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2020年10月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除以下存在异议声明的董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徐骏先生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理由为:时间较为仓促,且议案涉及内容较多,无法在短时间内做出判断。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罗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唐逸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静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适用□不适用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是√否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货币资金与上年期末比较减少91.57%,主要原因为子公司拉萨啤酒外部企业和客户欠款增加及购买原材料备货所致;2、预付款项与上年期末比较增加462.04%,其主要原因为子公司拉啤对外采购材料备货所致;3、其他应收款较去年同期增加847.38%,其主要原因为子公司拉萨啤酒外部企业欠款增加所致;4、其他流动资产较去年同期减少99.35%,其主要原因为子公司拉啤本期收回理财产品所致;5、递延所得税资产较上年同期增加306.05%,主要原因为本期应收款增加,计提坏账损失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较上年同期减少163.34%,其主要原因为公司被诉案件引起的利息计提导致当期亏损所致;7、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19.08%,其主要原因为本期销量增加所致;8、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42.91%,其主要原因为子公司拉啤本期减少广告费支出所致;9、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35.76%,主要原因为本期销售收入增加所致;10、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91.01%,主要原因系本期收回往来款项减少所致;11、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121.08%,其主要原因为本期支付往来款增加所致;1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79.31%,主要为本期销量增加,支付原材料等生产物质备货及支付往来款等原因增加所致;13、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期下降126.42%,其主要原因为子公司拉萨啤酒外部企业欠款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2018)京民初32号案件: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西藏发展等被告提起诉讼。国投泰康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天易隆兴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5,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合计45,028万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被告天易隆兴质押的西藏发展28,099,562股股票及其孳息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原告国投泰康撤回对被告西藏发展的起诉。 2、(2018)京民初33号案件:国投泰康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徽新能源”)、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等被告提起诉讼。国投泰康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隆徽新能源偿还贷款本金32,000万元及截止2018年3月16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32,007.31万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拍卖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国投泰康的部分诉讼请求,对国投泰康主张西藏发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3、(2018)京民初60号案件:国投泰康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恒动影”)、西藏发展、天易隆兴、隆徽新能源等被告提起诉讼。国投泰康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星恒动影偿还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补仓违约金合计36,845.58万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星恒动影剩余质押的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股股票及其孳息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本案一审尚未判决。若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进行追偿,最大限度减少公司的损失。如最终判决公司需承担上述全部担保责任,又无法及时、有效地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追回相关损失,则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将会受到较大影响,存在资不抵债甚至宣告破产的风险。备注:2018年7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西藏发展等被告36,845.58万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4、(2018)川01民初1985号案件:吴小蓉作为原告,以借贷纠纷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储小晗、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特管”)、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吴小蓉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借款本金2,867.65万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西藏发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请求判令其他被告对前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8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就借款纠纷达成执行和解,原告同意西藏发展在约定期间偿还本金2,710万元及利息、为实现债权发生的相关费用。西藏发展取得了三洲特管的债务清偿承诺,前述本金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均由三洲特管偿还。由于三洲特管尚未清偿完毕(截至2020年10月31日,尚欠本金2,590万元)对吴小蓉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公司可能会承担吴小蓉未受清偿部分的还款责任,将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5、(2018)川0113民初2099号案件: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赐保理”)作为原告,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为由,向成都市青白江人民法院对三洲特管、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仕远置商贸”)提起诉讼。舜赐保理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洲特管支付票据款500万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西藏发展、仕远置商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本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判决西藏发展对票据款500万元及孳息承担连带责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对公司期后利润、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6、(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中实业”)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及王承波提起诉讼。至中实业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28万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8年6月22日,最终利息金额应计算至被告付清所有借款本息之日)及律师费50万元;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收到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其本金2512.27万元及孳息、律师费20万元。2020年1月7日,公司取得原告至中实业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原告至中实业申请将律师费变更为32万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变。2019年5月23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出具了一审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至中实业的起诉。至中实业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1月11日,公司取得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2020年7月10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2019)浙0103民初6937号借款合同纠纷案出具的一审判决书,判决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向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122,71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律师费等费用。公司已提起上诉,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备注:2018年9月21日,公司取得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西藏发展等被告2878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7、(2018)川01民初3724号案件:冠中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中国际”)作为原告,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及其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仕远置商贸提起诉讼。冠中国际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票据金额3000万元;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以3000万元为基数,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19日至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之日的违约金;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本案一审已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8、(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案件: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锦贸易”)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成都仲裁委员会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申请仲裁。汶锦贸易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偿还本金15,000万元;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逾期偿还本金期间的利息(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按合同约定,针对逾期还款的本金部分,按24%的年利率计息)1580万元;请求裁决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2019年3月15日,公司收到了成都仲裁委员会的终局裁决,裁决西藏发展偿还汶锦贸易本金15000万元、逾期利息、律师费、诉讼财产保险费、仲裁费、保全费等债权实现费用408.22万元;天易隆兴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继后期间,若公司无法及时、有效追回相关损失,公司可能因此承受巨大的资金或财产损失,公司的期后利润及财务状况将会受到严重负面影响。备注:2018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西藏发展及天易隆兴16,880万元以内银行存款及其他等值财产。 9、(2018)浙01民初3924号案件: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作为原告,以借贷纠纷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光机器人”)提起诉讼。阿拉丁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借款8,000万元,利息640万元;请求判令天易隆兴、合光机器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2020年7月2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上市公司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律师费等费用。公司已提起上诉,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案涉本金8000万元、利息及其他费用,将对上市公司期后利润、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备注:2018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西藏发展等被告8700万元等值财产。 10、(2018)川01民初5373号案件: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