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贸司2026年6月 目录 一、巴拿马原产地规则概述............................................................1二、《美国-巴拿马贸易促进协定实施法案》..............................1三、巴拿马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10四、相关建议..................................................................................11 第二章阿联酋原产地规则...............................................................12 一、阿联酋原产地规则概述..........................................................12二、阿联酋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13三、阿联酋的优惠原产地规则......................................................21四、相关建议..................................................................................23 第三章韩国原产地规则...................................................................24 一、韩国原产地规则概述..............................................................24二、《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27三、韩国与美国的贸易协议..........................................................32四、韩国对于货物原产地的核查..................................................34五、相关建议..................................................................................35 第一章巴拿马原产地规则 一、巴拿马原产地规则概述 巴拿马通过签署自贸协定明确双边原产地规则,此类规则主要用于判定一件产品是否有资格根据其签署的贸易协定(如与美国、中美洲国家的协定)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其核心原则是确保享受优惠的商品原产于协定成员国。 二、《美国-巴拿马贸易促进协定实施法案》 (一)《美巴贸促法案》概述。 《美国-巴拿马贸易促进协定实施法案》(以下简称《美巴贸促法案》)于2011年10月21日签署成为法律。美国总统于2012年10月29日发布了第8894号公告,实施《美国-巴拿马贸易促进协定》(PanamaTradePromotionAgreement,PATPA),适用于2012年10月31日或之后进入或从仓库提取用于消费的商品。该协定规定立即或分阶段取消原产于美国和/或巴拿马的商品和服务双边贸易的关税和壁垒。1目前,大多数巴拿马商品可以免税免除商品加工费(MPF)进入美国,到2028年该协定全面实施时,几乎所有巴拿马商品都将免税进入美国。2 (二)《美巴贸促法案》下的原产地规则。 《美巴贸促法案》3第203条规定了用于确定货物是否符合优惠关税待遇资格或根据协定“原产”的原产地规则。而后《美国协调关税表》修订,新增《美国协调关税表》“第35号注释”(以下简称《第35号注释》)4,包括一般原产地规则和具体原产地规则、定义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1.一般规则。 根据《第35号注释》(b)款,在遵守该规则其他规定的前提下,进口至美国关境的货物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有资格根据本注释条款被视为巴拿马或美国原产货物: 第一,该货物整体完全在巴拿马、美国或两者境内获得或生产; 第二,该货物整体在巴拿马、美国或两者境内生产,在满足《第35号注释》和适用法规的所有其他适用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每种非原产材料均经历了《第35号注释》(o)款中规定的适用税则改变规则;或该商品满足《第35号注释》(o)款中规定的任何适用的区域价值成分要求。5 第三,该货物整体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生产,且原料系前 述第一或第二点中的产品。 2.完全获得或生产规则。 根据《第35号注释》(c)款,“完全在巴拿马或美国境内获得或生产,或两者兼而有之”的货物是指: (1)在巴拿马或美国领土内,或两者领土内,收获或采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2)在巴拿马或美国领土内,或两者领土内,出生并饲养的活体动物; (3)在巴拿马或美国领土内,或两者领土内,由活体动物取得的货物; (4)在巴拿马或美国领土内,或两者领土内,通过狩猎、诱捕、捕捞或水产养殖活动取得的货物; (5)不属于上述(1)至(4)项的,在巴拿马或美国领土内,或两者领土内,开采或取得的矿物及其他自然资源; (6)在巴拿马或美国领土以外的海域、海床或海底下层取得的鱼类、贝类及其他海洋生物,但须由以下船舶取得: (i)在巴拿马注册或登记并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船舶;或 (ii)依据美国法律登记的船舶; (7)由工厂船在船上使用(6)项所述货物生产的货物,前提是该工厂船: (i)在巴拿马注册或登记并悬挂巴拿马国旗;或 (ii)为依据美国法律登记的船舶; (8)(i)巴拿马或巴拿马人从巴拿马领土以外的海床、海底或其下层取得的货物,前提是巴拿马对该海床或其下层享有开发权;或(ii)美国或美国人从美国领土以外的海床、海底或其下层取得的货物,前提是美国对该海床或其下层享有开发权; (9)从外层空间取得的货物,前提是该货物由巴拿马、美国、巴拿马人或美国人取得,且未在巴拿马或美国以外任何国家的领土内进行加工; (10)以下来源的废料和废碎料: (i)在巴拿马或美国领土内,或两者领土内,制造或加工活动产生的;或 (ii)在巴拿马或美国领土内,或两者领土内,收集的已使用货物,且该等货物仅适合用于回收原材料; (11)在巴拿马或美国领土内,或两者领土内,从已使用货物中回收取得,并在巴拿马或美国领土内,或两者领土内,用于再制造货物生产的回收货物;或 (12)在任何生产阶段,于巴拿马或美国领土内,或两者领土内,完全使用以下货物生产的货物: (i)上述(1)至(10)项所述货物;或 (ii)第(12)(i)项所述货物的衍生物。 3.税则号改变规则。 若货物整体在巴拿马、美国或两者境内生产,在满足《第35号注释》和适用法规的所有其他适用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每种非原产材料均经历了《第35号注释》(o)款中规定的适用税则改变规则,则可以视为原产。具体的要求在《第35号注释》(o)款及2016年12月美国自由贸易委员会(FreeTradeCommission,FTC)《关于修订附件4.1的第5号决定》中列明。 4.区域价值成分(RVC)计算方法。 根据《第35号注释》(g)款,对于大多数受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约束的商品,规定了两种计算方法,即基于原产材料价值的累加法和基于非原产材料价值的扣减法。具体的计算方式为: 第一,基于原产材料价值的累加法(Build-upMethod) 区域价值成分= 第 二 ,基 于 非 原 产 材 料 价 值 的 扣 减 法(Build-downMethod) 此外,对于汽车产品,可以使用基于生产成本的净成本法(NetCostMethod)。计算公式为: “汽车产品”指归入子目8407.31至8407.34(发动机)或8408.20(车辆用柴油发动机)以及品目8409(发动机零件)、8701至8705(机动车辆)、8706(底盘)、8707(车身)和8708(机动车辆零件)项下的任何货物。 5.最低限度要求。 《美巴贸促法案》对大多数商品均设有10%的最低限度规定。《第35号注释》(e)款第(ii)项规定,除纺织品之外,根据非纺织品最低限度规则,如果货物包含非原产材料,即使未发生《第35号注释》(o)款规定的税则改变,若所有此类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货物调整后价值的10%,则该货物仍可获得原产资格。 此外根据《第35号注释》(e)款第(i)项,对于除非成套货物中的每一件货物均为原产货物;或该成套货物中非原产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该成套产品调整后价值的15%,仍旧可以被视为原产货物。 《第35号注释》(d)款第(ii)项是关于纺织品的规定,如果该部件中所有非原产纤维或纱线的总重量不超过该部件总重量的10%,则仍应被视为原产货物。 6.纺织品的原产地规则。 根据《第35号注释》(o)款中第61章、第62章和第63章的相关规则: 纱线——一般而言,纤维必须原产于巴拿马或美国才有资格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面料——一般而言,纱线必须原产于巴拿马或美国才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棉和人造针织面料受纤维前向规则约束,这 意味着纤维必须原产于巴拿马或美国才能享受优惠待遇。 服装——一般而言,纱线必须原产于巴拿马或美国才有资格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三)过境和转运。 在巴拿马或美国境外进行进一步生产的货物(除卸货、重新装载或其他为保持货物状态或将货物运输至巴拿马或美国境内而进行的加工外),或未在非缔约方境内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将不被视为原产货物。 (四)巴拿马自由区监测计划。 巴拿马应维持其现有的监测巴拿马自由区货物进口、出口、加工和操作的计划。如果美国有合理理由怀疑,美国进口商根据其作为缔约方的另一自由贸易协定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在巴拿马自由区进行了除卸货、重新装载或任何其他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或将其运输至美国领土所必需的操作之外的进一步加工或操作,则美国可书面要求巴拿马提供书面请求中确定的所有记录,或对自由区进行访问,以核实该货物是否进口至自由区、从自由区出口、或在自由区进行加工或操作。 案例1:在“巴拿马光伏铝制框架”(裁决号:H309106)中,申请人在巴拿马的供应商从中国批量采购PVC连接件,并将其与从多米尼加采购的铝制导轨配对组成最终的未组装屋顶或地面光伏支架套件,申请人强调供应商在巴拿马自由贸易 区内完成此项作业。美国海关审查认为,多米尼加原产的铝制导轨与中国原产的PVC连接件由申请人巴拿马供应商分拣组合为套件包装,单纯的零部件包装不构成实质性转变。本案中铝制导轨仍保持其物理特性,PVC组件亦未改变性质。屋顶及地面安装套件中的所有组件均未发生名称、特征或用途的根本变化。因此各组件应保留其原始原产地,即铝制导轨的原产国为多米尼加共和国,PVC连接件的原产国为中国。 (五)《美巴贸促法案》下原产地规则与实质性转变的联系。 与《美墨加协定》类似,美国海关在审查从巴拿马进口的产品时,也会区分产品是否符合《美巴贸促法案》项下原产地规则从而享受优惠税率、产品是否符合实质性转变规则从而决定美国所谓“贸易救济措施”下关税税额两个层次。 案例2:在“巴拿马地板砖”(裁决号:N336734)中,美国海关强调“对于可能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或其他贸易救济措施的产品,需通过实质性转变分析确定原产国”,虽然大型SPC基板在中国或越南制造,但是巴拿马实施的切割、卡扣槽加工及垫层复合工序已构成对进口组件的实质性转变,使其成为巴拿马产品。另一方面,就贸易优惠税率,美国海关认为对于本案税目3918项下商品,《第35号注释》(o)款要求“从其他任何子目变更至子目3916.10-3918.90”,本案中非原产 SPC基 板 归 入 子 目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