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0-054 证券简称:西藏发展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罗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静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适用□不适用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存货较去年增长26.89%,主要原因是受肺炎疫情影响,啤酒销量下降,存货较去年有增加。2、其他流动资产较去年下降24.76%,主要原因为2500万银行理财产品到期,转为银行存款;3、应交税费较去年下降58.08%,主要原因为啤酒售量下降、本期缴纳税费降低所致;4、归母股东权益较去年下降64.52%,主要原因是一季度亏损导致股东权益下降;5、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下降34.76%,主要原因为受肺炎疫情影响,啤酒销量下降,收入下降;6、营业成本较去年同期下降31.07%,主要原因为受肺炎疫情影响,啤酒销量下降,成本下降;7、营业税金及附加较去年同期下降52.2%,主要原因为受肺炎疫情影响,啤酒销量下降,缴纳的税金下降;8、管理费用较去年同期下降57.26%,主要原因为今年诉讼费、广告费支出同比下降;9、投资收益亏损幅度较上年同期增加56.12%,主要原因为受疫情影响,联营企业恒生科技高尔夫球场客流量同比减少,广告收入下降,经营性亏损同比增加;10、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76.46%,主要原因是控股子公司拉萨啤酒出售废旧物资增加了营业外收入;1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去年同期下降60.88%,受疫情影响,收入下降,客户回款时间延长导致;12、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去年同期下降85.79%,主要是投入的运营资金减少所致;13、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去年同期下降34.29%,主要原因为受疫情影响,啤酒生产成本减少所致;14、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较去年同期降低27.91%,主要原因为受疫情影响,啤酒产量、销量下降,支付的人工费用降低所致;1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131.24%,主要原因收入下降、客户回款延长所致;16、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较去年同期下降100%,主要原因为本期无新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17、投资活动现金流出较去年同期增加157424.77%,主要原因为控股子公司拉萨啤酒将部分闲置资金对外拆借所致;18、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增长18172%,主要原因为控股子公司拉萨啤酒将部分闲置资金对外拆借所致;19、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较去年同期下降73.13%,主要原因为受疫情影响,啤酒销量下降,销售收入下降以及客户回款时间延长导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一、诉讼进展一、诉讼进展 1、(2018)京民初32号案件: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西藏发展等被告提起诉讼。国投泰康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天易隆兴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5,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合计450,280,025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被告天易隆兴质押的西藏发展28,099,562股股票及其孳息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2019年3月24日,公司取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国投泰康撤回对被告西藏发展的起诉。 2、(2018)京民初33号案件:国投泰康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隆徽新能 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徽新能源”)、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等被告提起诉讼。国投泰康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隆徽新能源偿还贷款本金32,000万元及截止2018年3月16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320,073,162.5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拍卖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2019年12月9日,公司取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国投泰康的部分诉讼请求,对国投泰康主张西藏发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3、(2018)京民初60号案件:国投泰康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恒动影”)、西藏发展、天易隆兴、隆徽新能源等被告提起诉讼。国投泰康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星恒动影偿还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补仓违约金合计368,455,808.77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星恒动影剩余质押的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股股票及其孳息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2019年2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该案件尚未判决。备注:2018年7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西藏发展等被告368,455,808.77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4、(2018)川01民初1985号案件:吴小蓉作为原告,以借贷纠纷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储小晗、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特管”)、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设备制造”)提起诉讼。吴小蓉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借款本金28,676,500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西藏发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请求判令其他被告对前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未按调解协议还款,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就借款纠纷达成执行和解。三洲特管等在陆续组织还本付息,截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三洲特管等已经累计还本付息1331万元,本金余额2590万元,利息金额将随着还款时间动态变化。由于三洲特管等尚未清偿完毕对吴小蓉的本金及利息,公司可能会承担吴小蓉未受清偿本息的还款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可能受到较大负面影响。公司积极与三洲特管等沟通,督促其偿还债务,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可能面临的损失。 5、(2018)川0113民初2099号案件: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赐保理”)作为原告,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为由,向成都市青白江人民法院对三洲特管、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仕远置商贸”)提起诉讼。舜赐保理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洲特管支付票据款500万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西藏发展、仕远置商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2019年3月13日,公司收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书,判决西藏发展对票据款500万元及孳息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8月3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坚持抗辩意见,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4月8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法院对公司申请的再审,已立案审查。本起诉讼,如最终由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2018)浙01民初3924号案件: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作为原告,以借贷纠纷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提起诉讼。阿拉丁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借款8,000万元,利息640万元;请求判令天易隆兴、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该诉讼尚未判决。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支付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其孳息、律师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将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备注:2018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西藏发展等被告8700万元等值财产。 7、(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收到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中实业”)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及王承波提起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至中实业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28万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8年6月22日,最终利息金额应计算至被告付清所有借款本息之日)及律师费50万元;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收到杭州与下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其本金2512.27万元及孳息;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律师诉讼费20万元。2019年5月23日,公司取得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至中实业的起诉。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取得至中实业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主要上诉请求为请 求撤销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请求指令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2019年11月11日,公司取得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指令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1月7日,公司取得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材料,申请人至中实业将原诉讼请求之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天易隆兴承担其追讨欠款律师费20万元变更为32万元,其余诉讼请求维持不变。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取得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开庭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下午14时30分。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该诉讼尚未判决。若法院最终判决由上市公司支付案涉借款本金及其孳息、律师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且公司无法及时、有效追回相关损失,将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备注:2018年9月21日,公司取得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西藏发展等被告2878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8、(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案件: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锦贸易”)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成都仲裁委员会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申请仲裁。汶锦贸易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偿还本金15,000万元;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逾期偿还本金期间的利息(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按合同约定,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