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贸司2026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欧盟原产地规则..............................................................1 一、欧盟非优惠原产地规则......................................................1二、欧盟海关“原产地约束信息”的申请..................................8三、欧盟与美国的贸易协议....................................................11四、注意事项............................................................................12 第二章马来西亚原产地规则....................................................14 一、马来西亚原产地规则概述................................................14二、马来西亚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17三、《东盟货物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23四、马来西亚与美国的贸易协定............................................29五、马来西亚对未正确申报原产地的处罚和监管趋势.......32六、相关建议............................................................................33 第三章泰国原产地规则..............................................................35 一、非优惠原产地规则............................................................35二、优惠原产地规则................................................................35三、泰国与美国的贸易协议....................................................44四、相关建议............................................................................47 第一章欧盟原产地规则 一、欧盟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欧盟确定非优惠原产地的基本概念是《欧盟海关法典》1(UCC)第60条以及《欧盟海关法典授权条例》2(UCC-DA)第31-36条。 (一)涉及单个国家。 根据《欧盟海关法典》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完全在单一国家或地区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应视为该国家或地区。” 而《欧盟海关法典授权条例》第31条对“完全获得的货物”的概念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款详尽列举了应视为完全在单一国家或地区获得的货物清单: 1.在该国家或地区境内开采的矿货物; 2.仅在该地生长并收获的植物货物; 3.在该地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4.源自该地饲养的活的动物的货物; 5.在该地进行狩猎或捕捞所获货物; 6.由相关国家或地区注册并悬挂该国或该地区旗帜的船舶,在任何国家领海以外的海域捕捞的海货物及其他货物; 7.在该国或该地区注册并悬挂其旗帜的加工船上,以前述 6项所述货物为原料加工制得的货物; 8.从领海以外海床或底土提取的货物,前提是该国家或地区对该海床或底土享有专属开采权;9.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及回收物品,只要是在该地收集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10.在该地完全使用上述1至9项所列货物加工制得的货物。 (二)涉及多个国家。 根据《欧盟海关法典》“生产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货物,应被视为原产于该等货物接受最后一道实质性且经济上合理的加工或处理工序的国家或地区——该工序须在为此配备相应设施的企业中完成,并导致新货物的制成或代表制造过程中的重要阶段。” 关于转变需满足的方式,又分为两大类。一方面,对于各成员国已经协商一致的产品目录,在《欧盟海关法典授权条例》附件22-013明确列出了适用具体规则的货物。另一方面,对于各成员国尚未协商一致的,欧盟委员会虽网站发布建议性指引,但执法尺度仍依仗于执法机关个案分析。 需注意,欧盟发布了最新的原产地规则标准4,该标准将强制性规则与非强制性规则统统编撰在一起,企业查询时应当注意,背景以“灰色”强调的为强制适用标准,简单“白色”底色为建议性标准。如下图所示,编码0206的货物为强制性标准,编码0207的货物为推荐性标准。 1.附件22-01列明的转变方式。 关于实质性转变规则,在《欧盟海关法典授权条例》附件22-015明确列出了适用具体规则的货物。举例而言,在第八十五章“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6中,该附件规则适用于ex8501、8527、8528、8535等税号,以及该章节中明确列出的所有其他税目。对于归入第85章但未明确列出的其他产品(如8502、8503、8504等税号),附件22-01规则不适用。 (1)基本规则 附件22-01的每一章中,会首先列明基础规则(PrimaryRule)。基本规则分为两类,一种是指定国家的基本规则,即直接指明原产国的规则;另一种是赋予最后生产国原产资格的基本规则,即只要在该国满足基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即可。 “指定国家的基本规则”:例如0201“鲜或冷的牛肉”,其原产国应为该动物在屠宰前至少育肥三个月的国家7。 “赋予最后生产国原产资格的基本规则”的原则,又主要包 含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特定加工标准。例如ex3401“用肥皂或洗涤剂浸渍、涂布或包覆的毡呢及无纺织物”,需要满足“从毡呢或无纺织物进行制造”所在地8。 第二,税则改变标准。以6403“外底为橡胶、塑料、皮革或再生皮革,且鞋面为皮革的鞋靴”9为例,需从除6403之外的税目变更而来。 第三,增值标准。以6307.20“救生衣”为例,要求“制造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价值不超过该产品出厂价格的40%”10。 (2)补充规则 当基本规则无法确定货物的非优惠原产地,或加工处理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UCC-DA第33条),或所实施操作未超出UCC-DA第34条规定的最低限度操作时,应适用补充规则,补充规则主要适用于某些农产品及纺织品,其一般以最大占比来源国即为原产国。 例如,对于第四章“乳品;禽蛋;天然蜂蜜;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用动物产品”11,若适用主要规则及本章其他剩余规则仍 无法确定原产国,则该货物的原产国应为其材料主要原产国,具体依据材料重量确定。 2.未列入UCC-DA附件22-01的产品。 对于未列入UCC-DA附件22-01的货物,其原产地应通过逐案评估相关加工或操作是否符合UCC第60条定义的“最后实质性加工或处理”标准来确定。为促进对未列入附件货物“最后实质性改变”基本原则的统一解释,并协助海关当局和经济运营商,欧盟委员会已在Europa网站发布具体指引12。欧洲法院已裁定,该网站公布的规则有助于确定货物非优惠原产地,促进欧盟范围内的统一解释,成员国海关和法院可参考章节注释和清单规则13。 案例1:“朝鲜钢缆案(CaseC-260/08)”14:HEKO公司向德国联邦财政部申请了各种钢缆的原产地约束信息(“BOI”),这些钢缆属于商品编码7312项下,由朝鲜制造,使用的绞线也属于商品编码7312项下,产自中国。为了制造这些电缆,在朝鲜一家专门为此目的配备设备的工厂里,将由多根钢丝组成的绞合线用电缆缠绕机缠绕在一起。后来,德国联邦财政局签发 了五份原产地指令,其中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钢缆的原产国。HEKO公司就德国联邦财政局的决定向法院起诉。7312并非是附件22-01中的产品,而是“指引清单”中的产品,对于7312,要求发生税目即税则前四位改变(CTH)。HEKO公司就德国联邦财政局的决定向杜塞尔多夫金融法院起诉,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有争议的原产国公告,并责令德国联邦财政局签发新的原产国公告,将朝鲜列为钢缆的原产国。该法院认为,清单规则与法院判例不符,且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共同体法律行为。德国联邦财政局向德国联邦财政法院上诉,德国联邦财政法院认为,“实质性加工或处理”不仅包括导致经过加工的货物被归入综合命名法中不同税号的加工或处理,还包括在不改变税号的情况下,通过加工或处理创造出具有自身特性和成分的产品,而该产品在加工前并不具备这些特性和成分的产品,从而维持了原判决。 案例2:“印度硅金属案(CaseC-373/08)”15:Hoesch公司从印度进口硅金属,税号为“28046900”,并申报印度为原产国。然而,经欧洲反欺诈办公室(OLAF)调查,亚琛中央关税局裁定,本案主要诉讼中涉及的硅金属未在印度进行任何足以确定其原产地的实质性加工或处理,因此不能认定其原产于印度。据此,该局裁定该产品应认定原产于中国。2804并非是 附件22-01中的产品,而是“指引清单”中的产品,对于2804,要求发生子目即税则前六位改变(CTSH)。对此,德国杜塞尔多夫财政法院认为,一方面“即使税号没有变更,加工或处理本身也可能具有实质性”,因此需要审查诉讼中涉及的在印度加工操作是否具有原产地效力,而非仅仅考虑税则子目变更标准。另一方面,法院认为在印度进行的硅加工工序包括分离、破碎、提纯、筛分、分拣和包装并未以任何方式改变硅的性质或成分,因此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原产地仍是中国。 (三)原产地规则排除考虑事项。 第一,禁止规避。《欧盟海关法典授权条例》第32条规定:如果根据现有事实可以证明,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的任何加工或工作操作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实施《税法》第59条所述的措施,则该加工或工作操作应被视为不具有经济合理性。 第二,除尘、筛选或筛分、分拣、分级、匹配、冲洗、切割、更换包装、拆解等简单加工不应视为发生了原产地的改变。 二、欧盟海关“原产地约束信息”的申请 如果企业不确定要出口或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只是想要获得法律上的确定性,企业可以申请具有约束力的原产地约束信息。这个和美国的海关预裁定实际效果相同,名为BindingOriginInformation,也称为BOI。 具有约束力的原产地信息(BOI)是指证明货物原产地的 书面决定。在欧盟,欧盟海关总署的决定对持有人和欧盟海关当局均具有约束力。这些决定通常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公司注册地或拟使用原产地信息的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自当局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有120天的时间做出决定。 若成员国未建立提交约束性归类信息(BOI)决定的电子申请系统,则允许提交纸质申请。目前建立电子系统的有德国,系统叫做ZollPortal16。此外,企业亦可邮件联系相关海关部门,询问如何申请此类BOI决定。欧盟相关国家负责海关裁定部门的邮箱如下17: 联盟立法并未规定具体的申请表格,但部分成员国海关当局会向申请人提供此类表格。 三、欧盟与美国的贸易协议 2025年7月27日,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和美国总统特朗普就关税和贸易达成协议18。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美国对大多数欧盟出口产品设定15%的关税上限。适用于包括汽车、半导体、药品和木材在内的大多数行业的单一全包税率。15%是明确的上限,这意味着不能叠加征收。此外,已经享受15%或以上最惠国待遇(MFN)关税的行业将不会被征收额外关税。 第二,许多重要产品类别的关税为零或接近零。这项特殊的仅适用最惠国待遇关税的制度将适用于稀缺的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