”),但如有网上集中审方系统接入,可以视同配备1名执业药师。本次《意见》如按原规定执行,执业药师配备成本可能会冲击大型连锁的短期利润,但纳入远程审方替换有望大幅减少大型连锁药店门店划入三类门店所需增加经营成本。 2)分类类别扩大为三类,且扩大中药饮片适用类别。原分类仅一类(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和二类(可经营处方药),《意见》将分类划为三类:一类,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二类,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和限制类药品)、中药饮片;三类,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药品)、中药饮片。分类更为细致,且和广东版文件相比,国家版文件将中药饮片纳入二类店可经营范围,有利于中药饮片品类在各大连锁药店龙头的放量。 3)去除了支持高等级药店和电商开展医药电商服务的建议。删除开展医药电商服务建议可能考虑到医药电商存在的风险,但不代表“网订店送”和“网订店取”这类新型药店服务模式没有价值。 4)将“坚持服务医改”原则提至第二位(原排第四位)。“坚持服务医改”位次的提升说明国家充分考虑到分类分级管理政策对于医改重要性,有望强化该政策在各地实施的力度,并有望强化医保部门对处方外流零售药店以及卫健委对零售药店对接医疗机构承接处方外流的合作意向。 5)推行时限延长:《意见》指出到2020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到2025年全国统一的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原为2019和2020年。推行时限延长主要是考虑到国内零售药店众多,管理难度较大,过快推行容易导致执行效果差反而影响全局。 ◆行业洗牌将明显提速,龙头药店显著受益 《意见》实施后,纳入一类店的小型药店(单体店为主)可能被迫转型具有医药特色的便利店,经营难度明显加大,行业加速洗牌。一方面,现有药店龙头可分享一类店退出的处方药、甲类OTC和中药饮片市场,同店增长提速;另一方面,无远程审方系统配备能力的中小型连锁因药师配备成本提升或失去医保资质,也加速退出市场或被迫卖出,并购市场可能转为买方市场,降低PS估值。另外,和医疗机构、医保局在处方外流的联动将借分类分级加强,也有利于零售药店龙头承接处方外流,提升单店营收和盈利。 2018-11-25 医药生物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2- 证券研究报告 ◆投资建议 分类分级征求意见稿发布,药店将迎来行业洗牌,利好现有的连锁药店龙头。《意见》的细则调整同时强化了集中度提升和处方外流两大逻辑,对现有连锁药店龙头有明确利好。我们继续重点推荐药店板块,重点推荐益丰药房、老百姓、大参林、一心堂和国药一致。 ◆风险提示: 分类分级政策执行出现公平性偏差,即主要检查大连锁而因监管人力不足忽略小连锁或单体店;新政策执行速度低于预期。 医药零售重点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估值与评级 证券 代码 公司 名称 股价 (元) EPS(元) PE(X) 投资 评级 17A 18E 19E 17A 18E 19E 603939 益丰药房 49.88 0.83 1.18 1.66 60 42 30 买入 603883 老百姓 56.05 1.30 1.54 1.87 43 37 30 买入 603233 大参林 44.76 1.19 1.35 1.71 38 33 26 买入 002727 一心堂 22.71 0.74 0.93 1.15 31 24 20 买入 000028 国药一致 44.26 2.47 2.84 3.14 18 16 14 买入 资料来源:Wind,光大证券研究所预测,股价时间为2018年11月23日 附录 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是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依据商务部和国家药品监管局相关政策要求,部分地区陆续开展了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试点探索,对于促进零售药店规范化经营、推动药品零售行业转型升级、提升药品流通监管效率、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管理标准不统一、工作推进不平衡、协调联动不到位、结果应用不充分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8〕83号)要求,为进一步指导规范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顺应人民群众健康消费提质升级新趋势为导向,着力提升零售药店服务能力;以推进药品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促进药品零售行业转型升级;以提升药品监管科学性和有效性为抓手,改善药品流通环境。 2018-11-25 医药生物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3- 证券研究报告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和立足点,着力提升药品流通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坚持服务医改。加快药品零售行业转型升级和服务能力提升,保障“医药分开”政策落实,推进医保结算规范化,服务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 坚持探索创新。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地方根据零售药店布局、业务规模、服务能力等实际情况开展创新实践,建立符合实际、富有特色的管理体制机制。 坚持协同联动。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横向协同,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能动性,建立健全“政府指导、企业主体、部门联动、行业实施”的工作机制,增强改革政策的系统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工作机制运行良好;零售药店定位清晰、经营规范,药学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药品供应充分、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有效衔接配合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药品零售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大幅提高,行业监管科学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运行良好;药品零售行业信息化、集约化和标准化程度进一步提高,行业现代化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标准,实现更高水平的健康供需平衡,显著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形成比较完善的、以信用为核心的药品零售行业智慧管理模式和精准监管体制。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分类类别。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按照经营条件和合规状况将零售药店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药店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二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限制类药品)、中药饮片;三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药品)、中药饮片。经营条件和合规状况包括零售药店的药品质量保障能力、药学技术人员配置和行政处罚记录等内容。 (二)制定分级标准。在分类结果的基础上,按照经营服务能力将二类、三类药店由低到高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经营服务能力包括服务环境条件、供应保障能力、人员资质及培训、药学服务水平、追溯体系建设及信息化程度、诚信经营、科普教育及便民服务等内容。 (三)严格程序规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分类分级应做到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有序、流程全程可溯、结果公平公正。 2018-11-25 医药生物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4- 证券研究报告 (四)实行动态管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分类分级结果每年至少动态核查1次。根据相关部门日常监测、检查信息以及举报投诉等情况,对未符合分类分级标准或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零售药店,相应降低其类别或级别。经营条件和经营服务能力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零售药店,可主动要求调整类别或级别。 (五)完善配套政策。地方商务、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统筹协调零售药店分类与分级工作,实现“五统一”(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公示、统一应用、统一调整),不增加企业负担。商务、卫生行政部门鼓励高评级药店做好与医疗机构的对接,提供承接医院门诊处方外配等相关服务。医保管理部门优先选择高评级药店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定点药店范围。鼓励通过高评级药店提供门诊特殊病、门诊慢性病用药的医保费用结算服务。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其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5作纳入各地医改领导小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配套联动、政策落实、经费保障等困难和问题,并将其列入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台账,明确职责分工。商务、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方案设计、专家库组建、人员培训、管理指导等工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落实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职责,把推行分类分级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改革紧密结合,根据零售药店的不同类别和级别,确定监督检查的层级、方式和频次,切实提升监管规范性和有效性。对严重失信的零售药店,依法依规列入信用“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示范创建等工作中不予考虑。 (三)创新工作方法。省级商务、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药品零售行业发展实际,可依据《零售药店分类分级基本规范》(附件)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分类分级标准,科学规划工作进程,积极稳妥推进工作。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根据指导意见确定的原则和要求,适时完善现有管理办法及制度。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先行选择条件成熟的区域开展试点,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再稳步推进。 (四)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指导药品零售企业完善业务管理系统,对接符合国家要求的统计、信用、可追溯、监管等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与行业监管相互融合,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药品流通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率先与高评级药店业务管理系统对接联通,并逐步实现全行业覆盖,全面提升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商务、药品监管部门要有效整合现有系统中的零售药店基础信息、日常监管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业务统计信息等内容,建立互通共享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分类分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