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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点评报告:专业类券商资本进入门槛降低,综合类券商控股股东门槛依然高企

金融2020-06-14魏涛、吕秀华华西证券甜***
证券行业点评报告:专业类券商资本进入门槛降低,综合类券商控股股东门槛依然高企

请仔细阅读在本报告尾部的重要法律声明 [Table_Title] 专业类券商资本进入门槛降低,综合类券商控股股东门槛依然高企 [Table_Title2] 证券行业 [Table_Summary] 事件概述: 6月12日,证监会发布通知拟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进行修改。 修订背景: 本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其实施规定的修订是为落实新《证券法》相关规定并进一步简政放权:1)为落实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股东要求的调整,《股权规定》结合境内外金融机构监管实践对证券公司股东准入和监管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整。2)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股权相关审批事项进行调整,取消证券公司董监高审批、章程重要条款审批等,《实施规定》依据新《证券法》的规定进行完善调整;为落实资本市场全面深改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实施规定》精简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申报材料。 修订主要内容: 1)股东分类由此前的四类变成三类,将此前的主要股东与持股5%以上股权股东合并重新定义为主要股东。2)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质要求放松,净资产要求由“不低于2亿元”下调至“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要求;对于持股25%以上券商删除“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要求。3)简政放权,部分此前由证监会审批内容改为备案。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由中国证监会批准改为备案。4)新增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对赌协议”。 修订主要影响: ► 参股券商门槛下降,助力券商补充净资本做大做强 对于参股券商股东资质要求下降,净资产要求下降,不再要求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同时也不再要求“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不再要求行业龙头。参股券商门槛的下降将有助于社会资本参股证券公司,增加证券公司股东数量,有助于券商补充净资本做大做强。 ► 对于专业类券商社会资本进入门槛下调,传统中介 评级及分析师信息 [Table_IndustryRank] 行业评级: 推荐 [Table_Pic] 行业走势图 [Table_Author] 分析师:魏涛 邮箱:weitao@hx168.com.cn SACNO:S1120519070003 分析师:吕秀华 邮箱:lvxh@hx168.com.cn SACNO:S1120520040001 联系电话:18911534428 -4%0%5%9%14%18%2019/062019/092019/122020/032020/06证券II沪深300证券研究报告|行业点评报告 仅供机构投资者使用 [Table_Date] 2020年06月14日 证券研究报告|行业点评报告 请仔细阅读在本报告尾部的重要法律声明 2 业务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新规对于专业类券商股东资质要求进一步下调,对于持股5%以上股东净资产要求下调至不低于5000万元,不再要求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同时对于持股25%以上但非控股股东不再要求金融相关业务经验。对于第一大股东与控股股东的净资产要求与盈利能力要求也进行相应下调。专业类券商股东资质门槛的下调将带来行业新的进入者,从而进一步加剧传统中介业务的竞争。 ► 综合类券商控股股东门槛依然高企,高杠杆业务集中度进一步提升 从事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业务的综合类券商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要求维持不变,其中对于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资质上,要求近3年持续盈利,并且为行业龙头;对于控股股东,要求主营业务近5年持续盈利,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设置5年过渡期,综合性券商与专业性券商可以互相转化。对于存量证券公司,大型券商控股股东的要求基本都能达到,但部分中小券商不满足要求,未来有可能必须放弃显著杠杆性质业务转为专业性券商,同时综合性券商控股股东高企的门槛也将部分潜在进入者挡在门外,高杠杆业务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 综上,新规将有利于行业补充净资本做大做强,有利于行业杠杆业务发展,同时对于综合性券商控股股东门槛的控制将使得杠杆业务集中度进一步提升,而对于专业性券商股东门槛的放松将使得传统中介业务竞争进一步加剧。 投资建议与标的: 新规将加速行业竞争分化,提升行业集中度。建议关注股东实力雄厚、自身综合服务能力领先的头部券商。维持华泰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增持评级。 风险提示:资本市场改革不及预期,权益市场大幅下跌。 oPmRqRyQrQpRqOqMtMqQsR8ObPbRmOnNnPnNlOpPrPjMqRmRaQoPtMwMnRtOxNpOnP 证券研究报告|行业点评报告 请仔细阅读在本报告尾部的重要法律声明 3 表1《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修订前(19年版)与修订后(20年6月14日公开征求意见版)重大变化 修订前(19年版) 修订后(20年6月14日征求意见版) 主要变化 证券公司股东分类 第五条,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四类: 第五条,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股东分类由四类变成三类,将此前的主要股东与持股5%以上股权股东合并重新定义为主要股东 (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 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 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 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 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 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 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 (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三)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三)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下股权的股东。 (四)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下股权的股东。 持股5%以上股权股东的资质要求 第八条,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对持股5%以上股东净资产要求放松,从此前不低于2亿元下调至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要求;对于持股25%以上券商删除“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要求。 (一)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二)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 50%的情形;(三)不存在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 50%的情形;(四)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五)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一)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具有良好的诚信合规记录,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 (一)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二)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三)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四)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五)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三)财务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四)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 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 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五)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 (六)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控股股东的资质要求 第十条,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一)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入股证券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二)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 (三)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 (三)入股证券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四)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四)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 (五)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证券研究报告|行业点评报告 请仔细阅读在本报告尾部的重要法律声明 4 (六)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七)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其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显著杠杆性质业务对于“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的要求改为对于“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的要求,也就是放松25%以上非控股股东的要求。 (一)最近 3 年持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二)最近 3 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最近 3 年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 (一)最近 3 年持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二)最近 3 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最近 3 年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 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 500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二)核心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最近 5 年持续盈利。证券公司合并或者因重大风险被接管托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不适用本条规定。 (一)总资产不低于 500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 200亿元人民币;(二)核心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最近 5 年持续盈利。证券公司合并或者因重大风险被接管托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不适用本条规定。 需要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报备的事项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由中国证监会批准改为备案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增至 100%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增加对于对赌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条,不得签订在未来符合特定条件时,由证券公司向特定股东赎回股权或由特定股东转让、受让证券公司股权的协议,或者形成类似的实质上具有“对赌”性质的股权交易安排。 增加对于“对赌”协议的规定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华西证券研究所 注:红字表示旧规中在修订稿中删除内容,蓝字表示新规新增内容。 表2目前部分券商控股股东资质不满足综合性券商要求 公司 控股股东 2019总资产 2019净资产 2019净利润 2018净利润 2017净利润 是否满足综合性券商控股股东要求 方正证券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 - - 15 2 缺少数据 华安证券 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90 100 7 5 6 不满足总资产和净资产要求 东莞证券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73 52 1 -2 2 不满足总资产、净资产以及五年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