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罗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唐逸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静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目录 第一节重要提示....................................................1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3第三节重要事项....................................................7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适用□不适用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是√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2018)京民初32号案件: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西藏发展等被告提起诉讼。国投泰康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天易隆兴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5,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合计45,028万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被告天易隆兴质押的西藏发展28,099,562股股票及其孳息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原告国投泰康撤回对被告西藏发展的起诉。 2、(2018)京民初33号案件:国投泰康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徽新能源”)、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等被告提起诉讼。国投泰康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隆徽新能源偿还贷款本金32,000万元及截止2018年3月16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32,007.31万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拍卖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国投泰康的部分诉讼请求,对国投泰康主张西藏发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3、(2018)京民初60号案件:国投泰康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恒动影”)、西藏发展、天易隆兴、隆徽新能源等被告提起诉讼。国投泰康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星恒动影偿还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补仓违约金合计36,845.58万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星恒动影剩余质押的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股股票及其孳息的折价、拍 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2021年1月13日,公司取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国投泰康的部分诉讼请求,对国投泰康主张西藏发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4、(2018)川01民初1985号案件:吴小蓉作为原告,以借贷纠纷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储小晗、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特管”)、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吴小蓉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借款本金2,867.65万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西藏发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请求判令其他被告对前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8年8月22日,原告吴小蓉与公司就借款纠纷达成执行和解;2020年12月30日,公司与原告吴小蓉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 5、(2018)川0113民初2099号案件: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赐保理”)作为原告,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为由,向成都市青白江人民法院对三洲特管、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仕远置商贸”)提起诉讼。舜赐保理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洲特管支付票据款500万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西藏发展、仕远置商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本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判决西藏发展对票据款500万元及孳息承担连带责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对公司期后利润、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6、(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中实业”)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及王承波提起诉讼。至中实业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28万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8年6月22日,最终利息金额应计算至被告付清所有借款本息之日)及律师费50万元;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收到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其本金2512.27万元及孳息、律师费20万元。2020年1月7日,公司取得原告至中实业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原告至中实业申请将律师费变更为32万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变。2021年2月10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9303号民事裁定书,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至中实业的起诉。 7、(2018)川01民初3724号案件:冠中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中国际”)作为原告,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及其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仕远置商贸提起诉讼。冠中国际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票据金额3000万元;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以3000万元为基数,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19日至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之日的违约金;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2019年5月9日,公司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冠中国际的起诉。 8、(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案件: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锦贸易”)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成都仲裁委员会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申请仲裁。汶锦贸易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偿还本金15,000万元;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逾期偿还本金期间的利息(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按合同约定,针对逾期还款的本金部分,按24%的年利率计息)1580万元;请求裁决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2019年3月15日,公司收到了成都仲裁委员会的终局裁决,裁决西藏发展偿还汶锦贸易本金15000万元、逾期利息、律师费、诉讼财产保险费、仲裁费、保全费等债权实现费用408.22万元;天易隆兴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1月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已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248,232,832元;2021年4月1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继后期间,若公司无法及时、有效追回相关损失或未能清偿还款责任,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期后利润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甚至宣告破产的风险。 9、(2018)浙01民初3924号案件: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作为原告,以借贷纠纷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光机器人”)提起诉讼。阿拉丁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借款8,000万元,利息640万元;请求判令天易隆兴、合光机器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2021年3月17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1105号民事裁定书,法院终审裁定驳回阿拉丁的起诉。 10、(2018)川01民初5373号案件: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登信用社”)作为原告,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实业”)、西藏发展提起诉讼。永登信用社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汇票金额3,500万元以及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2018年12月10日为57万元)共计3,557万元;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2020年4月20日,公司取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民终22号),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永登信用社对公司的起诉,驳回永成实业的反诉。 11、(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小贷”)作为原告,以借款纠纷为由,向西藏发展等被告提起诉讼。海尔小贷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14.63万元及违约金33.82万元,并支付逾期未受清偿本金计算的违约金等费用;判令西藏发展等被告承担本案件受理费4.23万元。2019年1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公司败诉的一审判决,公司提起上诉,于2019年9月4日取得重庆中院二审判决书,判决西藏发展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75.43万元及截至2018年8月15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2.51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975.4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仕远置商贸、天易隆兴、吴刚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一审受理费4万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二审受理费8.2万元由西藏发展承担。2020年9月4日,公司取得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了公司提起的再审申请。2020年12月24日,公司与海尔小贷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 12、(2019)鲁05民初182号:安佰朋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易隆兴、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千城智联”)、储小晗、李佳蔓、西藏发展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天易隆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750万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81.1万元,合计金额3331.2万元;请求判令被告天易隆兴偿还自2019年3月28日起的利息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千城智联、储小晗、李佳蔓、西藏发展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案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2019年8月12日,公司取得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5民初182号),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安佰朋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13、(2019)川0101民初10403号:杨淋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成都市