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快讯第十七期延续了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适用于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及分立、房地产作价入股时,符合所描述情形的可以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其中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仍不适用该优惠处理。对于不改变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续存的要求也保持不变。适用暂不征税政策后再次转让房地产的,除“国家出资”情况外,计税成本仍按历史成本的原则不变。主要变化在于:1) 经批准的“国家出资”情况,评估价格(可作为再次转让计税成本)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要求,放松为由县级批准即可;2) 新增若房地产原来为外购并取得购房发票的,再次转让时可适用“每年加计5%”的政策。享受政策的程序及资料要求,简化为“按税务机关规定办理”。政策适用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 月31 日,本年内已发生且未处理的,可适用以上政策。规定明确了生效执行日期和过渡期的处理,解决了自今年年初到政策出台前政策真空期仍未处理的问题。但与契税的类似规定相比,无退税条款。在实务中,对于企业名字和经营范围有“房地产开发”字眼,但实际没有开发资质,也未从事任何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改制重组,是否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另外,对于企业成立初期进行过房地产开发,已销售完毕,后续多年未有开发项目的企业重组(即房开资质已注销多年),是否也不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由于没有统一规范,可能会导致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对于整体改制要求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的规定,根据第八条,是指改制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即不能减少也不能增加出资人。但在不少改制案例中,特别是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上市改制为股份公司,都可能出现由于部分投资者不符合资格(如国家机关)或因商业考虑而退出,或者为了上市引入新投资者的增资扩股带来的投资主体变化的情况,需要注意是否因此丧失不征税的待遇,从而要对改制方案进行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